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读韩非子,怎么当老板
- 王春强
- 4753字
- 2024-11-01 17:41:03
第四节 用法
一、法要公开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出自《定法》)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出自《难三》)
法制定于官府,发布给百姓。这一点现在看来已是常识,但很早以前法律并不颁布给百姓。《左传》载,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执行。
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出自《难三》)
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出自《五蠹》)
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出自《难三》)
强调法的公开性、透明性,要确保国内民众都事先知道它,这样才知道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出自《五蠹》)
法不只要公开,还要由官吏进行宣导、培训,以便让人们都了解。
二、法与时移
故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知维之以刑则从。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出自《心度》)
《心度》这一段论述提纲挈领地指出了“治民无常,唯法为治”的法与时移思想。“法与时移”是韩非子核心思想之一。韩非子提出这个思想主要是为了批判“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守旧思想,当然从法治建设本身其意义也甚大。
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宋有人耕田者,田中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兔不可复得,而身为宋国笑。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出自《五蠹》)
在这段文字的前面,韩非子先举了上古有巢氏构木筑巢而王,燧人氏钻燧取火而王,中古之世大禹治水而王,近古之世汤、武伐暴而王之故事,指出不同时代有不同时代的情况,王者所务也必有所不同,僵化法古,必沦为笑柄。从而得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的“环境绝对论”和与时俱进的治政观念(也包含了“法与时移”的观念),并用守株待兔这个成语强化各代都要与时俱进的观念。下面诸段落则是韩非子对“法与时移”的详细论证。
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出自《五蠹》)
专论赏罚不用的演变,韩非子古时地广人少、供养充足,故不必争,所以赏罚不用,今世人多财寡,故民争,所以就要用赏罚的手段来止争了。
尧之王天下也,茅茨不翦,采椽不斫;粝粢之食,藿之羹;冬日麑裘,夏日葛衣;虽监门之服养,不亏于此矣。禹之王天下也,身执耒臿以为民先,股无胈,胫不生毛,虽臣虏之劳,不苦于此矣。以是言之,夫古之让天子者,是去监门之养,而离臣虏之劳也,古传天下而不足多也。今之县令,一日身死,子孙累世絜驾,故人重之。是以人之于让也,轻辞古之天子,难去今之县令者,薄厚之实异也。夫山居而谷汲者,媵腊而相遗以水;泽居苦水者,买庸而决窦。故饥岁之春,幼弟不饷;穰岁之秋,疏客必食。非疏骨肉爱过客也,多少之实异也。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轻辞天子,非高也,势薄也;争士橐,非下也,权重也。故圣人议多少、论薄厚为之政。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故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出自《五蠹》)
专论人的德行表现也取决于物质利益多寡,古时当官好处不多时,可以轻辞,所以显得高风亮节;今时当官好处多,所以贪官恋位、死守不去。所以治理国家也要因时而变,赏罚没有绝对的对错,要看现实情况,所以轻罚并不一定意味着仁慈,严刑也并不一定意味着暴戾,“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译:政事要随着时代变化而变化,措施必须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政事。”而已。
真是满满的环境决定论、道德相对论。
“法与时移”这个观念整体上是没问题的,作为一个普遍性法治指导原则也是没有问题的。但韩非子在论述这个观念时,过于贬低了人的道德自觉性,把人过于“物化”了,这是有失偏颇的。究其根源,还是只看到了人性“波粒二象性”中的一象。认知上的这种偏颇,在指导实践时就易出现无所畏惧的心态,进而在立法执政时逆人性、狂妄暴戾、极纵好恶的情况就会层出不穷。
三、法要稳定
工人数变业则失其功,作者数摇徙则亡其功。一人之作,日亡半日,十日则亡五人之功矣;万人之作,日亡半日,十日则亡五万人之功矣。然则数变业者,其人弥众,其亏弥大矣。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务变之谓变业。故以理观之:事大众而数摇之,则少成功;藏大器而数徙之,则多败伤;烹小鲜而数挠之,则贼其泽;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故曰:“治大国者若烹小鲜。”(出自《解老》)
韩非子借老子的名言“治大国者若烹小鲜”表达法令不能朝令夕改的观点。他认为在法令上折腾会降低人们的生产效率,为此韩非子还算了一笔经济账。为什么会影响生产效率呢?一般情况下我们很容易讲会影响工作技能的专业化和工作心态,但韩非子理解问题很深邃,他认为关键是“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民务变之谓变业”,即法令变了,会影响利益格局,人们的利害情况变了,民众从事的事务就会变,也就是人们的劳作情况就会改变。
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出自《五蠹》)
要确保法一致而固定,使民众都知道它。
四、执法
韩非子有关执法的内容可分为三个小主题。
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刑名者,言与事也。注:刑即形,审合刑名即验证言实是否相符。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注:即以言实相符性作为赏罚依据。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有大功,故罚。注:赏罚第一关注的不是功绩大小,而是是否言行一致。昔者韩昭候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觉寝而说,问左右曰:“谁加衣者?”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与典冠。其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故明主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陈言而不当。越官则死,不当则罪。守业其官,所言者贞也,则群臣不得朋党相为矣。注:防诈、防奸是治政第一要务。(出自《二柄》)
赏罚不能依靠好恶的感觉,要有标准。什么标准呢?“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君主应该在乎的不是功过本身的大小,而是是否言行一致、所做与职责一致。所以“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有大功也”。这是因为言行不一致中可能藏有私意奸情,韩非认为这才是君主最应关注的东西。
职责与行为的关系,同言行的关系是一样的,所以循名责实可以分解为“以言责实”“以职责实”两种情况。韩非反对臣下“超越职责”,纵使立了功也要罚,因为这种做法本身也容易藏有私意奸情,破坏了既有的秩序,而君主更在于秩序是否在他掌握中。韩非特别举了韩昭侯的一个故事,说韩昭侯喝醉睡着了,典冠者(负责君主帽子的侍从)给他盖了一件衣服。韩昭侯睡醒后知道此事后,把典冠侍从和典衣侍从一并治罪了,原因是一个越职了,一个失职了。
现在的企业都提倡首问负责制,希望员工能跨越职责把事办好。相比之下,我认为韩非子各司其职的观点更加高瞻远瞩。其中原因大家可以自行琢磨下。当然,各司其职其实有个前提条件,就是组织的整体分工设计要完善。
释仪的而妄发,虽中小不巧;释法制而妄怒,虽杀戮而奸人不恐。罪生甲,祸归乙,伏怨乃结。故至治之国,有赏罚而无喜怒。故圣人极;有刑法而死无螫毒,故奸人服。发矢中的,赏罚当符,故尧复生,羿复立。如此,则上无殷、夏之患,下无比干之祸,君高枕而臣乐业,道蔽天地,德极万世矣。(出自《用人》)
立法是为执法,不依法而执法,则非法治,实为心治。心治会随好恶、喜怒而放大奖惩度量,甚至会甲代乙过,如此赏罚都不能服人之心,下属必会嫉怨生而惰性起。拿捏到位的赏罚,虽重赏而人不妒,虽杀人而人不怨。
现代人经常用人治和法治这一对相对立的概念,韩非子用的“心治”一词,其实更准确。“心治”,即凭借主观办事。韩非论证了不借助外在的标准,仅仅靠主观做事是很不靠谱的,因为人的情绪与私欲会产生严重干扰。
赏罚的意义在于立势,如果赏罚没有客观标准,完全基于主观好恶,就不能立势立威,即使重刑而奸人不惧(因果关系不当,利害计算时,就会有侥幸心理)。特别要注意的是,“罪生甲,祸归乙”,这种不公平的做法(我在自己的另一本著作《打造集成供应链》中提出过一个“下游买单效应”,说的就是这个现象),不仅使人产生私怨,更是错乱了事情本来的因果关系,对人们未来处理同样的事情,有极大的副作用。
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出自《大体》)
韩非子提出四个执法原则:不偏向到法的外面,也不偏向到法的里面;在法禁以外的事不严苛,在法禁以内的事不可宽缓。
实故有所至,而理失其量,译:事实本来有所表现,但按照常理考察却失去了应有的量度。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注:任慧,依靠个人的智慧。释法而任慧者,则受事者安得其务?注:言接受职事的人不能得到要领。务不与事相得,注:办事的要领与事情的实际不相称。则法安得无失,而刑安得无烦?(出自《制分》)
韩非子谈的是执法过程中个人智慧与法的关系,如果自以为个人智慧超越了法,怎么能拿捏好赏罚的界限呢?这样实际实施的赏罚就会出现与事实的偏离,进而出现混乱。这种情况其实在今天的企业管理中也很常见,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放弃制度标准而依靠个人的智慧,结果以执法的名义而把制度搞乱。
小忠,大忠之贼也。若使小忠主法,则必将赦罪以相爱,是与下安矣,然而妨害于治民者也。(出自《饰邪》)
韩非子认为不能让小忠之人执法,那必将用相爱之心来赦免犯罪,不会依法办事,做不到信赏必罚。
饬令,则法不迁;法平,则吏无奸。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出自《饬令》)
只有执法严格,法才不会被随意改变;法令公正,官吏就不会有奸邪的行为。法令制定以后,就不能用仁义道德之类的虚言来妨害法令执行。
行法曲断,以五里断者王,以九里断者强,宿治者削。(出自《饬令》)
韩非子重视执法权的下移和执法效率。执行法令在乡村断案,五里之内能断案的国家,就能称王于天下;九里之内能断案的国家,就能强盛;办事缓慢不能及时断案的国家,就会被削弱。
小信成则大信立,故明主积于信。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出自《外储说左上》)
首先,韩非子指出了“信”的树立是一个积累过程,在一件一件的小事上讲信用,才能逐步建立其大信的形象。其次,指出君主建立信的目的在于推行法令,若无信,则“禁令”不行。韩非子讲了很多故事来阐述其“信”的思想。
明君之道,臣不得陈言而不当。是故明君之行赏也,暖乎如时雨,百姓利其泽;其行罚也,畏乎如雷霆,神圣不能解也。故明君无偷赏,无赦罚。赏偷,则功臣堕其业;赦罚,则奸臣易为非。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疏贱必赏,近爱必诛,则疏贱者不怠,而近爱者不骄也。(出自《主道》)
重刑少赏是就赏罚的量度原则而言;明赏严刑,则是就赏罚标准的明确性与执行严格性而言。什么叫执行严格?一是赏罚及时(如时雨、如雷霆);二是赏罚不含糊(无偷赏、无赦罚);三是赏罚要超越主观好恶(虽疏贱必赏、虽近爱必诛)。
总而言之,赏罚如若入心,必明、必严方可,如此才会成为民众行为依据(通过利害计算自发选择),如此民众行为才会为法所驱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