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用版)(2018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086字
- 2021-09-18 15:15:25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理解与适用
第2条第1款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第2条第2款是关于房屋、房地产开发及房地产交易法律概念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的调整范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规划区”的问题。《城乡规划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二,关于“国有土地”的问题。首先,“国有土地”的范围问题。国有土地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城市市区的土地;二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三是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其次,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问题。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最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问题。“城市规划区”不等于“城市市区”,因为“城市规划区”实际上是一个由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也就是说,在“城市规划区内”,也有“集体所有土地”。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只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因此,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不适用于本法。
第三,关于“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的问题。所谓“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因此,只要在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法。所谓“房地产交易”,按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其中,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只要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必须遵守本法。
▶条文参见
《城乡规划法》第2条;《宪法》第10条;《物权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