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2 事业单位应如何设计用工类型?

业务背景

经过调查,某研究所与所属员工签订的用工合同文本性质多有错误,为规范用工,纠正使用文本错误,预防争议发生,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致:某物理研究所

时间:2010年3月25日

据了解,贵所目前用工类型主要有:(1)在编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2)在编工勤人员,不在编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勤人员;(3)从事勤杂服务的“临时性”工作人员;(4)不具有劳动人事主体资格人员(主要包括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等)。用工合同主要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即对(1)、(2)项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3)项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4)项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根据法律顾问的了解,贵所之所以把签订聘用合同人员范围界定为目前这种状况,可能是考虑到:第一,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第二,上级单位已经制定了聘用合同示范文本,并要求对上述(1)、(2)项人员全部签订聘用合同;第三,尽管这些人员都签订聘用合同,但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其身份,分别适用人事法律或劳动法规;第四,目前在编与不在编人员的身份界定非常模糊,新进人员是否在编基本上由本单位自行确定;第五,签订劳动合同,对高层次人才来讲,其心理上难以接受。

对此,法律顾问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适用人事政策法律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适用《劳动法》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对不具备劳动人事主体资格的,适用民法相关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因此,法律顾问对贵所现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人员的范围是认可的,但对上述(1)、(2)项人员一律签订聘用合同的做法,法律顾问认为值得商榷,并建议对上述第(2)项人员,也签订劳动合同。理由主要有:

一、对该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对《劳动法》适用问题的进一步解释,该意见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由此可以看出,事业单位适用劳动法的人员范围至少包括: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也规定:“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对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是明确的。工勤人员的范围在实际工作中也比较好界定,就是从事体力工作的劳动者。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范围界定,可以结合《劳动合同法》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和我国以前对干部身份、工人身份的不同管理部门来理解。以前,我国对干部身份的人员管理是通过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招用,给予编制;对工人身份的人员管理是通过劳动部门招录。虽然现在有的地方或单位招用、调动人员已经不通过这些部门,但有助于我们理解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人员就是指有编制的人员。

至于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的规定,法律顾问认为,此处的“聘用制度”并不代表必须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该规定会因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无效。

二、对该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很多案例说明,司法机关对有编制的非工勤人员在解决纠纷,适用法律时,适用人事法律政策;对在编工勤人员、非在编的其他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三、有些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比签订聘用合同对单位更为有利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事业单位对职工的招聘、考核等规定了比较严格复杂的程序,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在录用人员、考核、解除聘用关系时,赋予单位更多的责任。同时该意见还规定:“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贵所的聘用合同示范文本也规定有类似内容,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却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如果签订聘用合同,职工一旦出现“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单位将不得解除与其的聘用合同,而签订了劳动合同,则不受此限制。

此外,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如果签订了聘用合同,则可能导致争议解决上出现适用法律方面的分歧。

根据以上分析,法律顾问建议,对第前述(2)项人员,贵所也最好签订劳动合同。

手记

事业单位与企业相比,多一种用工类型,我们可以称之为人事用工。但多年来,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各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大大增加,很多地方的党委和政府对事业单位用工,包括在编用工、非在编用工也不再实行审批等制度,加之法律语言表述的抽象性,导致很多单位分不清什么是劳动用工,什么是人事用工;在用工合同文本的使用上也很随意。发生争议时,往往出现在合同条款的适用、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歧,这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会影响到单位和职工的权益。为此,法律顾问建议该研究所规范用工合同文本,该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该签订的聘用合同的,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