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11 为顾问单位起草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情况的说明

业务背景

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是由某国有公司改制而来,为了建立新的用人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依法治企,该公司委托法律顾问起草《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法律顾问针对有些情况,书面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报告请示。

法律意见

致: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08年7月17日

法律顾问完全同意贵公司提出的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意见。制定《管理办法》不仅对规范公司劳动关系,建立新的用人机制,起到总揽全局、提纲挈领的作用,而且还为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操作程序、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提供一个完整的有章可循的依据。有鉴于此,我们起草的《管理办法》力求贯穿这一精神。但由于《管理办法》涉及的具体问题很多,在制定过程中有很多政策性问题难以把握,为此,特提出本请示。

一、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的关系

建立新的用人机制,不能沿用以前的一些惯性做法,凭“良心”办事,需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由于用人方面的规章制度内容很多,需要适时、经常进行修改,如考核制度、待岗制度、工资制度、劳动纪律等,这些都不可能在《管理办法》中得到完整体现,否则内容过于庞杂,修改也比较困难,所以法律顾问认为,规章制度需要另行制定,并将其作为《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的附件。制定这些规章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劳动管理,为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提供依据。

值得肯定的是,贵公司已经建立有很多这方面的规章制度,现在是需要在《管理办法》通过后,逐一进行整理、规范。

二、建立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组织

建立新的用人机制的重点在于建立奖优罚劣、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而建立该机制,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建立考核组织。通过考核组织处理职工可以避免职工对领导个人产生误解。因此,法律顾问在《管理办法》中提到由公司劳动考核委员会对职工某些行为进行考核。贵公司如果同意该方案,可以建立这样一个组织。该组织的主要职责为:考核职工工作业绩、工作能力、是否违反劳动纪律、是否需要调整岗位及下岗以及对提请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复核等,其组成人员可以是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等。

另外,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还应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职责是根据公司或劳动者要求,调解劳动争议。

三、对原具有国有企业身份职工的待遇问题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贵公司还需要对原具有国有企业身份职工的待遇给予特别的保障。在制定《管理办法》过程中,有三个问题需要明确:(1)界限问题,也就是具备什么条件的人可以享受特别待遇。对这一问题,人力资源部、工会等提出了很多方案,有的提出按已有工龄界定,达到一定工龄的人给予特别保障,达不到规定工龄的人不享受特别待遇;有的提出按最近一次职工分流时间划分,分流后留下的职工享受特别保障,之后所进职工不享受特别保障;有的提出按公司改制完成日界定,改制完成前进入公司的人员享受特别保障,之后的不享受。法律顾问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最近一次职工分流前进入公司的职工算作是具有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2)这些人享受的特别待遇有哪些,法律顾问考虑可能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是否必须续订。二是公司与这些人都同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是否优于国家规定,给予他们经济补偿金。三是当公司生产任务不足或劳动者身体不佳时,是否给予这些人“内退”待遇?(3)如果要给这些人特别待遇,是否需要在《管理办法》中体现。第一稿中,法律顾问把这些待遇分散体现在了各个条款中;第二稿中,法律顾问把它列在了特别条款中,并做了一简短说明,以缓和新职工的对立情绪。

四、劳动合同文本

为规范管理,需要统一劳动合同文本。原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管理办法》出台后,要统一签订新的合同文本。对原无固定期限合同,依然签订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原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新签订合同期限为原固定期限减已工作期限。这一精神也体现在了《管理办法》中。

五、签订、终止、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为了实际工作中操作方便,《管理办法》对签订、终止、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需要仔细研究,看是否符合贵公司实际。法律顾问设计的程序仅能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六、特岗的聘任协议

借鉴有的单位的经验,法律顾问在《管理办法》中提出对副总、部门负责人、特殊工种人员,公司除要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外,还要签订聘任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以强化对这些人员的管理。贵公司可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用这种模式。

另外,《管理办法》对公司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待岗、待工也做了规定。

手记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职工的保护力度,相应的也加大了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责任,单位再也不能如以前那样随意用工、随意调整职工岗位、随意降低劳动者的薪酬、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为了做到劳动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很多企业制定了自己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虽然从法律上讲,上世纪90年代,我国企业已经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但对有些国有企业,其职工仍然有身份上的三六九等。本案某工程有限公司是在国有企业基础上改制而来,也遗留有这些问题,因而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用人机制。同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需要该公司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在这种背景下,法律顾问受托为该公司起草了《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草稿,并对起草过程中发现的几个政策性问题向公司领导进行了请示、修改,最后,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