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论财产权

公民共同体一经建立,每个成员所拥有的一切,包括自己,他所掌握的所有资源和所拥有的财物都将毫无保留地奉献给共同体。这一行为并没有使所有权因易手而改变其性质,成为主权者手中的财产,而是由于国家所拥有的力量远远大于个人的力量。从外国人的角度来看,公共占有这一职能更强大、更合法、更安全。因为就其成员而言,国家通过社会契约成为成员全部财产的主人。但是,就另一个国家而言,国家想要成为其成员财物的主人只能建立在最先占有权之上。

最先占有的权利虽然比最强者的权利更为切实,但只有在财产权已经确立的情况下才成为一项真正的权利。每个人都有对他所需要的一切拥有能够占有的天然权利,但是使他占有一件东西的积极行为也会把他同其他行为排除开来。如果其财产所有权一旦以契约的形式确立,那么他就不应当再对社会上的其他财产抱有觊觎的心态。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最先占有者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下是如此脆弱,而在公民社会中最先占有权得到了每个人的尊重。在这项权利中,与其说是我们尊重属于他人的东西,不如说是我们尊重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总的来说,要确立对一块土地的最先占有的权利,下列条件是必要的。第一,该土地不得有人居住;第二,土地所有者所占有的土地数量不得超出他生存所需的数量;第三,对土地的占有不能以空洞的形式,而是要通过劳动和耕作,因为这是在没有合法所有权的情况下,被其他人尊重所有权的唯一标志。

把“最先占有权”同劳动和需要联系在一起,这种权利就已经延伸到了极限。有没有可能让这种权利不受限制呢?难道说只要踏上一片土地,就能立即称自己为它的主人了吗?一个人有力量将他人从一块土地上驱逐出去,他就有权阻止他们返回了吗?当一个人或一个民族夺取了一片广阔的领土,并把它与世界其他地方隔离开来,这种行为其实已经是一种应受惩罚的侵占行为了。因为其他人都被这种行为剥夺了大自然所赋予他们的共同居住场所和谋生方式的基本权利。当努涅斯·巴尔博亚站在海岸上,以卡斯提国王的名义占领了南太平洋和整个南美洲时,难道他真的能够剥夺当地居民财产的所有权并把世界上所有的国王都拒之门外吗?从此,这些仪式被以不间断的方式一再重演,那位天主教国王只需要在他的公寓里指点江山就可以占有整个世界,尽管他版图中的很多地方都早已被其他国王所占据。

我们可以想象,个人的土地是如何开始相连接并被统一成为公共领土的,以及主权权利是如何从臣民延伸到他们所拥有的土地的。主权的权利不仅包括臣民的人身权,也包括其财产权。这样一来,土地所有者就会对国家更加依赖,他们以自身性命来保证他们对国家的忠诚。古代的君主们似乎并没有感受到这种优势,他们自称为波斯人国王、斯基泰人国王或马其顿人国王,他们似乎更多地把自己视为民族的统治者,而不是一个国家的主人。当今的主权者则更聪明地称自己为法国、西班牙、英国等国的国王。因此,他们有把握通过控制住这片土地来拥有土地上的臣民。

这种转让的特别之处在于,共同体在接管个人的财物时非但没有掠夺臣民的财产权,反而保证了他们的合法所有,并将占有权变成了真正的权利。因此,臣民作为个人财产的所有者其实也是公共财产的守卫者,他们的权利受到国家所有成员的尊重,一旦受到外来力量的侵害,国家所有力量都将动员起来全力维护。他们通过一种既有利于公众又有利于自己的转让行为,使自己在这一过程中又重新获得了自己所放弃的一切。这种矛盾可以很容易地通过主权者和所有者对同一财产的权利之间的区别来解释。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讨论。也可能有这样的情况:人们在没有拥有任何东西之前就开始彼此联合,随后占领了一片对所有人来说都足以维持生存的土地,他们共同享有,或平等分配,或按照主权者确定的比例来分配。无论是何种分配方式,每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总是从属于共同体对所有人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社会关系就不会稳定,行使主权也不会有真正的权威。

在这一章和这一卷的结尾,我将得出以下结论来作为整个社会系统依赖的基石,即社会契约并不会破坏自然的平等。相反,对于人类天生的身体上的不平等,社会契约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使其消失于无形。如此一来,尽管人与人之间在体智上存在着不平等,人类也可以通过社会契约和合法权利去实现真正的平等。[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