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多措并举保障《条例》落地,以法治力量促进文明进步

(一)加大《条例》的宣传引导力度

文明建设是一项人人参与的活动,关系到每一个人,范围广泛。在文明行为促进过程中,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要发挥其主导性、协调性与引导性,统筹引导各系统、各行业以及社会组织,采取多层次、多形式进行宣传普及,传递正能量,让文明全面开花、蔚然成风,让文明成为最美风景。相关部门要增强学习宣传《条例》的主动性和责任感,采取多种措施,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结合文明城市创建的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大局,将文明行为促进与本职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融合,占领社区、校园、企业三个宣传阵地,确保《条例》的有效落实,共同推动河北文明创建活动的有序开展。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要及时推送、解读《条例》内容,加大对《条例》的宣传报道力度,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激发个体的文明自觉,使《条例》心灵化,家喻户晓,提高社会公众对文明创建活动的参与度和互动性,营造全社会学条例、懂条例、遵条例的浓厚氛围。思想理论界要做好释疑解惑、总结提升的工作,把在河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典型亮点总结成可复制的经验,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全社会文明行为促进的新风正气,确保《条例》深入人心,落细、落小、落实。

(二)完善《条例》的配套制度建设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了法治保障的新阶段。作为一种起步不久的立法创新,受立法能力、立法技术的限制,《条例》不可能面面俱到,不会是包罗万象的大箩筐,不能为未来不能预料到的情形预留出法律空间,只能做出原则性规定。因而,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各级政府部门进行《条例》的配套制度建设,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例如,《条例》设计了文明行为信用管理制度,其出发点是引导、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惩处和整治不文明行为。对于不文明行为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不文明行为需要予以记录,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记录;该记录是否可以消除,当事人申请消除记录,需满足那些条件;该记录信息如何进行共享;当事人若对此不服,如何提出异议,以及法律援助部门如何予以救济等问题。另外,也要对不符合《条例》精神的法规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确保其与《条例》的目的宗旨保持一致,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三)推动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相关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权限,避免了因部门的职责不清导致的管理缺失问题。为了《条例》的有效实施,各管理部门要强化力量配备、资金投入,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在整治不文明行为中执法到位、执法有效,推动发挥《条例》的“硬约束”作用,真正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到实处,避免某些条款沦为“睡眠条款”。对某些不文明行为的惩治,涉及多个执法管理部门,需要建立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实施常态化联合执法行动,共同向不文明行为“宣战”,对违反《条例》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有效剔除有损国民素质和国家形象的痛点。此外,在《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条例》的执法检查,检查《条例》的组织实施、法治环境等情况,查找《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政府落实监管责任,检验、评估和优化《条例》的执行情况,切实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持续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注重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

由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涉及面广,仅靠单一部门难以胜任。《条例》合理界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文明促进保障职责权限,规定了各窗口行业、工会、共青团等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机构的分工。例如,对占道经营问题的治理,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配合。因此,文明行为促进,不仅要求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也离不开部门间的共同参与、通力配合。否则,《条例》将会悬置、虚置。一方面要增强部门协调配合的意识,着力提高部门间协调联动的能力,协同划定不文明行为禁区,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精准化,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文明行为的合力。另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工具,建立各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推动信息资源跨界应用,打破信息孤岛,避免浪费既有资源。例如,对于文明养犬问题,要加大对犬类饲养的日常监管与动态监管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治理手段,建立以行政执法部门为主,乡镇(街道)、社区、公安、卫生、畜牧、物业等部门参与的犬类管理长效机制。

《条例》将社会普遍认可的文明习惯和文明行为上升为法律法规,划定文明行为的“最后红线”,对整个社会的文明行为进行规范,是对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积极践行,是社会生活的现实所需,是法治与道德的深度融合,是治理思维的进步。在法治的护航下,文明将会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的生活理念和行为举止;在法治框架下,文明让生活更美好。

参考文献

周宵鹏:《运用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制日报》2019年10月8日。

周洁:《以法治方式为社会树立文明标尺》,《河北日报》2019年6月26日。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河北日报》2019年6月6日。


[1] 蔡欣欣,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行政法;曹哲,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