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核医学工作中的防护

一、核医学中的辐射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在核医学工作中,除使用开放型放射性核素,封闭型放射性核素(如 68Ge棒源、 68Ge校正定标源)外,一些核医学科还装备了配有X线射线装置的PET/CT、SPECT/CT及生产放射性核素的回旋加速器。放射防护非常重要,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核医学工作中的辐射危害因素
1.放射性药物
核医学工作中均使用放射性核素( 99mC、 18F、 131I等),用这些放射性核素标记的放射性药物就是一个放射源,在源周围形成一个辐射场。在放射性药物制备、分装、注射等操作中,工作人员就处在该辐射场中,会受到来自放射性药物的外照射。这种外照射剂量的大小与放射性药物的活度、辐射源距离、停留时间及屏蔽程度有关。
2.患者
注入了放射性药物的患者,其身体就形成了辐射源。此外,患者的分泌物、排泄物及呕吐物均具有放射性,会使环境造成放射性污染。因此核医学的患者应与公共区域隔离,应配有患者专用的候诊室、洗手间、厕所等场所。
3.空气污染
在放射性药物制备、使用过程中,有些操作可造成空气污染。工作人员吸入体内造成内照射。
可造成空气污染的放射性核素主要有:气态的 133Xe 215O 213N 218F 2;易升华挥发的 131I、 125I;此外 67Ga、 201Tl、 99mTc、 18F等本身虽不挥发扩散,但在标记合成过程中会随其他化合物(如盐酸)扩散到空气中。
4.表面污染
在放射性药物的生产、分装、注射等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外洒、外溢从而使工作人员的手、工作服、工作台面等污染。污染的表面一方面成为外照射的辐射源,一方面通过皮肤渗透和污染的手进食使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形成内照射。
5.外环境的污染
操作和使用开放型辐射源,总会有一些放射性物质随废水或废气排入外环境,形成周围环境的局部污染,影响附近公众的健康。
6.X射线
有些核医学科配置SPECT/CT、PET/CT,进行CT扫描时,X线装置成为一个很强的辐射源。
7.放射性药物制备过程
有些核医学科利用核素发生器及回旋加速器制备放射性药物。制备装置为辐射源。
(二)内照射和外照射的防护原则及措施
1.内照射
内照射防护的基本原则是切断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各种途径,尽可能减少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的一切机会。具体措施是:①放射性物质经呼吸道吸入体内是造成内照射的主要途径。为防止放射性物质由呼吸道进入体内,首先应避免空气受放射性核素的污染,其次是加强通风,降低空气中放射性物质的浓度;②放射性物质经口进入体内是造成内照射的另一途径。为防止放射性物质由口进入体内,首先要防止食物、饮水受到放射性污染,其次是在开放源工作场所不进食、饮水、化妆和吸烟,特别要注意放射性物质经手转移到口内;③放射性物质经皮肤进入体内是造成内照射的第三条途径。放射性物质有可能经皮肤渗透或伤口进入体内,还可以在体表直接造成β射线照射而引起皮肤损伤。为防止放射性物质经皮肤进入体内,最主要的是穿戴防护器材,避免皮肤直接接触放射性物质。
2.外照射
γ射线的穿透力很强,远大于α和β射线,因此外照射的防护重点是γ射线。外照射防护的基本原则有三点:减少时间、增大距离、设置屏蔽。具体内容是:①减少接触放射源的时间:人体所受辐射的累积剂量与接触放射源的时间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成正比。因此,在保证完成工作的前提下,应做好操作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尽可能缩短人员与放射源接触的时间;②增大与放射源的距离:离放射源越远,人体所受的照射也越少。对γ射线点源,某一点的吸收剂量与距源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因此,在保证完成工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远距离操作器具,以延长距离;③屏蔽:高密度材料所制成的防护屏可大大减低放射源对人体的照射强度。因此,在保证完成工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使用防护屏以减少放射源的照射强度。
(三)各种射线的防护原则
放射性核素放出的射线都可以引起物质的电离,但不同种类的射线,引起的电离密度不同,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也就不一样。同一种类的射线,不同的照射方式(外照射和内照射)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也不一样。
1.对α射线的防护
α粒子电离密度大,射程短。α粒子在液体或固体中的射程非常短,在外照射的情况下,α粒子不足以穿透人体的皮肤,防护一般不需特殊屏蔽材料,衣服和手套就足够防护它的外照射。但α粒子源若进入体内,它的能量将全部沉积在很小的局部组织中,从而会造成局部组织的明显损伤,这一点应特别需要注意。
2.对β射线的屏蔽防护
β射线在不同吸收物质中的最大射程有很大的差异。当β粒子的能量较低时,其能量损失主要由电离和激发所引起;当β粒子能量较高并通过原子序数较大的物质,则轫致辐射所引起能量损失增大。电离引起的能量损失与物质的原子序数成正比;轫致辐射引起的能量损失与物质的原子序数平方成正比。因此屏蔽β射线时,最好的措施是采用双层屏蔽,内层用原子序数较低的材料,如塑料、有机玻璃等屏蔽β射线,外层用原子序数较高的材料,屏蔽穿过内层后能量降低的β粒子及内层产生的轫致辐射。
3.对γ射线的防护
由于γ射线的频率很高,穿透力很强,任何厚度的物质只能将其强度减弱,而不能将其完全吸收,故γ射线没有最大射程。因此,对它的防护要求只能是将其剂量降低到允许剂量范围内。防护的措施主要有:①增加距离进行防护;②缩短时间进行防护;③用屏蔽进行防护。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靠减少操作时间和增加操作距离不能达到防护的要求,这时需加防护屏措施。防护γ射线的材料都是密度大的物质,如铅、铁、混凝土等。
二、核医学工作中的放射防护要求
(一)放射性药物操作的防护要求
1.操作放射性药物应有专门场所,若给药不在专门场所进行时则需采取适当防护措施。药物使用前应有屏蔽。
2.给药用的注射器应有屏蔽。难以屏蔽时应缩短操作时间。
3.操作放射性药物应在衬有吸水纸的托盘内进行,工作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4.操作放射性碘化物等挥发性或放射性气体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并按操作情况进行气体或气溶胶放射性浓度的常规检测以及必要的特殊检测,应注意对放射性碘在操作人员甲状腺内沉积的防护。
5.在控制区和监督区内不得进食、饮水、吸烟,也不得进行无关工作及存放无关物件。
6.工作人员操作后离开工作室前应洗手和作表面污染监测,如其污染水平超过GB18871规定值,应采取去污措施。
7.从控制区取出任何物件都应进行表面污染水平监测,以杜绝其污染水平超过GB18871规定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的物品被带出控制区。
8.为体外放射免疫分析目的而使用含 3H、 14C和 125I等核素的放免药盒可在一般化学实验室进行。
9.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容器或保险箱应有适当屏蔽。放射性物质的放置应合理有序、易于存取,每次取放的放射性物质应只限于需要的那部分。
10.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室应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11.贮存和运输放射性物质时,均应使用专门容器。取放容器中内容物时,不应污染容器。容器在运输时应有适当的放射防护措施。
12.存储的放射性物质应登记建档,登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理化性质、活度和容器表面放射性污染擦拭试验结果等。
(二)临床核医学诊断时的防护要求
1.诊断用场所的布局应有助于工作程序,如一端为放射性贮存室,依次为给药室、候诊室、检查室。应避免无关人员通过。
2.给药室与检查室应分开。如必须在检查室给药,应具有相应的防护设备。
3.候诊室应靠近给药室和检查室,宜有专用厕所。
(三)临床核医学治疗时的防护要求
1.使用治疗量γ放射体药物的区域应划为控制区。用药后患者床边1.5m处或单人病房应划为临时控制区。控制区入口处应有放射性标志,除医护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患者也不应该随便离开该区。
2.配药室应靠近病房,尽量减少放射性药物和已接受治疗的患者通过非限制区。
3.根据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种类、特性和活度,确定核医学治疗病房的位置及其放射防护要求。病房应有防护栅栏,以控制已给药患者同其他人保持足够距离,必要时可使用附加屏蔽防护措施。
4.接受治疗的患者应使用专用便器或专用浴室和厕所。
5.治疗患者的被服和个人用品使用后应作去污处理,并经表面污染辐射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一般处理。
6.使用过的放射性药物注射器、绷带和敷料,应作污染物件处理或作放射性废物处理。
7.接受 131I治疗的患者,在出院时体内允许最大活度为400MBq,以控制患者家庭与公众成员可能受到的照射。
8.对近期接受过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外科手术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①应尽可能推迟到患者体内放射性水平降低到可接受水平不需要辐射安全防护时再作手术处理;②进行手术的外科医师及护理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③对手术后的手术间应进行辐射监测和去污,对敷料、覆盖物等其他物件也应进行辐射监测,无法去污时可作放射性废物处理。
三、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我国现行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的规章及标准为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及GBZ 98-2002。
(一)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二)体检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者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岗前对准备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有以下情况者不宜从事放射性工作;若已参加放射性工作,可酌情减少接触。
(1)红细胞及血红蛋白较长时期低于正常值者,或红细胞数超过每立方毫米700万,血红蛋白高于18g者。
男 血红蛋白120~160g/L,红细胞数(4.0~5.5)× 10 12/L。
女 血红蛋白110~150g/L,红细胞数(3.5~5.0)× 10 12/L。
(2)白细胞总数及血小板数对已参加放射性工作和准备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要求如下:
就业前 白细胞总数(4.5~10)× 10 9/L,血小板数(110~300)× 10 9/L。
就业后 白细胞总数(4.0~11.0)× 10 9/L,血小板数(90~300)× 10 9/L。
四、个人防护及防护用品
(一)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控制
放射性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会受到照射,放射性工作机构应该为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设定目标管理值,通常设定职业照射的四分之一,即5mSv为目标管理值,控制工作人员的照射在目标管理值内。
放射性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受照剂量与工作量、使用的防护用品及工作方式有关。使用防护用品是有效的降低受照剂量的方法。
(二)个人防护用品
放射性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放射性工作机构应该为工作人员配置个人防护用品。核医学工作中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注射车、注射器铅套、铅衣、铅帽、铅眼镜、铅手套等。根据具体的工作,选择防护用品的铅当量。
按照我国相关的现行标准(GBZ 176-2006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规定:使用中的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每年应至少自行检查2次,防止因老化、断裂或损伤而降低防护效果;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的正常使用年限为5年,经检查并符合防护要求时刻延至6年。
五、剂量监测
工作人员的吸收剂量监测,是实现辐射防护中“个人剂量限值”原则的基础。监测工作主要考虑两种情况:外照射及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监测包括表面污染和个人体内外污染。
(一)工作场地的剂量监测
1.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
操作放射药物人员的衣具、护理被施用了放射性药物患者的清洁工人和护士的衣具以及患者的卧具都要进行常规放射性污染监测。操作放射药物的房间的地面、操作台台面和门把手也要进行常规放射性污染监测。
表1-4-11所示为GB18871要求的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如果超出该水平,应采取适当的清污措施。
表1-4-11 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Bq/cm 2
注:该区内的高污染子区除外
2.空气中放射性污染监测
对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可能会造成空气污染,必要时可进行空气中放射性污染监测。放射性气体的监测可用连续抽取空气,使之通过测量仪器进行检测。对于一般核医学实验室,如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可不进行空气污染监测。
3.剂量率监测
监测工作场地典型的位点的剂量率,例如,SPECT或PET控制室操作位处的剂量率。
(二)个人剂量监测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对个人外照射监测,用累积装置定期记录数据,并存放于个人档案中,终生保存。监测的方法通常是佩戴个人剂量计。除了使用全身的个人剂量监测仪以外,对身体局部高照射区(如手指)也应佩戴局部专用剂量监测仪(如指端热释光剂量计)。
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体内污染监测
核医学科工作,有可能会造成体内污染,必要时可进行空气中放射性污染监测。体内污染的监测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通过体外测定以估算体内或器官内的放射性活度,其二是分析排泄物或体液样品然后作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