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致人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名称:吴成礼等诉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官渡支行、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银行、餐馆、旅店等是面向公众开放的,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经营场所,如因第三人侵权致人损害的,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辑,总第58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民一终字第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