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吕复:中大法科杰出的宪法学者

吕复(1879—1955),又作吕健秋,吕渐秋,河北省涿鹿县人,是我国近代著名的宪法学家、教育家、政治家。[1]他是中华民国根本制度的奠基者,更是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同路人:曾参与和协助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编制,是中国历史上唯一参加两部宪法的编制人,也是一名见证中国宪法跨越时代发展的学者。[2]新中国成立后,吕复曾担任察哈尔、河北省人民政府副主席和河北省政协副主席,并作为地方负责人士及特邀人士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第一届及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3]

吕复于1937年9月至1942年7月执教于国立中山大学法学院任政治学系教授,其中1937至1939年度兼任政治学系主任。他是一名融汇古今中西学术的法学家,其学说有着古今结合、中外结合、理论与实际结合的特点。他青年时赴日留学,广泛学习外国法学,回国后积极引进西方各国宪法学思想,系统介绍不同的国家制度理论,重点探讨立法制度及地方与中央的治理关系。他的法学研究主要采用法律形式主义的研究方法,他重视以宪法文本为依据的探究路径,关注对宪法文本的解读,并将比较法学的概念引入中国,也形成了以比较自治论和比较宪法学为核心的个人理论学说,[4]可以说,他是近代比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5]除了学术著作,他在担任国会议员时留下的近百篇发言、提案和笔记,也为研究中国近代法学思想和政治实践提供了珍贵的资料。[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