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法律顾问实战业务手记
- 杨春岭 夏桂颖
- 4318字
- 2021-05-12 18:03:14
实例9 委派到参股公司工作人员人事关系的处理意见
业务背景
某中央级事业单位与其他股东设立了有限公司,并委派部分职工到公司工作,但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一直没有明确。为明确关系,预防风险,法律顾问根据单位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致:某中央级事业单位
时间:2008年4月25日
一、对蔡某的人事关系处理
根据上级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岗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批准,可以保留其现人事关系,但到外单位任全职的,待遇要由三方(包括企业方)议定。
蔡某符合保留人事关系的规定条件,他本人也要求按此执行。这就看研究所是否同意他保留关系。如果不同意其保留现人事关系,可以根据其本人申请,由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做出不同意其保留关系的决定,并按下述“二、对其他到参股公司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进行处理;如果所里同意保留其人事关系,则要根据其本人申请,由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做出同意保留其人事关系的决定,并签订三方协议。协议内容参见法律顾问起草的附件一。这种情况下,他还是本所职工,无需考虑解除聘用人事关系经济补偿金和养老保险。
二、对其他到参股公司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处理
根据贵所“一次性解决身份关系”的原则,对其他人员的人事关系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除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
1.如果研究所不愿意支付该笔款项,可以动员由职工提出解除聘用关系申请(内容参见附件二),之后办理工作交接,由贵所向职工本人发出解除聘用合同证明(由本人签收或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在快递封面上注明邮寄的文件名称),内容可以是:根据××同志于2008年×月×日申请,本所同意与××同志于2008年×月×日解除聘用合同,特此证明。同时要及时转移档案。
2.如果贵所愿意在“经济上向职工倾斜”,可以给职工以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下,无需职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申请。
至于标准问题,由于人事政策和劳动法律的不一致,对不同身份的人,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解除人事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上年平均工资,且任何情况下都不受十二个月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受十二个月限制)。贵所可以严格按照各自的身份(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进行补偿。
不过,如果这样处理,同样一件事因人而异,容易引起职工不理解。对此,法律顾问建议,如果研究所同意给予经济补偿,那么大的方面支出已经发生,在标准方面,就无需过于计较。可以根据“适当照顾职工”的原则,统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对职工进行补偿。即按每在本单位工作一年,按上年月平均工资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北京市上年月平均工资为3322.25元);不受十二个月的限制;工资按实领的全部工资计算,包括扣除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至于职工一次性领取这些款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门掌握。
统一按上述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释的理由可以是:(1)《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可以认定为是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优先适用;(2)所有人签订的都是聘用合同,实行的是聘用合同制,因此可以统一执行上述规定。
(二)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
1.社会统筹部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这个问题,现在没有争议。
2.个人账户部分
1996年1月1日,我国开始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本人工资基数的11%建立,由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组成,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分步到达8%,单位缴费部分分步降低到3%;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调整为8%,单位缴费不再向个人账户划拨。
本所作为事业单位,对在编职工不参加养老保险,所以也不存在个人账户。到企业工作后,需要开立个人账户,但此前个人账户没有存储额,这可能会影响职工退休时的养老待遇。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出台了《通知》规定,“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以此来补偿个人账户。
法律顾问认为,本所可以按照此规定补足个人账户,理由是:(1)《通知》规定了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本所属于国家事业单位,且和公务员一样,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应当属于参照或依照单位;(2)《通知》规定的“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的只是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应当影响《通知》主体目的。
但是通过对海淀社保中心咨询,有的人员解答可以这样做,有的解答不可以。说不可以的理由是,这种情况下,不补充个人账户不影响个人将来的待遇;还有的讲,贵所不属于参照依照单位。对这些答复,法律顾问认为在逻辑上说不通。
对此,法律顾问认为,对个人账户问题,可以与职工协商,采取两种方式解决。第一种是按照《通知》规定标准,一次性将补贴款项直接支付给个人。向职工解释的理由可以是:(1)社保中心不接受,且不补贴,不影响退休待遇。还可以请他们自行咨询;(2)单位拨入个人账户只计活期利息。随着物价的上涨,将款项早些拿到手,更实惠;(3)单位拨入资金不能继承,早些拿到资金,可以避免风险。第二种方式是,在协议中约定,待将来国家出台政策,单位能够补贴个人账户的,由本所按规定补贴其个人账户。
由于涉及个人账户的目前只有3人,协商解决应当可行。
无论采取上述何种方式,都应当签订协议,将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一并约定进去。详细内容,参看法律顾问起草的附件三。
手记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些科研单位自上世纪末开始,以技术出资为主,与其他股东共同设立了许多有限公司,并委派相关技术人员到公司工作,以支持公司的发展。但这些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相关待遇等很多没有明确说法,导致争议不断,科研单位内部职工心理也不平衡。本世纪初,很多单位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于是开始对相关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其中对一些工龄时间较长、层次较高的人才,一般允许在事业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但退休前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对不符合条件的一般人员,则要求一次性解决身份关系,要么回原单位工作,要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合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险的“二元制”,原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还涉及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
本意见出具后,单位完全按照法律顾问的意见,对所属在出资企业工作的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进行了清理,签订了相关协议,规范了管理,有效降低了法律风险。
法律文书
附件一
协议
甲方:某研究所
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是甲方的工作人员,丙方是甲方参股的非国有控股单位。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根据乙方、丙方要求,委派乙方到丙方工作。
二、对乙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由丙方负责。乙方在丙方工作期间发生的与丙方之间、与第三方之间的争议,与甲方无关。
三、甲方负责管理乙方档案,并按照国家、甲方上级单位、甲方的政策,调整乙方档案工资和级别。乙方达到退休年龄后,在国家事业单位退休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回甲方退休,享受甲方退休待遇。
四、丙方负责乙方的各项工资及福利待遇,具体数额由乙丙两方协商。
五、甲方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因丙方参加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需要单位支出部分和代扣个人部分,由丙方于每月初的10日前,向甲方支付。社会保险包括将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由甲方支付和代扣个人部分。丙方没有按期支付的,甲方有权停止缴纳,造成的后果,与甲方无关。
六、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要求回甲方工作的,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待岗,乙方享受甲方待岗待遇。待岗期间,乙方有权参加甲方组织的岗位竞聘。
七、因国家政策调整或甲方上级机关政策调整,需要乙方回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甲方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工作关系,并转移乙方有关保险和档案关系。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附件二
解除聘用关系申请书
某研究所:
本人是贵所职工,于____年____月入所工作。____年____月____日,与贵所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现本人因个人原因,申请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与贵所的聘用关系。请予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解除聘用关系协议书
甲方:某研究所
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双方解除聘用关系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确认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双方的聘用关系。
二、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指定人员交接工作。
三、甲方为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工龄,办理养老保险视同缴费,乙方予以配合。
四、对乙方此前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甲方一次性将补贴款项支付给乙方。或者:对乙方此前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待将来国家有政策,可以由单位通过社保部门向乙方个人账户进行补贴的,甲方应按照国家政策,对乙方此前在甲方的工龄,进行个人账户补贴。
五、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解除聘用关系经济补偿金____元。于乙方移交工作后3日内,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部分,支付给乙方。
六、双方约定解除聘用关系15日内,甲方将乙方档案转移至乙方指定单位。乙方未指定接收单位的或者甲方无法将档案转移至乙方指定单位的,甲方将乙方档案转移至乙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
七、双方确认(如果对个人账户采取第二种方式的,则规定:除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情况外)双方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后,双方不再存在聘用(劳动)关系及聘用(劳动)关系涉及的一切事宜。
八、本协议签署后,此协议将代替甲方向乙方出具解除聘用(劳动)关系通知文件和证明文件。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