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道德与信仰:概念、功能与缺陷

法律是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对所有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社会的发展推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法律明晰地规定了符合要求的行为规范,并通过两个维度来实现其社会功能:其一是“矫治”,对既有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与惩治;其二是“预防”,通过普及宣传法律条文,民众对法律范围内的正确行为有一个基本的认知和判断,从而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相较于后文将讨论的道德与信仰,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更体现出一种人为因素,即法律是一种人为的“设计”,具有可控性,所以最有可能达到完美;但是,同时也因为法律制定的人为性,难免随意的漏洞而最容易受到指责。首先,法律的制定基于“人性恶”的假设[4],从尊严和情感上来说很难被人尤其是中国人所接受。其次,法律因其强制性而缺失人文关怀,法律的刚性执行与人性关爱之间永远存在无法消解的张力,近年来国内学界关于儒家“亲亲相隐”对现代法律构成挑战的激烈争论[5]说明了人们对这一点的关注。再次,法律体现出相对性,即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严格限制的,不同的国家、地区根据自身利益设定自己的法律,所谓法律的普遍性仅是指涉法律发生作用的领域与范围之内。

道德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达成的一种认识共识,道德最基本的特点是教人向善,教导人们正确地处理人与人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引导人们做善良的人、过善的生活。古老的文明中都保存并延续了这种传统。古老文明中倡导“求善”、教人向善的例证不胜枚举。在西方,以苏格拉底、柏拉图为代表的古希腊哲学家以“善”为美德中的最高层次,引导人们思考“善”的本质,教人“走向上的路”(即至善之路)(见柏拉图《理想国》第十卷);以《圣经》为基础的犹太-基督传统,更是以宗教律例和劝谕的形式引导人们向善而行,如“摩西十诫”和福音书中耶稣的教导,当然这是以宗教信仰的形式来讨论道德,关于道德与信仰之间的关系分析后文我们还将深入展开;在东方,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学标举“性善论”,认为“善”应该是人类生存的自然状态,人应该生而向善,孟子指出“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孟子·告子上》),也鼓励人们行善,“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易传·文言》)。

从这个层次来看,道德具有普世性,即超越了民族、地域和时代的限制,由古代传承而来的美德仍然为人们所恪守和认可,我们经常听到“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感慨便是对历史中道德风尚的追思与怀慕。然而,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道德缺陷的存在。毋庸置疑,道德本身是一个完满的概念,所包含和期盼的都是人类生活中美好的一面,所谓道德的缺陷主要存在于道德的社会功能的发生机制上。道德背后所隐藏的是一种“非此即彼”的价值判断,在这里善—恶或好—坏已然有一个清楚的评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道德是单向度的,仅指向美好的、善的生活。道德的作用在于“移风易俗”(《礼记·乐记》),在道德的指引下塑造出整个社会的向善追求。但是,道德缺乏强制的约束力,完全依赖于人心的自然品性,这就导致道德功能的发挥受到很大限制,很难有效地说服道德上的堕落者弃恶从善。寄希望于作为一种舆论压力的“道德谴责”,仅在全社会已然形成道德氛围的前提下有效。现在看来,这种古风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相对于法律与道德,“信仰”这一概念的使用范围不是很明晰,因此最有必要厘清与给出界定。广义地说,信仰是“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6]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信仰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我们平常所说的“共产主义信仰”等都属于这个范畴,其特点是特定的人群对某一特定学说或规范的信奉和遵从,将其作为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指南,并且坚信按照此一规范去做最终会实现或达到美好的结果。这个群体也因此与社会大众区别开来,享有仅归属该群体的资源。如犹太人因为犹太教信仰而成为上帝独爱的“选民”。而狭义地说,信仰往往与宗教等同起来。考古学证实,世界上各大文明发展早期便有了不同程度的宗教信仰迹象,[7]至大约4000年前人类最古老的一神教——犹太教诞生,其与由此衍生的基督教、伊斯兰教等亚伯拉罕系统的宗教,深刻地影响了西方文明和社会的发展,无数人甚至为了这个信仰献出了自己的生命。[8]在这个意义上,宗教是信仰最早、最典型甚至最极端的表现形式,所以人们常常会将二者等同起来。为了确保实现对法律、道德和信仰三者之间关系进行清晰分析的目标,并照顾到法律与宗教、道德与宗教在历史和现实中的密切关系,本文对“信仰”一词的使用,基本采纳其狭义所指,即信仰等同于宗教。需要指出的是,不同于单纯作为名词的法律与道德,信仰还同时具备作为动词的形式,如“信仰某某”,这种独特性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所谈“信仰”即同时具备作为名词(“宗教”)和作为动词的两种主要内涵,而且信仰独具的这种特点将在下文对三者的关系分析中得到展示。在关注信仰引导人们更好地生活的同时,其缺陷也应该受到重视,即信仰只是面向一个有限的群体,没有普遍性的关怀。即便如倡导“博爱”的基督教,在当前中国的处境中,其普世关怀也因信徒的功利主义心态而有所遮蔽。在这种情况下,信仰的资源与功能回报更多地指向信仰者本人或有限的利益相关者,而与这个信仰之信众以外的人没有太多关系。

简单地总结一下,法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刚性外在约束,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道德是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弹性调和剂与引航灯,道德的进步与彰显程度直接关系到民众生活的幸福指数;信仰是社会中特殊群体的精神助推力,在对本群体完成应允与许诺的基础上,试图带动并影响周边人群乃至整个社会实现美好生活。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文明社会中,法律、道德与信仰共同构成社会发展的调节器,分别从不同的层面制约、规范和指导着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每一个社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与准则,在经济发展、物质追求至上的当今社会,这种“软实力”占据更为重要的地位。因此,这三者对社会的影响不愧为一种实实在在的“三足鼎立”格局。当然,在看到三者各自功能的同时,我们也不回避它们自身所存在的缺陷。我们认为,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恰好能够有效地互相弥补其各自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