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案例评析

从事建筑工程等相关作业的公司需取得建筑行业资质,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工程款的结算依据等项目需明确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应对工程量、工程期间所形成的单据、签证等做好签收、留存工作,以免在工程完成后对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数额,工程量等产生争议。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单位,需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鉴定资质证书,否则所作出的鉴定结果无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当建筑工程合同各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时,可通过征询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意见,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意见作为工程造价评估的依据,以解决工程款结算中出现的问题。[2]

【点评】建设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该案主要涉及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所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可否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如何确定结算依据等问题。本案对如何解决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的纠纷提供了借鉴意义,也为工程合同签订、结算依据及工程期间所需要注意的事项给予了指导。

(点评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安生)


[1]胡正方,广东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号:(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589号;(200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