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12 集体合同主要内容及签订程序的法律设计

业务背景

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控股股东要求,计划签订集体合同。但公司领导对集体合同并不了解,为此,法律顾问受托对集体合同的性质、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程序,出具书面报告。

法律意见

致: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10年9月7日

根据贵公司安排,法律顾问对集体合同性质、内容、签订的程序,做如下报告:

一、集体合同的性质及国家对集体合同签订的要求

集体合同是指单位与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就单位与职工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集体合同签订后,单位赋予职工的权利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约定给职工的义务不得高于集体合同的标准,否则无效。劳动者可以按照集体合同标准要求享有权利,并承担不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集体合同是单位赋予职工权利的最低限度。

集体合同产生的基础主要是基于劳动者作为一个单个个体,在与单位协商劳动权益保护方面是一个弱者,国家提倡通过劳动者联合起来的方式,与单位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从而提高劳动者一方的协商地位与能力,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集体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从我们国家目前执行情况看,集体合同约定给职工的权利标准大都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因而对比较规范的单位来讲,集体合同基本上流于形式。而对一些劳工问题比较严重的民营企业,集体合同又难以产生。所以集体合同制度现在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实,我们国家早就对集体合同制度有规定。如2000年前的有《劳动法》、《工会法》、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2000年之后的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都是提倡单位与职工一方签订集体合同,但没有强制性签订的要求。据悉,贵公司控股股东对下属单位也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并把是否签订集体合同作为对下属单位领导考核的一项指标。因此,尽管集体合同目前还是一种形式,但贵公司还是有履行该程序的必要,但是要注意:集体合同中赋予职工的权利不要高于贵公司的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约定给职工的义务不要低于计划赋予的义务,并与贵公司制定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建立好衔接关系就可以了。

二、集体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

如上所述,国家和北京市对集体合同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规章,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如《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集体合同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分别代表职工一方和单位一方签订。考虑到贵公司属于市属企业,且《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是后出台的,所以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还是以该《条例》为宜。

根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可以包括下列全部或部分内容:(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劳动定额;(5)劳动安全与卫生;(6)补充保险和福利;(7)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8)职业技能培训;(9)劳动合同管理;(10)规章制度;(11)职工就业保障;(12)集体合同期限;(13)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14)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15)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16)履行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1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目前,国家和北京市对集体合同没有出台示范文本,所以,签订集体合同,各单位都是自行起草,起草的体例也各不相同。日前,贵公司参照控股股东和兄弟单位的集体合同文本,起草了本公司的集体合同文本。由于受所参照文本的影响,该文本看起来倒像一个制度,对等协商的意味不浓,从语气上看,似乎是主要约束公司,对职工一方的约束很少。不过从其中体现的主要内容看,该文本还是从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没有对用人单位提出更高的要求,其出发点还是既满足上级要求,又以不伤害用人单位利益为原则的。因此,法律顾问认为该文本是可以采用的。

对贵公司经讨论修改后的文本,其中有几条内容虽然规定的并不过分,但国家也没有明确要求,需要贵公司考虑能否实现或是否愿意实现:(1)第4条“公司……送温暖等活动提供物质保障”;(2)第6条及其他条款中的“集体协商委员会”,国家对此没有规定,法律顾问认为,该委员会是由全体集体协商代表组成,但文本中没有赋予它明确的职责,有无保留的必要?(3)第31条的福利项目;(4)第49条“公司处罚违纪职工和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经工会同意”;(5)第50条“公司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小组也是虚设的,因此贵公司需考虑是否要成立,如果不计划成立,则应修改该条文。

三、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

根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应履行下列程序:

1.选派集体协商代表。各方3~10人,人数应对等。职工一方的代表由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工会主席担任首席代表或由其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单位一方的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委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代表担任。

各单位代表可以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但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代表担任。

更换集体协商代表,应按产生程序进行。

集体协商代表的主要职责:(1)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2)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3)向本方人员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4)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2.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在协商前在本单位公布。

3.集体协商会议: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会议记录由双方协商确定一名非代表人员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4.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通过草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5.通过后的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在签字后十日内由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部门没有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集体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首席代表和协商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2)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3)集体合同正式文本;(4)注册登记证明。

6.集体协商代表向本方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

7.双方应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一方或双方至少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8.集体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程序按签订集体合同程序执行。

9.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续订要求。续订集体合同的协商和签订程序,按签订程序执行。

10.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的意见。

11.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应当在解除终止十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手记

集体合同制度作为一项劳工保护制度,最早萌芽于18世纪末的英国。20世纪初,多个国家立法支持签订集体合同。民国时期,我国开始建立了集体合同制度。新中国建国初期,也建立了集体合同制度,但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集体合同制度逐步停止实施。1978年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开始恢复和发展。近年来,随着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但签订集体合同并非强制性要求,所以,我国现在大多数民营企业没有签订集体合同,即便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签订有集体合同,其发挥的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本案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国有控股单位,按照控股股东要求,根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在法律顾问的参与下,起草了集体合同文本,并与职工签订了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