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使用童工的形式有哪些?

现实困惑

某县的一些学校组织学生“勤工俭学”,强迫学生停课,集体下田干农活。据几所农村中小学的学生及家长反映,这些学校经常组织学生停课去“勤工俭学”,以此为学校增加收入。林某是该校一名初一年级的学生,因为参加“勤工俭学”,她的手指已经磨出了血泡,她的母亲很是心疼。林某本来就比较瘦弱,这种高强度的劳动她很吃不消,但又不能不去。学校给每名学生都安排了任务:必须勤工俭学赚50元人民币,一分都不能少。据调查得知,这个学校的“勤工俭学”已经开始了好几年了。每年春季时学生们采茶,秋季时学生们收割水稻,一年两次,这样为学校增加了4万元人民币的收入,但是却耽误了学生们的功课。请问,学校组织学生“勤工俭学”算不算变相使用童工呢?

律师答疑

变相使用童工是以一种合法使用为掩盖,但实质上是这些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要求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劳动,并且向其支付或者不支付报酬,而以其他的条件作为交换的行为。本质上,只要单位、组织、个人要求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不属于正常的课内或者家庭范围内的或者是公益性质的劳动的,就属于非法使用童工,而不论是否支付报酬。当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变相使用童工的案例。学校虽然在表面上没有直接称呼所使用的学生为工人,甚至为了隐瞒真相还声称是“勤工俭学”,但是,学校的行为已经在事实上构成了非法使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中的学生们都未满16周岁,在法律上不能成为劳动者,却要为学校提供体力劳动。学校的这种所谓的劳动,并不是学生的课内劳动或是公益性质的义务劳动,而纯粹是一种为学校“创收”的劳动。学校在这个过程中,从一个教育者变成了一个生产单位,学生也就成为了“小劳动者”。对此,学生家长可以要求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