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领域法律纠纷实战方略
- 广州市律师协会
- 807字
- 2021-05-20 10:11:32
六、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围绕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进行辩论。该合同成立并生效是W建设公司基于合同主张其相应利益、申请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根据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的规定,本案W建设公司因被法院认为其承接工程时已超越其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而认定《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根据该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虽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依旧支持W建设公司请求L物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同时该解释中的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对本案也有借鉴意义,本案中W建设公司是在起诉后才升级为二级资质,若在竣工验收前W建设公司就升级为符合标准的二级资质,即使签订合同时资质不够也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2]
【点评】本文围绕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最基本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列举了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阐述了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对于超越资质承接工程是否导致合同无效的观点,并对认定合同无效后关于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的处理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有助于加深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的认识。
(点评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松涛)
[1]彭晓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号:(2007)云中法民二初字第9号;(2009)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82号;(2010)民申字第1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