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设备与线路

3.5.1 安装在综合管廊内的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应满足地下潮湿及腐蚀环境的使用要求,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

3.5.2 监控与报警系统线缆与安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回路与超过50V的电源回路不应共用同一电缆;

2 线缆宜全线采用穿保护管或专用桥架的敷设方式,保护管、桥架、安装支架及附件应满足防腐及抗冲击的要求;

3 超过50V或共管不能满足电磁兼容要求的不同电缆不宜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桥架时,桥架内应由隔板分隔;

4 监控与报警系统配电、控制、通信等线路应采用阻燃线缆;在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线路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并应在敷设线路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5.3 安装在天然气管道舱室内的监控与报警设备与线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3.5.4 监控与报警系统使用的设备与线路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