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仲裁流程

1.仲裁申请

申请人向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内容包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当事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仲裁协议;简要声明,总结纠纷的性质和情形、预估的金额或价值、争议的合同交易等;当事人已经同意的仲裁程序事项或申请人在仲裁协议中提起的这些事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信息;注册费的交纳收据;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提交给其他仲裁当事人的证明。

上述申请和附带材料可以通过电子或书面形式,或同时以两种形式提交。如果是独任仲裁员,提交两份副本;如果是三名仲裁员,则为四份副本。申请人还可选择通过LCIA网站的标准电子格式提交。秘书长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仲裁的开始日期。

2.仲裁答辩

仲裁开始后的28日内(此期间可由LCIA决定延长或缩短),被申请人应当向秘书处提交一份仲裁答辩书,内容包含:答辩人的姓名和联系信息;对仲裁请求的承认或否认;如非完全承认,提交一份简要说明,总结纠纷的性质和情形、预估的金额或价值、争议的合同交易等,以及对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对程序事项的答辩;指定仲裁员;答辩书副本已经提交给其他仲裁当事人的证明。提交方式和提交副本份数,与仲裁申请书的提交要求相同。

被申请人如未及时答辩,将失去指定或提议仲裁员候选人的机会,此弃权不可恢复。但是,未及时提交答辩,不会阻止被申请人否认仲裁请求、辩驳或提交反请求。

3.仲裁中的交流

当事人和仲裁庭在收到秘书长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应通过面谈、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尽快联系,最晚不超过21日。当事人和仲裁庭的交流可直接进行,只需抄送一份给秘书长即可,除非仲裁庭认为这些交流需要通过秘书长传递。

仲裁程序中的任何两方主体进行交流时,应当抄送给其他主体。例如,秘书长向一方当事人以仲裁庭或LCIA名义发送书面文件时,应向其他当事人抄送一份;当事人在向仲裁庭发送任何文件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应向每个仲裁员、其他当事人和秘书长抄送一份,且需和仲裁庭书面确认进行此等操作。

4.书面程序

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仲裁的书面程序时间安排如下:

(1)在收到秘书处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之日起28日内,申请人应向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提交案件陈述或所依据的有关事实及法律意见书,连同对所有其他当事人提出的救济及所有重要文件;

(2)在收到申请人的上述材料后28日内,答辩人应向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发送:答辩书和反请求申请书;或辩护声明和(如适用)反请求声明,详细列出其所依据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意见书,以及对所有其他当事人提出的救济和所有必要文件;

(3)在收到答辩人的上述材料后的28日内,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提交一份回复的书面文件,在有任何反请求的情况下,还应包括以与辩护声明所要求的相同方式的反请求的辩护声明以及所有必要文件;

(4)在收到申请人的上述材料后的28日内,答辩人提交书面答复,连同必要材料。

仲裁庭可就仲裁书面程序的任何部分提供补充指示。上述材料如未及时提交,仲裁庭可以进行仲裁,并作出一项或多项裁决。

仲裁庭应依据已经确定的时间表,在双方当事人最后一次提交后(无论是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尽快作出最后裁决。仲裁庭(不是独任仲裁员)应在当事人最后一次提交后,尽可能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审议,并通知各方当事人此预留时间。

5.仲裁地点和庭审地点

在仲裁庭成立之前,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约定仲裁地点;在仲裁庭成立之后,当事人可在事先获得仲裁庭书面同意后确定仲裁地点。如无当事人协议约定,仲裁地点应为伦敦。但仲裁庭可结合案件情况,并在给予当事人合理机会向仲裁庭提出书面意见之后,更改仲裁地点。

仲裁庭与当事人协商后,可在任何方便的地点,或在自己选择的任何地点进行庭审。

适用于仲裁协议和仲裁的法律应是仲裁所在地适用的法律,除非当事人已就其他法律或规则的适用达成书面协议,且此类协议不为仲裁地的法律所禁止。

6.仲裁语言

在仲裁庭成立前,仲裁的初始语言依据仲裁协议的语言或常用语言而定,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如果仲裁协议同时由2种或2种以上的语言书写,除非仲裁协议规定仲裁程序应从一开始就以这几种语言进行,否则LCIA有权确定哪种语言应是仲裁的初始语言。未参与的当事人或缺席的当事人不能以上述语言问题提起申诉。

在仲裁庭成立后,除非当事人已就仲裁语言达成一致,仲裁庭应在给予双方合理机会提出书面意见后,结合仲裁的初始语言以及它认为适当的其他事项,确定仲裁语言。

如文件采用非仲裁语言表达,且提交方未提交文件译文,仲裁庭有权命令或在仲裁庭尚未成立时由秘书长要求以仲裁语言或仲裁地的语言提交该文件的译文。

7.口头听证

当事人有权在仲裁的任何适当阶段(此阶段由仲裁庭决定),要求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口头听证,除非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程序只能依据书面文件进行。

仲裁庭应与当事人协商,提前组织听证会的举行。仲裁庭有充分权力确定听证会的举行,包括日期、形式、内容、程序、时限和地点。听证会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会议、面对面的形式进行,或采取三种形式的组合。关于听证会的内容,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罗列一份与纠纷有关的具体问题清单。

仲裁庭应向各方发出合理的书面通知。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听证会均应不公开进行。

8.证人

在听证前,仲裁庭可命令当事人提交有关证人的书面说明,表明希望传唤的每一位证人的身份(包括反驳证人),以及该证人证言的主题、内容及与仲裁争议的相关性。

除非仲裁庭另有命令,证人证言可由一方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庭有权决定双方之间交换书面证言并提交至仲裁庭的时间、方式和形式;仲裁庭有权允许、拒绝或限制证人(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的书面和口头证言。

仲裁庭和当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已经提交书面证言的证人在听证会上接受口头询问。如果仲裁庭命令另一方当事人确保该证人出庭,而证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或未能出席听证会,仲裁庭可以对书面证言的效力进行判断,将其全部或部分排除在外。

在符合仲裁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仲裁庭有权(但不是必须)在听证会上要求证人在提供口头证言前宣誓。各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证人进行询问,仲裁庭也可以随时对证人进行询问。

9.专家证人

仲裁庭与当事人协商后,可指定一名或多名专家,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和当事人就仲裁庭确定的具体问题提交专家报告。专家应保持公正且独立于当事人,签署书面声明交给仲裁庭,并抄送给所有当事人。

为保证专家完成工作,仲裁庭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向专家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在当事人监督的情形下,为专家提供条件查阅各种相关文件、货物、样品、财产、场所等。

如果当事人要求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仲裁庭可在提交专家书面报告后,要求专家参加听证会。各方当事人可向专家提出问题,并提供证人就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作证。

专家的费用和开支可以由当事人预付的款项支付,并构成仲裁费用的一部分。

10.仲裁裁决

仲裁庭可以在不同时间对不同问题单独作出裁决。这些裁决具有相同的效力。仲裁庭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决,除非各方另有书面协议。仲裁裁决应说明裁决理由、裁决日期和仲裁地点。

仲裁裁决依据多数人意见而确定;如无法达成多数人意见,依据首席仲裁员意见而定。如有仲裁员拒绝或未签署裁决,有多数仲裁员的签名或未形成多数人意见时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便可,但应记载遗漏签字的理由。

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应向LCIA提交仲裁裁决,LCIA在确认当事人已经交纳全部仲裁费用后,把仲裁裁决发送给当事人。发送可采取书面形式,还可采取电子形式;如两者存在差异,以书面的为准。

每项裁决(包括裁决理由)均为最终裁决,对全体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承诺立即、毫不拖延地履行裁决,放弃在任何国家的法院或其他法律机构进行上诉、审查或追索的权利,此权利不可恢复,且此放弃不为适用法律所禁止。

如当事人就纠纷达成最终和解,当事人可共同申请仲裁庭作出合意仲裁裁决,记录和解的内容。合意仲裁裁决应在首页明确注明此为当事人共同请求和合意的结果,无需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未共同提出上述请求,LCIA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和解达成的书面确认,可以解散仲裁庭,主持仲裁程序的进行。

11.仲裁裁决的更正和补充

在收到仲裁裁决后28日内,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秘书长(并抄送给所有其他当事人),要求仲裁庭纠正裁决中的计算错误、文书或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如果仲裁庭认为请求合理,在与当事人协商后,应在收到请求后28日内更正。任何更正均应采用仲裁庭备忘录的形式。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作出后28日内,经咨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以备忘录的形式主动纠正这些错误。

在收到最终裁决后28日内,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秘书长(并抄送给所有其他当事人),要求仲裁庭对仲裁裁决中未包含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作出补充裁决。如果仲裁庭认为请求合理,在与当事人协商后,应在收到请求后56日内作出补充裁决。对最终裁决中未包含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仲裁庭可自行在裁决作出后28日内,经与当事人协商后,作出补充裁决。

上述事项可以通过备忘录或补充裁决作出,备忘录是仲裁裁决的一部分。

12.仲裁保密

保密是仲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应当对仲裁的所有裁决、为仲裁目的而创建的仲裁中的所有材料、另一方在非公开的仲裁程序中提出的文件进行保密。此保密义务扩展至当事人在国家法院或其他法律机构的法律程序中保护和追求法律权利、执行或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禁止披露的法律责任。仲裁庭的成员应对仲裁内容进行保密。未经所有当事人和仲裁庭的事先书面同意,LCIA不会公布任何仲裁裁决或仲裁裁决的任何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