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喻海松
- 584字
- 2021-09-18 14:51:57
【条文释义】
一、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理
从实践来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购买、收受、交换[1][2]和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3][4]以及采用其他技术手段。[5]对于“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存在不同认识。有意见认为,“其他方法”应当限于与“窃取”危害性相当的方式(如抢夺),不宜将“购买”包括在内。
经研究认为,其一,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并未明确排除“购买”方法,且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当然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其二,从实践来看,当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购买,如排除此种方式,则会大幅限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范围。其三,不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购买往往是后续出售、提供的前端环节,没有购买就没有后续的出售、提供。而且,从侦查实践来看,相当比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都是从购买环节入手,然后顺着购买的路径发现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对于购买的行为无法刑事立案,恐会影响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其他环节的侦办,进而影响对整个犯罪链条的惩治。基于此,《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