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帝修订律令
【原文】初,周法比于齐律,烦而不要,隋主命高频、郑译及上柱国杨素、率更令裴政等更加修订。政练习典故,达于从政,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革重轻,取其折衷。时同修者十余人,凡有疑滞,皆取决于政。于是去前枭、辗及鞭法,自非谋叛以上,无收族之罪。始制死刑二,绞、斩;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个。又制议、请、减、赎、官当之科以优士大夫。除前世讯囚酷法,考掠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有程式。民有枉屈,县不为理者,听之次经郡及州;若仍不为理,听诣阙伸诉。
冬,十月,戊子,始行新律。诏曰:“夫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枭首、辕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怀。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虽云往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枭、轘及鞭,并令去之。贵带砺之书,不当徒罚;广轩冕之荫,旁及诸亲。流役六年,改为五载;刑徒五岁,变从三祀。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备于简策。杂格、严科,并宜除削。”自是法制遂定,后世多遵用之。
(《资治通鉴》卷一百七十五陈经九)
【译文大意】当初,北周的法令和北齐相比,条文烦琐而没有要领,于是,隋文帝下令高颖、郑译以及上柱国杨素、率更令裴政等人重新修订。裴政熟悉前代典故,通达统治制度,于是汇集魏、晋旧律,下至南齐、南梁各朝,因循变革,轻重、缓急,取其量刑合适的办法,修订新律。当时参预修订的有十余人,凡有疑难之处,都由裴政裁定。于是废除了前代的枭刑、轘刑及鞭刑。如果不是犯了谋叛以上死罪,不收捕族人连坐。新律所规定的死刑有绞刑和斩刑两种,流刑有三等:从流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有五等,自一年至三年;杖刑有五等,自六十至一百;笞刑有五等,自十下至五十下。又制订了八议、申请减罪、官品减罪、以铜赎罪、官俭抵罪等款,用以优待士大夫。新律也摈除了审问囚犯使用的酷刑,规定拷打不能超过二百下,连刑具枷杖的大小也都有一定的规定。新律还规定平民百姓如有枉屈县府不受理的,可以依次向郡、州申诉;仍不受理的,可以向朝廷申诉。冬季,十月,戊子,隋朝开始执行新律。隋文帝下诏书说:“绞刑可以致人毙命,斩刑可以使人身首异处,除去作恶的犯人,这样做已经很严厉了。枭首、镮身等极刑,在道义不可取,对惩恶肃纪并没有好处,只表现残忍的心胸罢了。使用鞭刑,摧残囚犯身体,使囚犯骨肌痛彻,其残酷和脔割肌体相同。鞭刑虽在古代就有,但它不是实行仁政的君主所采用的刑法。因此,枭刑、辑刑及鞭刑一同革除。在新法中,尊崇功臣,不对他们用徒刑;优待服冕乘轩的高官显贵及他们的亲属。前代流放六年,改为五年;前代徒刑五年,改为三年。其它以轻代重,代死为生的条款很多,在文本中都有详细记载。杂格、严科,也一起废除。”从此,法律就固定下来,后世多尊用隋律。
【阐释】法律是维护国家统治的重要工具。刑罚的目的是止恶,惩恶,不是为了泄忿。故枭、磔、辗对死者无恤,使生者恐怖。隋文帝废除之,正显示出他仁德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