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法律顾问实战业务手记
- 杨春岭 夏桂颖
- 4754字
- 2021-05-12 18:03:21
实例38 对不同情况员工参加社保方案的选择策略
业务背景
北京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前只为部分职工参加了社会保险,现在准备全员参加。同时为了尽可能地降低企业成本,维护职工利益,法律顾问受托对该公司参加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出具本意见。
法律意见 [1]
致:北京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时间:2009年2月7日
法律顾问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贵公司全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及缴纳标准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种类分五种,即通常所说的“五险”,分别是: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根据户籍的不同分为两种缴费标准,分别是:
1.针对非农业户口职工。
(1)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几种例外情况:
①新录用的员工,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②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③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非病休期间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④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领取的伤残津贴(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未发生伤残期间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⑤被企业外派、外借及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在其他单位领取的劳务收入应由被保险人向派出单位备案,并与派出单位发放的工资共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单位: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针对农业户口职工。
(1)农民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2)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按招用的农民工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
1.针对非农业户口职工:
(1)个人:按非农业户口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0.2%缴纳失业保险费。
(2)单位: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1%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2.针对农民工:
农民工按北京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1%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
1.非农业户口,单位缴费基数同养老保险,按不同行业费率的0.2%—1.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2.农业户口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职工个人不缴纳。
(四)医疗保险
1.针对非农业户口:
(1)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单位: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医疗保险费。
2.针对农业户口职工:
(1)可以选择上述非农业户口的缴费方式。
(2)也可以选择下述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1%的比例以及招用的农民工人数按月缴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五)生育保险
目前的参加范围仅限于具有北京市户口的劳动者。外地户口职工不能参加生育保险。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以上是关于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及标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正处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探索、完善阶段,社会保险单项规定很多、很杂,标准多样且变化频繁,上述标准仅供参考,具体参加社会保险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先到社保部门核定当年的基数,以核定的基数及标准为准。
二、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
按照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所谓按时是指企业成立后三十天内,应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每年1~3份,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社保机构核定后,从4月份开始到次年3月31日,按月缴纳;录用新员工的,应在当月为之参加社会保险。所谓足额是指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相关工资构成,据实测算缴费工资基数,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
如果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承担两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包括单位为员工出资的专项培训费;
2.劳动者有权按照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按本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因未参加或未足额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发生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责任事项的,如造成工伤,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等),应当由单位全额赔偿。
(二)行政责任
1.未按时申报核定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按该单位最后缴费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新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2.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缴纳相应的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4.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拒绝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贵公司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根据以上法律、政策介绍,结合贵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关于参加保险的时间问题。
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也是维护单位合法权益的必要方式。所以,单位应当及时参加社会保险,以避免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劳动者索赔,避免因出现意外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当员工发生流动时,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及时为新录用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二)参加保险的基数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应当如实申报,足额缴纳。现实中,有些单位并未足额参加社会保险,有可能会受到员工投诉或是行政部门处罚。对此,单位应有一定的风险准备意识。
(三)在两个单位领取工资的职工,如何确定缴费基数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计入成本,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不计征所得税。一个人在同一时段,只能在一个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个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要合并计算纳税。因此,如果两个单位支付的工资总额是确定的,那么,在哪一个单位领的多或少应当不影响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
其次,社保缴费基数越高,进入个人账户的就越多,个人的权益越大,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越低。因此,如果从个人利益考虑,可以尽量将个人缴费基数提高,但最多不能超过上年社平工资的三倍。
再次,对单位来讲,个人社保缴费基数提高,单位的缴费基数也相应提高。但是,社会保险具有平衡社会财富的功能,单位缴费基数的高低与个人享受的待遇不完全成正比。究竟缴费基数如何确定,才能做到单位和个人付出低、受益高,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政府缴费基数的变动、各种保险的待遇计算方式及变动、企业的盈利情况、个人的身体状况等有关,难以预测。
基于以上分析,如果从保护劳动者利益角度出发,可以将两个相关单位的工资合到一个单位发,也可以在一个单位按北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三倍发,剩余的到另一个单位领取;如果考虑到本单位的成本,可以尽可能降低在本单位的工资额,在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领取较高的工资。
(四)对有些职工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现实中,有很多职工,尤其是外地农民工,考虑到其个人收入较低,流动性较大等,他们大多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
但根据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要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对劳动者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把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予以说明并提示,同时,要及时向劳动者发书面通知,由劳动者签收,并由劳动者再出一书面说明,说明其不愿意或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因,有关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由其个人承担。完善这些手续后,可能会降低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政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还是难以免除。
(五)单位可以不为一些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1)已有社会保险的人。社会保险既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社会保障,也是一种社会福利。因此在同一时段,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即便是因某种原因,可能有些员工会在两个以上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将来也很难得到两份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对员工来讲,如果在其他单位同时参加有社会保险(含个人存档,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可不为之再参加社会保险,但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劳动者出具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和证明。
(2)全日制在校学生。学生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这些职工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
(3)仍然享有行政、事业、社会团体正式编制待遇职工。
(4)不在法定劳动年龄职工。即年龄在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0周岁(干部55周岁)以外的职工。
(5)非全日制职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单位对以上人员虽然可以不为之参加社会保险,但如果在工作中出现意外,还是要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单位最好为该类职工参加一项意外伤害险,同时,要通过书面约定好各方的权利义务。
手记
新中国在建国之初,就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其重要标志就是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但在上个世纪60年代末,社会保险改为企业保险。改革开放后,社会保险开始恢复,90年代发展迅速,但也主要在国有单位推广,社会保险种类发展势头也参差不齐,很多民营企业、农村户口职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只参加部分社会保险。为了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公平,近几年,我国很多事业单位也开始参加社会保险,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级和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呼声很高,农民工、外埠城镇职工与本地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标准和范围趋于一致,同时,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和新农合也得以大面积的推广。
本案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民营企业,开始只对一些业务骨干参加社会保险,对农民工、短期工基本不参加社会保险。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职工维权意识的增强,该公司逐步意识到了为全员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性。因此,在本法律意见出具后,该公司对全员职工进行了梳理,对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全部参加,并在政策、法律范围内平衡参加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社会保险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