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审计的职能、任务和作用

审计的职能、任务与作用是审计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同时它们又是相互独立的三个不同的概念。

一、审计的职能

审计的职能是指审计自身固有的功能。它不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由审计本质所决定的,即是审计自身客观存在的功能。同时,审计职能也不是僵化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有所发展变化。审计主要具有以下职能。

1. 经济监督职能

经济监督职能是审计的最基本职能,它是指审计具有的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划清是非界限,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功能。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是审计一产生就具有的,是最基本的职能。在实际工作中,无论哪类审计都具有这种职能。

2. 经济评价职能

经济评价职能是指审计具有对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过程与结果进行审查、分析,并据此作出准确的估价与评判的功能。审查与分析是评价的基础,只有查明了客观经济活动的真相,对照一定的标准,并采用一定的科学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后,才能作出比较准确的评价意见。在准确评价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向被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办法和途径。经济评价职能在内部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中体现得比较充分,在实际审计工作中还有广泛的发挥作用的余地。

3. 经济鉴证职能

经济鉴证职能也称审计公证或审计证明职能,它是指审计组织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信息是否客观公允,或者有关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给予客观证明的功能。审计的鉴证职能是社会审计的主要职能。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企业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还有税务机关、往来客户等需要由责任方(企业)之外的第三方(审计)来对责任方的财务报表等信息作出鉴证结论,以增强责任方财务信息的信任程度。

二、审计的任务

审计的任务是指审计的委托、委派者根据不同时期的客观需要,向审计提出的要求。从根本上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审计的任务是由人民和国家赋予的。在不同时期,审计任务的具体内容也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对审计的基本任务作了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则对审计在现阶段的总任务作了具体规定,即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三、审计的作用

审计的作用是指审计根据自身的功能去完成审计任务所产生的客观效果。从近几年我国审计的实践看,审计在现代化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1)制约作用。或称为保护性作用,是指审计通过监督职能的运用,揭露和制止经济活动中的错弊和问题,预防弄虚作假、贪污盗窃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护经济的顺利发展。其实质是反向约束不法行为,主要表现为:① 揭示差错和弊端;② 维护财经法纪

视野拓展

审计的类型不同,其具体作用也有所不同。推荐读者扫描二维码进一步阅读《三大审计的作用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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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促进作用。或称为建设性作用,是指审计对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资料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分析、评价,予以客观证明,并提出改进措施,从而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其实质是正向提倡好的行为,主要表现为:① 改善经营管理;② 提高经济效益;③ 加强宏观调控

(3)证明作用是指完成鉴证职能所赋予的任务后发挥的证明被审计单位某些经济情况、经济行为、经济事实真相的作用

四、审计的职能、任务和作用的关系

审计的职能、任务和作用三者之间既互相区别又紧密联系。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是国家审计职能的主要表现,完成经济监督职能所赋予的任务后发挥的制约不合规、不合法经济活动的作用,是审计的制约作用;审计的经济评价职能是经济效益审计职能的主要表现,完成经济评价职能所赋予的任务后,可以起到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是审计的促进作用;审计的经济鉴证职能是社会审计职能的主要表现,完成经济鉴证职能所赋予的任务后发挥的证明被审计单位某些经济情况、经济行为、经济事实真相的作用,是审计的证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