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喻海松
- 497字
- 2021-09-18 14:52:04
一、邵保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邵保明、康旭、王杰、陆洪阳分别以“大叔调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倪江鸿不久后参与。五被告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或让其他被告人帮忙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每单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费用。经查,被告人邵保明获利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康旭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获利人民币5000元。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邵保明、康旭、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邵保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康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