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供 配 电

3.3.1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中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统一管理平台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在线式不间断电源装置供电;

2 各系统可共用不间断电源装置,共用的不间断电源装置至各系统的供电应采用专用回路;

3 不间断电源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

4 不间断电源装置的容量不应小于接入设备计算负荷总和的1.3倍,且后备蓄电池连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60min。

3.3.2 监控与报警系统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

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综合管廊具备消防电源时,可由消防电源供电;备用电源可采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