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权客体和物权的区分技术
——物的分类和一物一权原则

一、动产与不动产

【案例】 振兴公司分批向振华公司购买A型规格山地车,约定必须使用甲公司的A型轮胎,振华公司在第五批山地车交付后,财务发生困难,无力从甲公司购买A型轮胎来组合山地车。为了使振华公司能够如期交货,振兴公司向甲公司订购了A型轮胎一批,约定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振华公司,振兴公司与振华公司约定将来交付的A型规格山地车的单价中不包括轮胎价格,甲公司将轮胎交付于振华公司后,因为一场意外的火灾,该批轮胎全部被毁。(24)

【问题】 谁对轮胎享有所有权?该批轮胎的损失由谁承担?

动产与不动产,是近现代与当代民法对物的最重要的区分。依自然性质或者移动后是否损害其经济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一)不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其属性表现在空间上有固定位置,因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

1.土地

《民法典》第250条的规定,土地应认为包括耕地、建设用地、宅基地、管线用地等,不包括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需要指出的是,土地中的沙石、地下水、下水道等,是土地的成分,并非独立于土地的物。

2.土地之外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是与土地并列的不动产。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些自然资源往往由单行法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则表明国家将之视为与土地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不动产。

3.定着物

定着物是指依附于土地不能移动,有独立经济价值的物。具体包括:

(1)建筑物。建筑物是指建筑在土地之上或之下,具有屋顶、梁柱、墙壁等设施,可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使用的构造物。

建筑物作为定着物与土地的关系问题,以前分别颁发物权证书,对建筑物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现统一颁发不动产产权证书,在一张证书上分别对房屋与土地的物权情况进行登记;在抵押权行使时,民法典坚持“房地一致”原则,不能分别设定抵押,这又表明我国兼顾了结合主义。

(2)构筑物是指一般不能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构造物,例如,水塔、纪念碑、铜像等。但可移动的公厕、临时搭设的庙会戏台,因不能固定于土地,不属于不动产。

(3)林木与其他出产物。我国《森林法》第15条:“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动产

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不动产以外的物都是动产。既包括能够以自己的力量进行移动的物,如家禽、牛羊等;也包括完全借助于外力进行移动的物,如手机、汽车等。此外,理论上还认为,货币、有价证券、外汇等为“特殊动产”。

(三)不动产与动产区分的意义

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构成了我国物权体系与物权变动规则设计的基础。这一分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具体来说包括:

在物权的取得、变动的公示方法方面。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

物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方面。不动产的转让是要式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经登记过户才能发生物权变动。对于动产的转让的形式,一般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口头形式也可以。

取得的方式方面。不动产主要因法律行为而取得其所有权;动产,除可因法律行为取得其所有权外,还可因原始取得方式取得其所有权。

担保设定的方式方面。在动产上面可以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在不动产上面可以设定用益物权,但不能设定留置权和质权。

诉讼管辖方面。因不动产发生的民事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动产发生的纠纷,不存在专属管辖的问题。

在本案中,A型轮胎是动产,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交付。振兴公司向甲公司购买轮胎,本案需要考察的就是轮胎是否交付。振兴公司要求甲公司将A型轮胎向振华公司交付,此时的振华公司仅具有振兴公司的使用人或者代理人的性质,振华公司接受了轮胎,实际上甲公司已经交付完毕,而且是现实交付。

振兴公司与甲公司也没有特别约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因而轮胎的所有权在振华公司接受后,轮胎的所有权就已经属于振兴公司。振华公司在接到轮胎后,尚未将轮胎用于山地车,也不存在添附问题。《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除当事人另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意外灭失毁损的风险以交付为转移时间。在本案中,甲公司与振兴公司没有特别约定风险负担问题,因而A型轮胎在交付之后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振兴公司承担。振华公司只处于使用人或者代理人的地位,A型轮胎灭失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振华公司在管理上没有过错,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主物与从物

【案例】 2018年4月底,张公平在江苏淳某通公司处购买东风标致汽车一辆,并于2018年6月7日全额支付车款及牌照办理代理费,江苏淳某通公司交付车辆及钥匙时声称汽车合格证因要办理牌照事宜不能随车给付。现合同约定的上牌时间已过,牌照仍未办理。张公平多次催促未果,后经派出所、工商部门及区政府多次调解,江苏淳某通公司承认已将汽车合格证抵押给某商银行武汉支行。张公平没有汽车合格证,不能缴纳车辆购置税和办理上牌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江苏淳某通公司、某商银行武汉支行立即给付东风标致车辆识别代号为LDC973249F2374555车辆的合格证,并协助原告办理上牌手续。

【问题】 张公平有权利请求江苏淳某通公司、某商银行武汉支行交付车辆合格证吗?

(一)含义及其认定条件

按照用途上的相互联系为标准,物划分为主物与从物。主物是在两种以上组合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辅助主物的使用而起次要作用的物为从物。

认定主、从物关系的成立条件是:(1)两者是物理上互相独立的物。主物和从物是两个物而不是一个物,如房屋和窗户是一体的,不是独立的两个屋。(2)两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要次要的作用。从物必须对主物起辅助作用,如电视机和遥控器。(3)消费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如手机和充电器。(4)主物与从物同属于一人所有,否则,不能构成主物和从物。如甲的手机和乙的充电器,因不属于同一个人所有,所以不构成主从关系。

(二)区分的意义及有关内容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在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也即“从物随主物”。这样有利于维护物的经济上的利用价值,某物既然时常辅助另一个物发挥效用,若把此类二物分别归属于二人,势必减少其效用,对社会经济不利。(25)

《民法典》第320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主物受让人对于从物的取得应符合以下条件:(1)主物受让人与主物的所有人达成了主物所有权转让合同。(2)订立主物让与合同中并未对从物的让与问题进行特别约定。既未曾约定从物随主物一并转让,也未曾约定从物不随主物一并转让。

本案中汽车合格证作为随车单证资料,与汽车之间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张公平对汽车的所有权及于从物合格证,具有对世性。张公平在取得汽车所有权后即可行使物权请求权以排除物权圆满状态被妨害,其中也包含要求返还从物的伴随性请求权,即基于主物物权行使从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卖方交付车辆合格证。

三、原物与孳息

【案例】 2018年江苏无锡的一场婚礼上,新郎张公平送出了120张彩票,其中一张竟被岳父的好友梁一思刮出了大奖500万元!交完个税后,领了400来万元,梁一思还好心给新郎一家包了个大红包。本来事情到这儿就完了,谁曾想到新郎说彩票钱是自己出的,要求平分,而梁一思则认为奖就该归自己。双方各执一词,争得不可开交,好好的一场婚礼,最后闹得不欢而散,最后双方争执不下,张公平诉至法院。

【问题】 彩票中奖后,500万元奖金到底该归谁?

(一)原物和孳息的含义

原物和孳息是以两物之间存在相生关系而划分的,两者相互对应。原物是指依照自然属性或者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新物的物,如苹果树、母鸡、出租的房屋、彩票等。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新物,如苹果、鸡蛋、租金、彩票奖金等。原物与孳息必须是相互独立之物,如果杀鸡取得那个卵,就不是原物和孳息的关系。

(二)孳息的分类

1.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物基于自然规律的出产物,如橘子树上的橘子,动物挤出的奶、熊猫生的幼仔。天然孳息要与原物在物理上是彼此分离并成为独立物,如母鸡与下的蛋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2.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原物依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如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存款所生利息以及彩票兑奖中的奖金等。法定孳息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民法典》第921条规定,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三)孳息所有权取得的规则

我国《民法典》第321条对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所有权取得规定了不同的取得规则,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内容:

1.天然孳息的取得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民法典》第321条第1款)。

在我国有天然孳息收取权的人包括:(1)所有权人。例如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630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民法典》第900条)。(2)提存关系中的债权人。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民法典》第573条)。(3)抵押权人。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民法典》第412条)。(4)质权人。质物在质押期间产生孳息的,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民法典》第430条)。(5)留置权人。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民法典》第452条)。

2.法定孳息的取得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民法典》第321条第2款)。

法定孳息的取得首先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其次是交易习惯。如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股利由股权人取得等。

本案中,彩票中奖后,500万元奖金归梁一思。张公平与梁一思达成的赠与合同,彩票的所有权随着交付就转移了。而彩票的特征就是有可能会中奖,赠与彩票的本质是将可能领奖的期待权和彩票的所有权一起赠与对方,彩票中的奖金是彩票的法定孳息(射幸孳息),随着动产的交付原则,领奖的期待权和彩票的所有权一起转移给了梁一思。

四、一物一权主义

【案例】 原告张公平与被告梁一思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5月17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张小茜。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于2017年8月27日登记离婚。原、被告于2017年8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二、子女抚养问题……三、财产处理问题(包括私有住房),双方共有的财产是二居室商品房一套。双方离婚后,此房屋各得一半,南侧一间归男方,北侧一间归女方……四、债务处理……”2018年1月,梁一思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

【问题】 原、被告的离婚协议约定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被告所有、北侧一间归原告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一套房屋能分割出两个所有权吗?为什么?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独立物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不得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和内容不相容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不过,数个地役权可以并存于同一宗土地之上。(26)它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一个独立物对应一个所有权

一物一权目的是产权明晰、定分止争。假如一物对应多个所有权,则会发生公共牧场的悲剧,容易发生产权纷争。独立物既包括单一物,如一本书;也包括合成物,如一套房屋;还包括集合物,如一个运输企业的全部汽车。如《民法典》第396条所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即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集合而成为抵押的对象。

土地稀缺,人口增长,城市化导致居住需要的急剧扩张,伴随着建筑物空间分割技术的进步,公寓大楼因横切和纵切而形成可以供人居住的独立空间为“一物”,并加以产权登记,创设了一种新型所有权,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对于以“地表”“地上”“地下”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维护一物一权主义的背景下,同样通过人为的区分和法技术的运作,将空间作为“一物”,并借登记簿记载和公示,使其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民法典》第345条)。基于同样的道理,地役权也得以“地表”“地上”“地下”为客体,形成区分地役权。(27)

2.物的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所有权

一物的某一部分如尚未与该物完全分离,则不能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如汽车上的轮胎,房屋上的门窗,只能是汽车和房屋的一部分。

3.一物之上可以并存不矛盾的数个物权

可以同时并存的物权有:(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并存,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并存。(2)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可同时并存,但用益物权不能并存。如一套房屋上可以设定数个抵押权,这里面包括所有权和数个抵押权。

本案中原告的起诉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民法典》规定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一套房屋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允许对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所以,一套房屋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成套房屋不能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拥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原、被告的离婚协议约定违反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该约定无效。原、被告双方可以按房屋的评估价进行重新分割,一方得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给另一方房屋评估价的一半作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