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第一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从开始我们所总结的第一也是最重要的推论就是:公意是唯一可以直接按照国家创立的目标即共同利益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人的特别利益需求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需的话,那么公意的达成则使社会的成立变为可能。正是因为这些不同利益所带来的共同之处才让社会联系得以产生,如果没有了这些利益的契合点,那么社会也就不复存在了。所以社会应当在这些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进行治理。

我所持有的观点是:既然主权不外乎是对公意的表达,那么它就绝不是可以转让的。主权者是一种集体的存在,除了它自己之外,不能被他人所代表。也许权利确实可以转让,但是意志却不可以。

实际上,个人意志不可能与公意在某一点上达成一致,即使存在这种状况,这种一致性也不会持续。这是因为个人意志天然地总是偏向于自私而公意总是偏向于公平。甚至即使这种一致性是存在的,它也不会有任何保证,因为它并不是有意为之的结果,而是在机缘巧合之下而产生的。主权者可能会说“我的意愿正是代表了某个人的意愿,或者至少说是他说他想要的”,但是却决不能说“某个人明天想要的,也是我所想要的”。因为要求意志为了未来的事情而受到束缚是荒谬可笑的,而且也不能靠他人的意志来许诺不做与某人利益相悖的事。如果人民只会唯唯诺诺一味服从,那么其群体就会因为这种极端的行为而受到消解甚至丧失自身作为人民的资格。只要一个主人出现,那么主权者就不复存在,而原有的政治体也会停止存在。

这并不是说主权者在拥有反对统治者命令的自由时却没有行使权利,统治者的命令也不能算作公意。在这种情况下,普遍的沉默可以被视为人民的同意。这一点将会在下文中详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