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社会契约

我假设人类曾经经历过这样一种情况,在自然世界中威胁人类的各种阻碍力量远远超出了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维持自己生存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原始状态难以为继,除非人类改变自身的生存方式,否则人类终将灭亡。

但是,由于人类不能创造新的力量,而只能团结和利用现有的力量。必须在某一动机的调动之下凝聚集体的力量,形成合力以协同行动,除此之外他们没有任何其他的方法来保护自己。

这种力量只有将个体联合起来的时候才会出现,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都是其自我保护的主要工具,那个人通过何种手段才能保证在这个过程中既不损害自身利益,又不忽视对自身的关照呢?这一难题与我目前探讨的话题有关,可以用下面的一段话来说明。

“问题是要找到这样一种联合的形式,它能够集全体成员共同的力量来保护每一个联合者的生命和财产不受威胁。并且在这种联合中,每一个联合者在与所有人联合的同时,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不用听命于他人,就像以前一样可以保持自由。”这是社会契约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这项契约的条款是由人们行为的性质决定的,哪怕最细微的修改都会使其无效。因此,尽管它们可能从未被正式提出过,但它们在任何地方都是相同的,在任何地方都被默认。如果有人违反了社会契约,他就会重新回到最原始的权利状态,就恢复了生来就有的、为了契约的自由而放弃的天然的自由。

这些条款,如果理解得当,那就可以简化为——每一个联合者,连同他的所有权利都完全转让给整个共同体。因为首先,每一个人都能够绝对地奉献自己,这一点对于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既然如此,那谁也不想使之成为他人的负担。

其次,只要这种转让是毫无保留的,那么整个共同体就将处于尽可能完美的状态,没有任何成员会提出要求或抗议。因为,如果个人保留某些权利,由于他们和公众之间没有共同的上级来评判裁决,每个人在某一点上都有自己的评判标准,那他就会要求事事以自我为中心,要求自己做主。这样便又回到了自然状态,这种共同体必然会变得徒有其表或失去控制。

最后,每个人都能够把自己奉献给共同体,而不是把自己奉献给任何其他人。因为所有成员所获得的权利都是一致的,付出与回报是一致的,甚至自己的既有权利还得到了更多的保护。

如果我们摒弃社会契约中的非本质因素,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以下公式——“在公意的最高指导下,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人身和所有权利奉献出来,而且,在这个共同体中,我们每个成员都是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一联合行为已经产生,每一缔约方的个人身份便不再存在,进而建立了一个由众多成员组成的机构,其中有多少成员大会就有多少票数。而这个共同体也从这一行为中获得其统一、共识、生命和意志。这个由所有其他人联合而成的公共人格曾被称为“城市”[5],现在称之为“共和国”或“政体”。当它处于被动状态时,被称为国家;当它处于主动状态时,被称为主权者。与它的同类政体相比,它被称为强权。那些与它有联系的人统称为“人民”,当他们享有主权权威,受国家法律管辖时,他们可被称为“臣民”。这些术语经常被混淆乱用,相互取而代之,我们只需知道如何在特定语境下区分它们的确切含义就足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