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喻海松
- 6字
- 2021-09-18 14:51:54
【条文释义】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
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后,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公民”范围如何把握,即存在着不同认识。[1]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象主体,仍然存在争议。例如,行为人将其从他人手中获取的国外邮箱账号及密码,在互联网上通过微信群对外出售,违法所得达到数万元。经验证,可以正确登录的邮箱账号密码达到数万组。该案例的主要争议问题在于,对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如何把握,是限于中国公民,还是包括外国公民在内。本书认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范围应采取相对宽泛的理解,既包括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包括外国公民和其他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主要考虑如下:
第一,刑法的相关用语,如果对主体有限制的,通常会有明确规定。例如,侮辱国旗、国徽罪对象限制为中国的国旗、国徽,而不包括外国的国旗、国徽,故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将对象明确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可以对比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为“人”,无疑不能将此处规定的“人”理解为中国人,否则对于在中国境内杀害外国人的案件无法适用该条规定。因此,从刑法规范用语的角度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用语是“公民个人信息”,并未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故不应将此处的“公民个人信息”限制为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
第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信息应当同中国公民的信息一样受到刑法的平等保护,否则,会出现对外籍人、无国籍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缺失,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和主旨。从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角度而言,“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基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无论是侵犯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还是我国境内危害行为侵犯境外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我国均享有当然的刑事管辖权,对于这类刑事案件没有理由不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看,将大量外籍人、无国籍人个人信息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无疑放纵了犯罪。特别是,对于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既有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也有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的,只处罚涉及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部分,既不合理,也难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