第六节 核医学诊疗患者的防护

患者进行核医学诊疗的原则:正当性、防护最优化及医疗照射指导水平和剂量约束。
一、正当性
在决定为患者实施核医学诊疗前,应首先作出正当性判断,以确保根据临床需要得到的诊疗预期利益将超过该医疗照射可能带来的潜在危险。
(一)核医学诊断的正当性判断
1.诊断技术方法的正当性
对核医学新的诊断技术和方法应用于临床前,应通过正当性判断;已判断为正当的技术和方法,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当取得新的或重要的证据并需要重新判断时或出现了非放射的技术和方法可以替代该技术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正当性判断。
若有同等功能的非放射诊断技术方法,应首选非放射的技术方法。
2.适应证
应掌握各种医学影像诊断技术的特点及其适应证,即使新型临床核医学技术和方法已做过正当性判断,但使用时应严格控制其适应证范围,要用于新的适应证时应另行进行正当性判断。
3.避免不必要的检查
在决定为患者实施核医学检查前,查阅以往的检查资料,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4.特殊患者
(1)哺乳妇女:
是否对哺乳妇女施行核医学检查,应当在人乳主育的婴儿所受的照射危险和母亲的疾病得到诊治而及时治愈的利益这两者之间作出权衡。除非十分必要,一般情况下应当推迟对哺乳妇女施行放射性药物注入体内的核医学检查。哺乳妇女如接受核医学检查,根据所用放射性药物在乳汁的分泌情况确定暂停哺乳时间(详见本章第三节)。
(2)怀孕妇女:
应特别注意怀孕妇女的诊断性服用放射性药物的正当性判断,为育龄妇女申请核医学检查时应考虑其是否怀孕,并严格掌握适应证。在提请检查时如果月经已经过期或停止,一般应作为怀孕看待。
当特别需要对怀孕妇女进行较长时间的影像检查时,应对其胎儿所受吸收剂量进行评估,当胎儿接受剂量超过100mGy时,应判断此医疗照射处方是不正当的。
(3)儿童:
仅当有明显的临床指征时才可以对儿童实施放射性核素显像检查。对儿童施行核医学检查可由儿科医师协同进行。检查时可根据情况谨慎地采用有效的镇静方法和各种固定措施。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和患儿的体重、身体表面积或其他适用的准则尽可能减少放射性药物服用量,还应选择半衰期尽可能短的放射性核素。
(4)研究志愿者:
出于生物医学和医学研究目的对志愿人员施用核医学诊断的放射性药物,也应进行正当性判断,志愿人员对所进行的研究应是事先知情并同意的,健康儿童不能用来作为生物或医学研究的受试者。
(5)健康查体者:
我国现行的规范规定各种核医学诊断不能用于健康查体。
(二)核医学治疗的正当性判断
1.治疗技术和方法的正当性
对核医学新的治疗技术和方法应用于临床前,应通过正当性判断;已判断为正当的技术和方法,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当取得新的或重要的证据并需要重新判断时或出现了非放射的技术和方法可以替代该技术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正当性判断。
2.特殊患者
除非是挽救生命的情况,孕妇不应接受放射性药物的治疗,特别是含 131I和 32P的放射性药物,通常应在结束怀孕和哺乳期后接受放射性药物的治疗。
二、防护最优化
对有正当理由施予临床核医学诊疗的患者,也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辐射照射。在达到提供必要的诊断信息或治疗目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所产生的照射危害。加强临床核医学的质量保证,从仪器设备、设施、放射性药物、诊治技术、操作和管理等各环节确保获取最佳诊治效果,避免失误和重复性检查。
(一)核医学诊断中的最优化
1.施用放射性药物前
在为患者施用放射性药物前要严格查对患者及放射性药物是否与处方相符,并且要详细记录放射性药物的施用信息,包括患者信息、药物名称、活度、施用时间、施用方式等。
对女性患者,确认其是否怀孕及哺乳。对怀孕或哺乳期的患者,告之注意事项(见下文)。
2.放射性药物施用量
用放射性药物诊断时,应采用能达到预期诊断目的所需要的最低放射性核素施用量。
(1)成年患者:
对成年患者,参考有关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2)儿童患者:
对儿童患者,严禁使用成人的施用量。可根据体重、身体表面积、年龄或其他适用的准则尽可能减少放射性药物施用量,还应选择半衰期尽可能短的放射性核素。
3.降低非靶器官的照射
对患者施用放射性药物后,针对放射性药物在体内的生物学行为,采取适当措施,阻断非靶器官对放射性药物的吸收,并加速非靶器官中药物的排泄,既可以增加靶器官图像的靶本比,又能降低对非靶器官的照射。例如,注射骨显像药物 99mTc-MDP后,多饮水,多活动,可加速非骨组织中的 99mTc-MDP的排泄,增加骨图像的靶本比,提高图像质量,并且可降低对患者的照射。
大多数放射性药物为通过泌尿系统排泄,为加快肾脏排出放射性药物,鼓励实施过核医学诊断检查的患者多饮水多排泄、特别是儿童。
4.特殊患者的注意事项
(1)哺乳期妇女:
因为不同的放射性药物会不同程度的进入乳汁,对施用了某些放射性药物的哺乳期妇女,应实施哺乳中断。表1-4-12所示为核医学常用的放射性药物对哺乳期妇女需哺乳中断的建议。
表1-4-12 哺乳期妇女施用放射性药物后,中断哺乳的建议(GB16361-2012)
续表
(2)已怀孕妇女:
对已怀孕妇女,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医疗照射最优化处理:①采用 99mTc及其放射性药物进行的核医学诊断,由于此核素穿不过胎盘屏障,因而不会导致胎儿受到高剂量照射。这时可直接采用较小的施用药量和延长成像时间来进行优化,此时通常不需要估算胎儿受照剂量;但若使用其他放射性核素(例如碘或镓),宜进行胎儿剂量计算和风险评估;②应鼓励孕妇多喝水和多排尿,以便放射性药物通过孕妇肾脏迅速清除。对容易穿过胎盘被胎儿摄入放射性药物,例如放射性碘,要避免对胎儿引起的事故性照射。
5.对患者宣教
为施用了诊断放射性药物的患者提供书面和口头的指导,以便他们在离开后还能有效的限制护理、安抚人员和公众的受照。例如,在一定时间内,减少与家庭成员的接触,特别是与未成年人和孕妇的接触,避免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停留。
6.设备采集条件
应选择适当的数据采集条件,以便能在达到必要的诊断预期目标下,患者接受的剂量最低。
(1)SPECT和PET:
对设备进行定期质量控制,确保设备工作在其最佳状态。
为获取最佳品质SPECT或PET图像,应适当选择能量窗、矩阵尺度、采集时间、缩放因子及重建算法等,对SPECT显像,还要注意适当选择准直器并且尽量使探头贴近患者表面以获得高空间分辨图像。对动态显像,适当选取帧的数量、时间间隔和其他参数,以获取满足临床需求的图像。
对各种显像项目,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并且嘱咐患者防止衣物及皮肤放射性污染,避免出现图像伪影,以确保图像质量。
(2)SPECT/CT和PET/CT:
对SPECT/CT和PET/CT显像,特别是PET/CT显像,由于大部分为全身显像,其中全身CT会导致患者相当高的辐射剂量,因此,应该在满足临床需求的条件下,选取适当的CT采集参数,最大限度地降低CT的剂量。
(二)治疗中的最优化
1.施用放射性药物前
在为患者施用治疗用放射性药物前要确定患者身份,确认是否完成服药前的准备。例如,对用 131I治疗甲状腺癌术后转移灶的患者,服药前要求停服甲状腺素片4周左右。
查对放射性药物的名称与活度是否与处方相符,并且要记录放射性药物的施用信息,包括患者信息、药物名称、活度、施用时间、施用方式等。
计算患者吸收剂量或有效剂量的代表值,并记录。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对胚胎或胎儿应给出其个例剂量数值,并记录。
对女性患者,确认其是否怀孕、哺乳或准备怀孕,对所有治疗患者应有知情同意,并且明确告知注意事项。
2.患者注意事项
(1)哺乳妇女:
凡是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哺乳妇女,应按表1-4-12的建议终止一段时间的哺乳。
(2)怀孕妇女:
为挽救生命而对怀孕妇女进行放射性药物治疗时,若胎儿接受剂量不超过100mGy,可以不终止怀孕;为了避免对胎儿和胚胎造成意外辐射照射,应对患者是否怀孕进行监测和询问,并作出评估;为了减少对胚胎或胎儿无意接受照射的频率,咨询说明应张贴在临床核医学部门有关的场所,特别是入口处和候诊区。
(3)准备怀孕妇女:
对已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妇女,应按表1-4-13给出的建议在一段时期内不要怀孕。
表1-4-13 放射性核素治疗后建议避免怀孕的时间 *
*GB16361-2012;即使施用活度小于表列的值,避免怀孕的时间也按此表建议处理
(4)男性患者:
若给男性施用治疗剂量的离子化学状态较长寿命放射性核素,有可能使精液中有大量的这种放射性核素,影响精子的质量。建议已接受 131I(碘), 32P(磷酸盐)或放射性锶(氯化锶)治疗的男性,在4个月内不要行房事。
3.患者宣教
已施用放射性药物的患者提供书面和口头的指导,告知上述注意事项及出院后的防护措施,以便他们在离开后还能有效的限制护理、安抚人员和公众的受照。在一定时间内,减少与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接触,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孕妇的接触;避免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停留。
三、核医学诊断照射指导水平
1.核医学诊断中放射性活度的指导水平
对成年患者的诊断,所用的放射性药物的活度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中的活度指导水平,以保证施用放射性药物的合理性。对儿童,应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和患儿的体重、身体表面积或其他适用的准则尽可能减少放射性药物服用量。
2.使用活度指导水平的原则
(1)当施用活度显著低于相应的指导水平,又不能提供有用的诊断信息或给患者带来预期的医疗利益时,应按需要采取纠正行动。
(2)当施用活度显著超出相应的指导水平,应考虑指导水平是否已达到辐射防护优化,或该诊断项目是否保持在适当良好水平。
(3)国家有关标准中的活度指导水平仅适用于一般成年患者,在实际工作中,应考虑患者体质、病情、体重、身高和年龄等个体情况,适当调整药物施用量。
(4)当诊断技术改进后,如有必要,应对指导水平进行适当的修改。
四、剂量约束
1.剂量约束适用范围
剂量约束不适用于患者在核医学诊疗过程中受到的照射;对核医学诊疗患者进行陪护和探视者及患者的家庭成员受到的来自患者的照射不适用于公众的剂量限值,可进行剂量约束。
2.剂量约束值
核医学科应对施用了放射性药物患者的陪护、探视者及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及相应的书面指导,并对其所受剂量加以约束。对成年陪护、探视者及家庭成员,使其在患者的诊疗期间所受的剂量不超过5mSv;对儿童陪护、探视者及家庭成员,使其在患者的诊疗期间所受的剂量不超过1mSv。
3.核医学治疗患者出院的条件
对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只有在对成人家庭成员的剂量不可能超过5mSv,对家庭成员中的婴儿和儿童及公众的剂量不可能超过1mSv时才能出院。
4.碘-131治疗患者出院的条件
对接受了碘-131治疗的患者,其体内放射性活度降至低于400MBq之前不得出院。
五、患者剂量估算
国内外放射防护规章及标准中对患者在医疗照射中所受剂量均未规定剂量限值,但是,患者在核医学诊疗中受到的有效剂量是可以估算的。
(一)放射性药物导致的有效剂量
临床核医学诊疗中,用放射性活度施用量( A)与单位施用量下患者所接受的剂量( d)的乘积来估算患者的剂量( D),即:
D = A × d
式中: A的单位为MBq; d的单位为mGy/MBq,成人、少儿(≤14岁,> 8岁)、幼儿(≤8岁,> 3岁)和婴儿(≤3岁)患者的单位施用量下患者所接受的剂量不同,应用时刻查表获得。例如,静脉注射 99mTc标记的高锝酸盐,单位施用活度下患者所接受的有效剂量为:成年人1.3 × 10 -2mSv/MBq、少儿 2.6 × 10 -2mSv/MBq、幼儿4.2 × 10 -2mSv/MBq、婴儿 7.9 × 10 -2mSv/MBq。
表1-4-14所示为核医学临床中常用的几种显像药物的单位施用量下成人患者所受到的有效剂量。
表1-4-14 单位施用活度下成人患者所受到的有效剂量
续表
选自GB16361-2012
(二)PET/CT及SPECT/CT中CT的剂量
在临床中,多为全身PET/CT,其中全身大范围的CT扫描是造成受检者高剂量的主要原因,因此应根据临床需求,适当降低PET/CT及SPECT/CT中CT的剂量。目前,CT剂量的估算采用CT扫描时系统给出的剂量长度乘积(dose-length product,DLP)计算获得:
CT有效剂量= k·DLP
式中系数k对不同年龄的人群有不同的值,成人k值最低,未成年人的年龄越小,其k值越高,并且与CT扫描部位及管电压相关,应用时可查表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