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强夯法

4.3.1 强夯有效加固深度应根据现场试夯或地区经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或经验时可按式4.3.1进行估算:

img

式中:H——有效加固深度(m);

α——有效加固深度折减系数,粉质黏土、粉土、砂土和碎石土地基可按表4.3.1选用;

M——夯锤质量(t);

h——夯锤落距(m)。

表4.3.1 有效加固深度折减系数α

img

注:单击夯击能E大于12000kN·m时,强夯的有效加固深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4.3.2 夯击点间距宜按表4.3.2选取。

表4.3.2 夯击点间距(m)

img

注:人工填土、盐渍土夯点间距根据岩性类别按本表选取;软土夯点间距见本规程4.6节。

4.3.3 夯击点位置可根据基础底面形状,采用等边三角形或正方形布置。主夯夯击点间距可取夯锤直径的1.2倍~3.5倍;当采用两种以上主夯能级时,下一能级夯击点应位于上一能级夯击点之间。

4.3.4 夯击遍数应根据地基土岩性确定,主夯遍数可采用2遍或4遍。对于渗透性较差的细颗粒土,应增加主夯遍数。最后低能量满夯2遍,满夯可采用多次夯击,锤印搭接宜取锤底直径1/3。

4.3.5 两遍主夯击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间隔时间应取决于土中超静孔隙水压力的消散时间。当缺少实测资料时,可根据地基土的渗透性确定,对于渗透性较差的粉质黏土地基,间隔时间不应少于2周;湿陷性黄土、粉土间隔时间不应少于1周;对于矿渣、煤矸石、矿山废石、碎石土、中砂、粗砂等渗透性好的地层,可连续夯击。

4.3.6 强夯加固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建筑物地基,强夯加固范围宜向基础外边缘扩延1/2H0~2/3H0H0是指基础下设计加固深度);且不应小于3m;

2 重大建筑物地基,强夯加固外延范围不应小于1H0

3 可液化地基,基础边缘的处理宽度,不应小于5m;

4 湿陷性黄土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

4.3.7 当强夯对场地附近建筑物有可能造成震害时,应设置监测点,并应采取设置隔震沟隔震或防震等措施。隔震沟沟底高程应低于建筑物基础底面高程,隔震沟深度不应小于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