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高压态势 坚决惩治腐败

保持高压态势 坚决惩治腐败

开展执纪审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纪检机关的重要职责,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认真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各级纪检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历程,深入总结查办案件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对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改革发展历程

(一)改革开放初期,执纪审查工作处于拨乱反正、纠风治贪,严格按照政策查处大要案阶段(1978年12月—1987年12月)

一是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党的干部政策。1978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恢复重建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中央的部署,把拨乱反正和抓党风作为主要工作。全区各级纪律检查机关重建以后,与有关部门配合,认真开展了复查历史遗留案件和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各级纪检机关排除阻力,对“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冤假错案和“文化大革命”前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反右倾、反坏人坏事、反地方民族主义等历史遗留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复查平反。到1983年上半年,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基本结束,直接复查历史遗留案件701件,其中维持原来处理不变的268件,部分或全部平反的433件。同时,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开展了揭批“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中,查清了在“文化大革命”中煽动、策划、参与武斗,搞打砸抢的人和事,教育挽救了一批犯错误的干部。在“两案”审理工作中,各级纪委本着“思想批判从严,组织处理从宽”原则,对受审查人员的定性处理作了大量细致的工作。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审理,全区运动初期被列入清查的1070人中,对1015人及时予以解脱。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5人。

二是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伟大战略决策,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在实行改革、开放国门的同时,一批意志薄弱的干部经不起经济大潮的冲击,被迅速腐蚀,党内滋生大量不正之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此高度警觉,强调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党要接受监督,要加强党内监督,要有专门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对广大群众强烈不满的“三招”(招工、招干、招生)、“三转”(农转非,农村青年转城市下乡知识青年,临时工或合同工、民办教师转国家正式职工)、“一住”(职工住房的建设和分配)中的不正之风和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进行了认真纠正,查处了一大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使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不断提高。 1980—1981年,自治区纪委及各地、市、县(区)纪委围绕学习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对少数党委和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法乱纪问题进行了重点检查。1980年,自治区纪委会同银川市、永宁县纪委查处了永宁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违反政策,给62人非法办理知青证明的问题。1981年,会同有关单位对中卫县一些领导干部违反招工政策、安插子女亲属问题进行严肃查处,责成中卫县委作出深刻检查,辞退违反政策招收的93人。通过查处典型案件,推动各地党组织主动纠正党内不正之风,对保证经济调整和政治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1983年,自治区党委成立了检查建房分房领导小组,自治区纪委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全区共检查出有住房问题的507人,退出住房3.9万平方米,加收房租6.7万多平方米,对错误严重的19人给予党纪处分和通报批评。

三是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随着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社会生产力迅速提高,国民经济蓬勃发展,同时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也猖獗起来。党的十二大的五年间,各级纪检机关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严查贪污贿赂腐化堕落案件,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全区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与工商、政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全力协助各级党委,积极开展了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受命作为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这场斗争的办事机构,集中力量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惩了走私贩私、违反财经纪律、投机倒把、诈骗等严重犯罪分子。全区各级纪检机关围绕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集中力量抓好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1983年9月,中央纪委召开全国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工作会议,会同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意见》,规定一些政策界限,推动斗争深入开展。1984年2月,自治区纪委对时任石嘴山市防汛指挥部副指挥兼办公室主任、水电局局长田根成、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思聪、黄羊滩农场修造厂厂长哈正明等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在全区通报。1985年,全区各级纪检机关按照陈云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集中纠正新的不正之风,认真抓好案件查处工作。自治区纪委于8月召开抓大案要案工作会议,对全区查处大案要案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查处大案要案工作的措施。1987年,各级纪委认真贯彻中央纪委西南西北案件检查工作座谈会精神,以查处党政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认真开展案件查办工作。自治区纪委就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康某某违反财经纪律,挤占防护林工程款,为自己和本单位职工建造超面积超标准住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案向全区发出通报。1982年至1987年1月,全区各级纪委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1611件,涉及党员71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58人。给予党纪处分354人,其中开除党籍118人,给予政纪处分405人,其中开除公职85人;刑事处理521人;共追缴赃款和赃物折款836.44万元。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建时期,执纪审查工作处于查办案件、严惩腐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阶段(1988年1月—2002年12月)

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处于初步建立中,新旧体制转换加快,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一些领域的消极腐败现象一时呈现滋生蔓延的势头,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发生,反腐倡廉面临复杂严峻的形势,查办案件任务艰巨繁重。党的十三大的五年间,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牢固树立纪检工作必须保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的指导思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从严治党方针,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把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作为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来抓,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为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创造良好环境。党的十四大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提出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始终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作为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关键环节,放在重要位置来抓,每年都按照党中央和中纪委的部署,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专门研究,全面安排,切实把查办案件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有力地促进了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一是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的一场政治风波平息后,按照中央纪委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全区各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认真开展内部清理和考察领导干部工作,对动乱期间发生的问题摸底排队,对需要清查的重点人和事进行调查核实,对其中涉及的大多数党员干部及时予以解脱,对问题较严重的14名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其中开除党籍2人,留党察看3人。涉及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1人。同年7月,自治区纪委对《关于陶乐县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复查处理意见的报告》作出批复,陶乐县县长王某某因对这一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原矿长姚某某对这起重大案件负直接责任,陶乐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姚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起诉并作出判决。

二是严肃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1990年,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各级党委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形成了全党抓党的建设的良好局面。在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下,各级纪委牢牢抓住执纪办案这个中心环节,坚决查处以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奢侈浪费、违法违纪建房、严重官僚主义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为重点的各类案件。从查处大案要案和重点案件入手,加强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9月8日,根据自治区党委的指示,自治区纪委、组织部对劳动人事厅副厅长潘某某案件进行了调查,认为潘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生活堕落、道德败坏,以致发展到杀人灭口,畏罪自杀,走上违法犯罪、自绝于党和人民的道路,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条件。自治区纪委决定,并报经自治区党委批准,开除潘某某党籍,建议行政上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全年共立案查处742件,处分党员546人,其中处分处级以上党员干部27人。共查处大要案94起,涉及省级干部1人,厅级干部10人,处级干部62人。这些案件的查处,有力地惩治了腐败,在党内外群众中反响很大,也使纪检机关的声誉得到了提高。同时,针对东欧剧变和国内曾经出现动乱的复杂形势,按照中央的部署,在全区开展了党内清理工作,注重对党员违反政治纪律案件的查处。1991年,全区各级纪委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查处党内违纪案件作为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来抓,重点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等案件。4月,自治区纪委公布了对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公司)局长(经理)、党组书记杨某(副厅级)的查处情况。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请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审查批准,开除杨某的党籍,并建议行政开除公职。12月,自治区纪委对青铜峡糖厂临时党委书记兼厂长孙某某违纪案件作出处理,给予孙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992年,全区各级纪委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参与改革、服务经济的重要手段,摆在重要位置来抓。将工作重点放在查处经济领域违纪案件上,各级纪委领导坚持亲自部署,具体指导,集中力量,抓住决定案件性质的关键问题重点突破。同时,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自治区纪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细则(试行)》,使案件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各级纪委进一步加强对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提高基层纪委办案的能力和质量。

三是合力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1993年6月,纪检监察合署办公。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局势和国内政治风波的影响,面对消极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领域的滋生蔓延,党中央加大了反腐败斗争力度。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宁夏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对全区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集中开展了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内容的“三讲”教育活动,在全区农村开展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增强了党政监督合力;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立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认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格局;全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重点对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违规购买装修住房、超标准配备小汽车、公款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公款吃喝玩乐、奢侈浪费等行为开展专项清理。认真落实政法机关不再经商的规定。认真治理教育乱收费、公路“三乱”、加重农民负担等不正之风,在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推行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干部人事等体制机制改革。大力实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实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逐步从侧重遏制转到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上来。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把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作为重点,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

1993—2002年全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情况表

四是逐步建立完善查办案件有关法规制度。这一时期是查办案件法规制度初步建立的时期。党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央纪委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监察部颁发了《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这些重大法律法规制度,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原则、工作方针、办案权限、办案程序以及办案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提供了法规制度依据,初步形成了办案工作法规制度体系,实现了办案工作有法可依。1998年以后,自治区党委成立了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和完善了议事程序和工作制度,加强对查办案件的组织协调。制定办案工作奖惩办法,提出纪律要求,激发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严格执行《关于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的办法(试行)》。先后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违纪违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政纪处分的规定》《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国有资金或资产投资入股和设立私营企业的规定》《关于统计工作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试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出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等,自治区纪委会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审计厅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案情,发挥整体办案合力。

(三)改革开放攻坚时期,执纪审查工作处于突出重点、惩防并举,依法依纪严格办案阶段(2003年1月—2012年11月)

党的十六大至十七大,党中央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作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战略决策。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要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同时,着眼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各级纪委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坚持以查办“三机关一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了党员干部贪赃枉法、失职渎职、腐化堕落、贪污挪用以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等方面的案件,重视查办基层党员干部侵犯群众利益、挤占挪用扶贫救灾资金、退耕还林(草)资金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等案件。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至第十次党代会期间( 2007年6月—2012年5月),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初核违纪线索5954件,立案1954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96人,其中,厅级干部32人、县处级干部14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9人。

一是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第一,坚决查办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案件。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不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败坏党风政风,带坏社会风气,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削弱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自治区纪委先后查处了宁夏伊斯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王某某挪用公款严重违纪违法案;银川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何某案失职、原行长王某某违规拆借资金造成巨额资金无法收回严重违纪案;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刘某某贪污、失职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巡视员王某某收受贿赂270万元及巨额资产来源不明案;自治区残联康复中心原主任边某某贪污公款案;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案以及自治区团委原书记曹某某、区保健局原局长李某某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马某某案、宁夏银行原副行长陈某案等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等等。第二,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党员领导干部腐败案件中,非别是严重经济犯罪案件中,官商相互利用和勾结,已经成为经济案件的突出特征。由于制度不够健全,体制方面存在漏洞,一些不法商人借机向领导干部行贿,牟取暴利,一些领导干部为了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凭借自己的地位和手中权力,与不法商人进行权钱交易。2006年8月以来,在中央纪委指导下,自治区纪委查处了“丁某某案”,共有2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开除党籍15人,移送司法机关5人。此案涉及自治区厅级干部7人。在此案中,多名法官存在贪赃枉法、营私舞弊行为。依法改判了丁某某在两级法院的7起诉讼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619.15万元。“丁某某案”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及法院系统干部最多、社会影响最为恶劣的一起重大案件。“丁某某案”的成功查处,对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三,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通过查办这类案件,认真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督促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2005年,自治区纪委查办了杨某某违纪案。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杨某某、原副总经理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共向202家机构和133名个人回收资金29.84亿元。自治区纪委报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两人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视对扶贫救灾救济资金、国有资金、退耕还林资金、计划生育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等各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严肃查处。查处了吴忠市委原常委、红寺堡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挪用160万元财政资金案;对同心县个别干部在实施“少生快富”工程项目中弄虚作假、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给予3名责任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收回上缴自治区财政,违规收取的31170元退还给农户。石嘴山市纪委查处了石嘴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原负责人将857万元住房公积金外借无法收回严重违纪案,石嘴山市医保中心挪用城镇医疗保险专项基金3233万元重大违纪违法案;石嘴山市医保中心主任徐某某、财务科长李某受到“双开”处分并被判处无期徒刑。固原市纪委查处了“11·21”土地违纪违法案,涉案人多达102人,先后有1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56万元。第四,严肃处理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案件。2006年8月—2007年8月,在中央纪委五室的指导下,自治区纪委协调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查处了盐池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朱某某违纪违法问题,此案涉及30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人,移送司法机关3人,对朱某某2亿多违纪违法资产进行了查封并将依法依纪处置。

二是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按照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宁夏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迅速启动。及时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和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确定了专项治理的主要工作和重点领域,主要工作有三项:第一,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第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第三,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治理的重点领域有六个: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针对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自治区结合实际又对财政、国土、建设、交通、商务、卫生等14个重点部门(单位)和行业的治理重点进行了分解。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的要求,紧紧围绕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抓住容易发生商业贿赂案件的关键环节、重点问题、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排查案件线索,强化办案手段,突破了一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案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决策与部署,把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工作成效明显。2005年8月—2007年12月,全区25个市、县(区)及1618个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了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查出各类问题3044个,单位和个人主动上缴不正当所得121.04万元。2005年8月—2008年9月,全区各级机关共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444件,涉案金额3696万余元。涉及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17人。2006年12月1日,自治区召开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通报了2005年8月以来全区查办的10起商业贿赂典型案件。建立多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治的措施和办法。2007年7月,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了2007年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任务分工,将暂时不能解决的一些深层次的突出问题,分解到建设、国土、财政、交通等35个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治的措施和办法。各地各部门积极拓宽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渠道,相继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在全区形成了投诉举报商业贿赂的网络。同时,建立了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围绕“六大领域”和“九个方面”,集中力量,着重查处国家公务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和司法权搞官商勾结、索贿受贿的案件,认真查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违法的案件以及一批有影响的商业贿赂案件。2007年,仅在医疗卫生系统就立案侦查商业贿赂案件22起(涉及26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1万元。据统计,2005年8月—2007年11月,全区共查办各类商业贿赂案件360起,涉案金额3446.66万元,涉及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13人。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强力推进整改落实。2008年,全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全区25个市、县(区)和1618个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人员和关键部位,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对2007年查找出的3044个问题进行整改。全年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51件,涉案总金额825.81万元。其中工程建设领域6件,土地出让领域4件,医药购销领域24件,政府采购领域1件,银行信贷领域10件,电力行业2件,电信行业18件,其他领域86件。

三是严格依纪依法,提高查办案件质量和办案能力。第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落实到查办案件的各个环节。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注意选取一些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注意对案件进行深刻剖析,揭示腐败现象滋生的深层次原因,对发现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弊端和薄弱环节,向有关方面提出源头治理的建议。 第二,严格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2005年5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这一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指导性文件,把依法依纪办案的要求切实贯彻到查办案件的各个环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2005年12月12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印发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案件检查工作程序》,对“案件线索集中管理”“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初步核实”“立案与调查”“严格使用‘两规’措施”“查询、暂予扣留、封存违纪财物”等工作进行规范。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严格依法依纪办事,比较好地履行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办案程序,保证了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第三,加强办案工作经验交流,切实提高办案水平。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注意总结和探索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突破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多次召开案件检查和审理工作会议,交流办案工作经验和方法,表彰奖励办案先进集体和个人,不断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水平,保证办案质量。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执纪审查工作处于重拳反腐、标本兼治,形成查处腐败高压态势阶段(2012年11月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不论查处贪官人数之多、级别之高、频率之大,还是涉及领域之宽、挖掘问题之深,都是前所未有的。宁夏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惩腐败分子,加大追逃追赃力度,坚决快查严处吃拿卡要、雁过拔毛、与民争利等典型问题。

一是强化反腐败“零容忍”,坚持打虎拍蝇不停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老虎”“苍蝇”一起打,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挺纪在前,用纪律尺子衡量和处置问题线索,对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并严格按照有关标准逐条分类处置。自治区纪委没有使用“两规”措施,立案查处了29名区管干部的违纪问题。连续重拳出击,一大批腐败分子受到严惩。2012年7月至2016年年底,全区各级纪检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27805件次,与上届基本持平;初核10818件,增长124%;立案4349件,增长184.4%;处分3959人,增长121.2%。自治区纪委立案88件,处分79人,其中厅级干部59人、处级干部15人,严肃查处了一批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以实际行动彰显反腐败决心。党的十八大以来,是宁夏历史上惩治腐败力度最大、成效最显著的一个时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指出,过去五年,宁夏坚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员干部“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效明显。党内监督不断强化,“四风”问题有效遏制,党风政风持续好转,反腐败斗争强力推进,政治生态不断净化。

二是推动践行“四种形态”,坚持严格执纪不放松。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强调要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践行“四种形态”,紧盯德与纪、纪与法的“中间地带”,把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作为三个重要审查时间节点,重点查处政治问题和腐败问题交织,对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干部,这“三方面人”的问题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而且执纪越来越严。特别是把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处置,快查严处。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谈话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既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执纪,又体现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注重日常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级纪检机关有效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使“六项纪律”成为六道红线,挺纪在前、言出纪随、寸步不让、敢于较真。十八大以来,全区纪检机关谈话函询1179人次,给予纪律轻处分2641人,纪律重处分1318人,组织处理307人,移送司法机关305人。

三是严查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形成反腐高压态势。在查办大要案的同时,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小官、小事、小案不放过,露头就打。特别是2016年以来,把扶贫领域的腐败问题作为执纪工作重点,严肃整治,先后3批向16个县(区)移交86件侵害群众利益重点问题线索,实行挂牌督办。对群众反映集中、性质严重的问题线索,进行跟踪督查督办。针对中央纪委移交的海原县22件、西吉县6件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线索,及时督促协调市县两级纪委抽调骨干力量,深入开展核查处理。自治区纪委两次组织工作组到海原县、西吉县现场督办,共查实问题22件,查出关联问题14件,处理5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5人,其中开除党籍10人,移送司法10人。2017年,全区共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259起,处理302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76人,移送司法机关23人,先后16次对47起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全区共处分乡科级及一般干部547人,处分农村党员干部437人。同时,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加强涉农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着力点,针对涉农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对账销号、跟踪督办、领导包抓、巡察工作五项制度,先后开展惠农资金、涉农扶贫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启动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坚持把公开曝光典型问题作为重要环节,发挥震慑效应,切实解决基层“苍蝇”式腐败问题。共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519起,处理63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18人,移送司法机关70人,对88起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基层群众获得感进一步提升。

四是加强追逃追赃工作,坚决打破外逃幻想。自治区设立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协调办公室,建立外逃信息动态统计报告、请示汇报和责任追究3项制度,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按照自治区追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扎实开展天网行动,协调成员单位对外逃人员大起底、大排查,健全完善信息、技侦、反洗钱调查等追逃追赃资源共享机制,逐案建档、一案一策。认真贯彻落实个人事项报告、资金监管、出国境管理等制度,坚决斩断外逃之路。坚持把防逃追逃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造成外逃的,严肃追责问责。截至2016年年底,追回外逃人员10名。

五是不断完善执纪审查机制,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自治区反腐败案件查处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围绕问题线索移送、调查处理等关键环节,加强纪检机关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格按照“五类方式”及时规范处置问题线索,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进行分类梳理,严格按照集中管理、管处分离、处置得当、跟踪督办的原则,以及规定程序、处置方式和标准、时限要求,依据“五类方式”及时规范处置。对涉嫌违纪,本人在谈话函询中能够主动说明、真心知错改错的,从轻处理;对本人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核实后严肃处理,做到处置方式与“四种形态”相适应。实行 “五统一”机制,推行执纪审查协作区制度,开展互查互评,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加强执纪审查安全管理,市、县纪委建成规范化谈话场所,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建设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管理系统,监督执纪工作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六是着力创新执纪审查方式,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变“圈内点将”为“开放选人”,变“有责无权”为“有权有责”,变“定性评价”为“定量考核”,变“吃大锅饭”为“奖勤罚懒”, 发挥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针对一些面广线长、关系复杂、办案难度较大的案件,实行“查办案件一体化”新模式,打破以往属地办案惯例和行政区域限制,将过去各级纪委、各案件室独立分散办案转变为纵向统一指挥、横向交叉协作办案新模式,整合了办案力量,提高了办案效率,扩大了办案成果。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审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规范办案程序,理顺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归档等流程,确保查处的每一起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实践和群众的检验。自治区纪委自办案件多年来一直保持“零申诉”。做到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严格审批和使用“两规”措施,严格执行办案安全责任制。2007-2017年,全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没有发生一起人身安全和意外事故。

二、主要成就

(一)及时纠正冤假错案,认真复查遗留问题,在拨乱反正中端正了党风

在党中央领导下,各级纪委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对“文化大革命”中的大量冤假错案和以前遗留问题,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查。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力地加快了拨乱反正步伐,端正了党风,分清了历史是非,调动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增进了党的团结。

(二)查办了大量腐败案件,遏制了腐败蔓延势头,增强了全社会反腐倡廉的信心和决心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恪尽职守,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党内违纪违法案件总量有所下降,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了一大批大案要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表明了我们党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极大地打击和震慑了腐败分子,遏止了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维护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党组织的纯洁性。2016年,自治区纪委问卷调查显示,96.8%的干部群众对宁夏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感觉“满意”或“比较满意”,比2012年提高15.6个百分点;97.3%的干部群众认为宁夏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很有力度”或“有力度”,比2012年提高17.6个百分点;96.7%的党员干部群众认为反腐败斗争必将决战决胜,比2012年提高14.6个百分点。

(三)深入持久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也是与行业不正之风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持续斗争、反复较量和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的40年。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针对各种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在实践中不断认识纠风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并以制度拉起防范“红线”,筑牢反腐堤坝。特别是针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及时发现,露头就打,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进一步聚焦扶贫民生领域,开展专项整治,精准识别、精准研判。突出审查重点,加大对“小官大贪”惩处力度,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雁过拔毛”、强占掠夺等群众深恶痛绝的问题,对向扶贫资金财物伸黑手的严惩不贷。对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的,发现问题不整改的严肃问责。同时,对公共服务行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治理教育乱收费及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等,通过持续推进、强力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各行各业不正之风有所遏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标本兼治持续深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了良好条件

严格执纪审查,严肃查处腐败案件,坚决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更有利于营造开放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条件。改革开放40年来,宁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战略决策和中纪委的具体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部署,在坚决推进反腐败斗争、强力纠正各种不正之风的同时,始终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深入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并举的惩防体系建设,社会风气得到了净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在强力反腐治标的同时,不断加大治本力度,加强思想教育,强化制度建设,推进标本兼治。坚持问题导向,提炼有效做法和实招,增强制度针对性和实效性,初步遏制住了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持续推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强化惩防体系建设,不断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为更好地治本赢得了时间,积累了经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了良好条件。

三、经验启示

(一)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惩腐败分子,是取信于民并赢得人民群众支持的关键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大的力量。反腐倡廉必须坚持零容忍,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格执纪,才能严惩腐败分子,教育党员干部,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开展执纪审查、查办违纪案件,是《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纪检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持续抓紧不放松,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改革开放40年来,全区纪检机关始终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放在突出位置,努力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整体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了案件的治本功能,实现了查办案件法纪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坚持党的领导,争取各级党委的大力支持,是做好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保证

惩治腐败必须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各级党委必须政治坚定、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大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认真开展纪律审查,才能保证纪律审查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宁夏各级党委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主要领导对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保证了纪律审查工作在错综复杂的环境中,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向前发展。

(三)创新方式方法,不断健全完善制度,是做好纪律审查工作的不竭动力

改革创新是推动各项工作的动力之源,纪律审查工作也不例外,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只有不断创新纪律审查的方式方法,才能为成功查办腐败案件提供不竭动力。一个案件能否得到及时有效查处,不仅在于投入的人力、物力的多少,而且也在于查案的方式、方法是否科学。宁夏改革开放以来查办案件和纪律审查的工作不断发展,成效明显,取决于不断改革创新,不断摸索和总结查案的经验和教训,收集和积累查案方法和技巧。正是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案件查办,准确把握新时期开展纪律审查的特点和规律,注意做到思维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找到了腐败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使党纪律审查工作在继承中发展,在创新中提高。

(四)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自身建设,是做好纪律审查工作的重要举措

开展纪律审查、抓好案件查办工作,必须加强与公安、检察、审计、巡视等部门的配合,不断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认真落实“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等改革措施,形成惩治腐败的合力。同时,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干部队伍,适应反腐败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近年来,自治区纪委不断地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实行协作区制度、案件互查互评等措施,努力提升纪律审查队伍的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通过加强纪检机关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监督执纪管理规范化、科技化水平。对纪检干部既关心爱护,又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打造了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队伍。

四、对策建议

改革开放40年来,宁夏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在不断改革中取得了重大突破,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审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态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针对有的党组织责任意识不强,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管党治党不严不实,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抓得不紧等问题,进行纪律审查的手段还不够硬。二是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腐败问题,尤其是基层干部违纪违法、侵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还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充足的执纪审查力量。三是有的单位和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公款吃喝、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借机敛财等问题转入地下、屡禁不止,“四风”问题高压之下花样翻新、变种加速,作风建设依然任重道远,等等,需要我们在今后的执纪审查工作中高度警惕,坚决查处。

(一)继续坚持“零容忍”惩治腐败,不断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没有休止符。当前“不敢腐”的氛围初步形成,但并不稳固,纪律审查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一是坚决克服“届末之年反腐败可以收官”的思想,坚持惩治腐败力度不减,零容忍态度不变,“锲而不舍、挖山不止”,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侵吞国有资产,买官卖官,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形成持续震慑。二是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谈话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及时处理,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违纪演变为违法。三是深化标本兼治。加强教育,系统整理、充分利用违纪干部忏悔录,用身边事警示教育身边人。四是健全完善制度,堵塞监管漏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二)充分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配合

当前,腐败现象已渗透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多个领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和规律,这就决定了单靠任何一个部门的手段和力量,都难以适应查办大案要案的需要。因此,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各执纪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既要协同作战,又要自行行使职能,综合运用职能部门的人才、信息、职能、手段、财力资源优势,形成查办大要案的整体合力,并努力使组织协调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一是要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检察、法院以及组织人事、财政、物价、税收、审计等机关和部门有关违纪违法线索通报制度,变被动为主动。二是要健全完善协调小组工作机制,对于查处大案要案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要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做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三是要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和证据转化方面的协调机制。建议以反腐败协调小组名义发文,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可采取多种配合方式,整合办案力量,实现优势互补,减少重复劳动,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工作效率。

(三)大力推行纪检监察信访公开,多渠道挖掘案件线索

要加强宣传,并将受理信访的范围、调查过程、处理结果公开。引导群众依法信访,拓宽、畅通信访渠道,注意掌握社会议论中没有形成文字的“活线索”和“活情况”,挖掘案件线索。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物价、审计、财政等单位的联系沟通, 向加强执法监察、专项检查、解剖非正常亏损企业等渠道延伸,不断扩大信访渠道。 要发挥基层信访信息员的作用,规范工作制度,加大培训力度,确保上报信息质量。

(四)加强办案队伍建设,切实提升综合办案能力

加强办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增强纪律意识和依纪依法办案的观念。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培训,提升纪检监察人员的办案能力。要提高业务培训的实际效果,建立业务培训的长效机制,坚持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举办业务讲座与开展交流活动相结合、理论研讨与以案代训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同时要使全体人员要形成依纪依法办案的理念,认真学法用法,熟悉办案工作的职责、任务、程序和有关的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加强办案后备队伍建设,不断改善市县办案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并适当稳定办案队伍。要加强对办案队伍的管理,建立健全办案工作内部监督制度,规范案件检查工作中的每个环节,保证办案队伍纯洁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