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关于正义、法律与道德、国际法

第八、九章两章主要探讨了正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哈特首先论述了正义的有关原理,这一部分是哈特正义观的集中体现。在对法律制度的批评里,正义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正义并不能等同于道德,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特殊切面。用正义或非正义的观点所做的批评几乎同义于公平与不公平,公平的外延显然有别于一般性的道德,公平通常和社会生活的两种情境有关:第一种情境和个人行为无关,而是涉及个人的不同社会阶级;第二种情境是关于补偿和矫正已经造成的伤害的主张。法律的正义和非正义可以视为个体之间的负担和利益的分配问题[23]

在论述完正义观之后,哈特在后面的章节中论述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哈特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有联系,但并无必然联系。首先,哈特用以下四个特征去区分道德和法律:重要性、豁免于有目的的故意改变、道德违犯的任意性、道德压力的形式。[24]接下来,哈特讨论了在何种意义下,法律和道德存在关联。哈特基于人性的五个显著特征,即人的脆弱、近乎平等、有限的利他主义、有限的资源、有限的理解和意志的力量[25],阐述了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内容,即建立在关于人类、自然环境和意图的基本真理上的普遍被接受的行为原则。

在第十章,哈特讨论了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的问题。哈特认为,虽然国际法体系中并不存在类似于国内法的立法机构、具有强制司法权的司法机构和集中组织的制裁,但国际法仍然具有拘束力。哈特认为,尽管国际法体系中的规则只是被视为一群个别规定的组合,并非由任何更基本的规范加以结合或赋予效力,但国际社会依然可能依循着规则生活,这些规则具有拘束力,使其成员负有义务。哈特眼中的国际法并不能归类为道德,但在形式上十分类似一个由初级规则构成的体制。国际法只具有国内法的功能和内容,却缺乏国内法的形式,国际法在形式上更类似于原始法律或习惯法的体制。哈特认为,国际法或许仍然处于朝向接受某种形式之基本规则的过渡时期,这将使它在结构上更接近国内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