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喻海松
- 905字
- 2021-09-18 14:51:53
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通知的发布
《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后,由于刑法条文较为原则,亟需有关方面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即委托地方高院进行先行调研,并委托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课题组进行研讨。[15]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未能如期出台。鉴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存在诸多法律适用难题,为了给地方公检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4月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2号,以下简称《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通知》)。《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通知》要求公检法机关切实提高认识,正确适用法律,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确保执法司法及时高效;同时推进综合治理,建立防范、打击长效工作机制。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通知》有两个方面的规定值得特别关注:一是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外延,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二是明确了定罪量刑应当考量的因素,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新型犯罪,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从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借鉴以往的成功判例,综合考虑出售、非法提供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次数、数量、手段和牟利数额、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被他人用以实施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均应当依法以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