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书斋风云录:对日关系、地区秩序及中国史论集
- 王少普
- 10354字
- 2021-02-04 18:29:19
封建时代中日小农经济的比较研究
小农是封建时代的主要群体,农业社会生产力的重要体现者。小农经济的状况,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存在及发展的独特性。本文将着重论述封建时代中日小农经济的重要区别。
一
德川幕府时期日本本百姓的经济地位与中国自耕农的经济地位相比,比较稳定。形成这种特点的根本原因在于幕藩制的日本是以对本百姓的直接剥削为基础的。
日本中世纪时,班田制瓦解以后,形成庄园制。到战国时期,战国大名取代了原来的庄园领主及守护大名,在各地建立领国。战国大名极力缩小各小领主的权限,力图实现对百姓的直接剥削。至织田信长、丰臣秀吉,特别是德川幕府时期,通过兵农分离、检地等方式进一步强化了上述倾向。经过逐步努力,将军和各大名确立起他们对本百姓的直接剥削。本百姓缴纳的年贡,成为日本幕藩制国家的基本经济来源。这样,领主阶级便不得不在强化剥削的同时,尽量设法稳定本百姓的经济地位,以保证足够数量的剥削对象。其措施,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
1.利用超经济的强制手段,迫使本百姓与土地建立牢固的联系。例如,“一地一作人”制度,身份制中关于本百姓世代相袭不许改行他业、不许离开土地的规定,1643年的《禁止土地永久买卖令》,1673年的《分地制限令》等等。这些超经济的强制手段在迫使本百姓严格依附于土地的同时,起了稳定本百姓经济地位的作用。
2.在极力榨取本百姓剩余劳动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注意不侵吞本百姓的必要劳动。日本领主阶级为了满足挥霍欲望,必然千方百计增征年贡。但是年贡征收量侵吞到本百姓的必要劳动时,进行简单再生产的条件便遭到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大批本百姓破产,甚至“废村”(整个村落的百姓弃地不耕),结果往往导致“百姓一揆”(农民起义)。所以,日本领主阶级要维持其统治的“长治久安”,在极力榨取本百姓剩余劳动的同时,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注意不侵吞本百姓的必要劳动。贞享元年(1684年),慕府对沼田领地捡地时,便曾纠正了沼田氏将田地等级各抬高一级的做法,降低了该领地上本百姓所负担的年贡量,从而使该领地上的本百姓体制从濒于崩溃的局面中再建起来。
3.对地主的中间剥削采取既保护又给以一定限制的政策,以迟缓本百姓内部的分化,保证领主阶级有稳定的剥削对象。随着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一部分富裕本百姓及商人通过押进土地、投资开发新田等方式转化为新兴地主,这使农田使用权的实际持有情况变得非常混乱,甚至使幕府定期进行的捡地也很难开展;而且,作为幕藩统治机构末端的村役人,有相当一部分也转化为新兴地主。在这种情况下,领主阶级要保证年贡收入,巩固统治秩序,必须将新兴地主组织到其统治体系中去。这使领主阶级被迫对土地政策进行调整,一定程度上承认新兴地主阶级进行中间剥削的权利。元禄八年六月提出的《关于处理质地问题的十二条备忘录》,放宽对于土地抵押的限制,便是上述转变的标志。这种政策加速了农村的两极分化,对本百姓经济地位的稳定构成很大威胁。本百姓数量的减少必然影响领主阶级的年贡收入。因此,享保七年(1722年)四月,幕府颁布《流地禁止令》,宣布撤回《关于处理质地问题的十二条备忘录》。《流地禁止令》指出:百姓押出的田地到期无力归还借款即成死押,是套用江户町抵押宅基地的方法。在农村实行这种方法,必然使大量田地集中到富裕的本百姓及持有金钱的町人手中,造成土地耕种权的转移。这与禁止田地永久买卖的原则是相违背的。因此,今后对将抵押田地变成死押的做法一概不予承认。《流地禁止令》并对地租额作了限制,规定地主将押进土地佃出而收取的地租不得超过该地押金额的15%;而押出土地者只须每年偿付所得押金的15%,不再支付利息,付清之后,土地即可赎回。《流地禁止令》颁布后,不少地方发生了穷苦农民向地主讨还田地的斗争,造成农村统治秩序的混乱。这是领主阶级始料不及的,因而到享保八年八月,便宣布撤回《流地禁止令》。但是新制定的法令,在不少方面仍然继续了《流地禁止令》的精神。由于领主阶级采取了上述对地主的中间剥削既保护又限制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农村的阶级分化。据统计,到1873年7月明治政府颁布地租改正法令时,佃耕地在全国耕地中所占比例不过30%左右;到19世纪80年代初,佃耕地在全国耕地中所占的比例才达35.9%,可见,当时日本小农中占据多数的还是具有自耕条件的本百姓。
与日本幕藩统治者以本百姓为直接剥削对象的情况不同,中国封建统治者主要依靠地主剥削广大小农。宋人王柏即说:“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州县输于朝廷,以之禄士,以之饷军,经费万端,其如尽出于农也,故曰民养官矣。”随着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这种情况更为明显。到明朝,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大批农民失去土地。这时,封建国家原来实行的以户和丁为征发对象的赋税制度已很难维持,因而开始改行“一条鞭法”,局部地区也有“摊丁入亩”的。到清朝康熙、雍正年间全面推行“摊丁入亩”,它不以户和丁为征发对象,而按田亩征收,从现象上看,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负担。但实际上,地主可以把增加的赋税负担通过地租转嫁给佃户。因而,“摊丁入亩”并非是对农民的仁政,而是封建国家适应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将剥削方式在更大程度上转变为依靠地主剥削农民。在这种情况下,保持尽可能多的自耕农对封建国家来说已不那么重要。相反,由于田亩绝大多数集中在地主手里,封建国家按田亩征收赋税,保证地主最大限度地榨取农民的剩余劳动,对封建国家获得足够的赋税收入便显得更为重要了。因此,中国的封建统治者,尤其在地主土地所有制充分发展的封建社会后期,不像日本幕藩统治者用相当大的力量阻止本百姓分化那样去保持自耕农的地位,这使中国封建社会自耕农的经济地位远不如日本本百姓那样稳定,19世纪60年代前后中国自耕农数量缺乏一个较为准确的统计数字,但根据一些片断材料和较后一些的统计数字,可以估计出当时中国农民中自耕农的数量要低于佃农。例如,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八月,康熙皇帝在第四次东巡后所发表的谕文中即说:山东“田间小民俱依有身家者为之耕种”,1946年王亚南先生著《中国经济原论》一书曾将中国租耕地(即佃耕地)在全部耕地中所占的比例估计为60%。显然,中国自耕农的比例远低于日本具有自耕条件的本百姓的比例。这正说明了中国自耕农的经济地位远不如日本本百姓那样稳定。
二
本百姓和水吞百姓作为独立的生产单元,构成日本封建社会最基层的生产结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作为独立的生产单元,构成中国封建社会最基层的生产结构。这两种小农经济结构的基本形式都是农耕生产与家内手工业的结合,主要是耕与织的结合,但结合的牢固程度有相当大的差异。前者较易分解,后者具有更大的凝固性。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有一点应该引起充分重视,这就是日本有较中国高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因而剩余产品也较中国充分。这使日本小农,特别是本百姓更有可能积蓄一定数量的剩余劳动,从而突破家内手工业的限制,发展专业化、商品化的手工业生产。
日本之所以能有较中国为高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关键是中国小农承受着比日本小农更高的剥削率。如前所述,中国自耕农的经济地位不如日本本百姓稳定;日本小农中居多数的是本百姓,本百姓的经济地位与中国的自耕农相似:而中国小农中居多数的则是半自耕农、佃农,半自耕农、佃农的经济地位与日本的水吞百姓相似。本百姓、自耕农与水吞百姓、半自耕农、佃农相比,如果都经营相同面积的土地,前者可以比后者多占有一个净租量。这使本百姓、自耕农的经济地位明显优于水吞百姓、半自耕农、佃农,由于日本小农中居多数的是本百姓,中国小农中居多数的是半自耕农、佃农,所以,从总体上完全可以推测中国小农承受着比日本小农更高的剥削率。
中国小农承受的剥削率比日本高,还有以下原因:
1.由于日本领主阶级与土地的联系比较松散,这使他们增加剥削量的努力受到一定影响。例如,年贡是根据土地单位面积的标准产量即“石盛”按比例折算的,但因为捡地间隔时间较长,所以石盛一般并不能准确反映当时土地单位面积的实际产量即“宛米”。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宛米”一般都要高于捡地时所定的石盛。以享保三年中穗积村(位于距大阪四里半处)本百姓七郎兵卫所耕田地为例,宛米共计超出石盛82%。高出石盛的产量,在征收年贡时是不计算在内的,这在实际上便降低了年贡征收率。
中国的地主阶级绝大多数居住在乡村,一般说来对实际产量了解得更加清楚,因而往往能够比较频繁地调整剥削率,得以在更大程度上将农民通过改良土壤、改进农业生产技术等方式而增加的剩余劳动攫取去。
2.日本幕藩统治者是以本百姓为直接剥削对象的。为了保持足够数量的本百姓,大都对地租额作一定限制,在《流地禁止令》中曾规定地租额不得超过土地押金额的15%。此外,幕藩统治者对高利贷的利息率也有较严格的限制。据统计,元文元年借贷年利率规定为20%;其后至天保十三年为15%;天保十三年后为12%。
中国封建国家是依靠地主阶级剥削和统治广大小农的,因此,封建国家与地主阶级在剥削农民的剩余劳动方面,矛盾较小,共利性较大。由于封建国家按田亩征收赋税,而田亩绝大多数集中在地主手里,只有让地主最大限度地榨取农民的剩余劳动,才能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因此,中国封建国家对地租率一般没有严格的限制,这使中国农民所承受的地租剥削较日本为重。在中国“见税什五”和对分制是历代普遍盛行的剥削状况。“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种地主、贵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将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献给地主、贵族和皇室享用。”因为同样的原因,中国的高利贷利率也较日本高。在中国,历代利息率有高有低,但一般都在100%左右。据记载,清时“称贷者,其息恒一岁而子如其母。”
3.中日两国小农承受剥削率的差别,由于两国人口数量的悬殊,变得更加明显。
日本的继承制度为长子继承制。幕藩统治者实行这种政策的目的在于防止因分地析产而造成本百姓数量减少。但这种政策却使本百姓长子以外的其他子女失去继承家业及土地的权力。这在日本造成了重长子,轻其余子女的社会心理状态,因而,日本农村中相当普遍地流行着称为“子间引”的风俗。即是说,去掉其余的孩子,以保证继承家业的长子能够长成。据记载“元禄年间日本农民一夫一妇还生子女五六人甚至七八人以上”,到宝历年间后,“生一二人后,便不再生,余皆间引。”这使日本人口总数长期徘徊不前,“18世纪中叶达到3000万的日本人口。到19世纪中叶为止的一百多年间,几乎没有什么增加。”
中国的继承制度是析产制,相对来说不易导致重长子轻其余子的心理状态。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又颁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贫苦农民不再以“生子为不祥”,不少家庭还希望通过多生育,增加劳动人手以改变贫困状况。结果导致人口猛烈增长。清初人口为5000万左右;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时,则达到412820000人;咸丰元年(1851年)为432164417人。
上述中日两国不同的人口增殖情况,使两国的人口总数之比由17世纪中叶的大约5比1,急速变化为19世纪中叶的11比1。
再看一下中日两国在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耕地和人口增长率的区别。日本江户时代初期耕地约为163万町步,明治初期耕地约为305万町步,耕地增长率大约为87%。人口增长率则约为50%。中国康熙十八年(1679年)耕地为5492577顷,咸丰元年(1851年)达7716254顷,耕地增长率大约为40%。人口增长率则大约为300%。日本的耕地增长率超过人口增长率约37%,中国的耕地增长率则负于人口增长率约260%。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明显看到,中国社会及经济发展承受着远比日本为重的人口压力。中国社会及经济发展承受的过重的人口压力所造成的后果,在乾隆初期就开始表现出来。当时米价腾贵,许多省的封疆大吏皆说:原因在于“户口渐增”,“百病以人多为首”。在地主土地所有制更加发展,土地兼并日趋严重的情况下,沉重的人口压力,必然导致农村劳动力过剩,使佃户陷于租地不易的窘困境地。而地主则可以利用佃农的竞相争租,大幅度地增加地租。这无异雪上加霜,使中国小农承受的剥削变得更加沉重。
中国小农承受的较日本小农更重的剥削率,势必使中国小农从事再生产的条件较日本小农更为困难,也使中国小农的生产积极性较日本小农更为低落。因此,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与日本相比不能不处于较低的状况。据统计,日本在17世纪末时上等水田石盛为稻米一石七斗至二石,取其中则为一.八五日石,按田地等级每降一等递减二斗的标准计算,平均石盛则为1.55日石/反,折合279公斤/反。另据美国西里尔·E·布莱克等人统计,当时日本的粮食产量为2.5吨/公顷。而当时中国南方单位面积产量约为稻米2石/亩,折合120公斤/亩。日本一反约合中国1.5亩。中国南方每1.5亩的平均产量则为180公斤。所以,日本每反耕地的平均产量比中国南方每1.5亩耕地的平均产量约高出99公斤,折合中国市斤为198斤。中国北方的粮食产量更为低下,“北方种田一亩,所获以斗计。”如果以全国范围的平均产量与日本相比,相差会更大。
日本农业劳动生产率较中国高,这使日本小农更有可能积蓄起一定数量的剩余劳动。据美国西里尔·E·布莱克等人统计,德川幕府时期日本许多藩生产的粮食,“一般比它们的农村人口消耗的粮食至少多出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三十。”中国农业劳动生产率较低,这就使中国小农可能积蓄的剩余劳动量远不如日本。即使在农产量较高的江南地区,小农仅靠农业收入维持生活的,“十室之中,无二三焉”。北方则“收获除先完官外,大率不足糊口。”马克思指出:“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并且首先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由于日本农业劳动生产率较高,能够提供比中国多的剩余产品,这就使日本从事农业的人口和从事手工业的人口具有了比中国大的实行分工的可能,从而使日本的手工业,主要是纺织,能较早地在更普遍的程度上突破家内手工业的规模,形成社会分工。
此外,中国人口压力远较日本大,这就使中国小农家庭的劳动力剩余要比日本小农家庭严重,家内分工的发达程度往往超过日本。日本小农一般的家庭人口为四至五人,显然不可能有如中国小农那样细密完备的家内分工。这种细密完备的家内分工使中国小农经济生产在人力、物力和时间的节约上显出较高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使不可能有较多资金投入手工业形成专业化商品生产的中国小农,更加着重于从发展家内分工中挖掘生产潜力。这样,不仅进一步加强了耕种与纺织的结合,而且使纺织中纺纱与织布等各道工序的分离也较日本困难。18世纪初叶,日本“已能在各国产地看到专以采购籽棉、去籽、纺纱、织制条纹布或素布等专业者。”德川幕府后期,纺织中各道工序的分工日益发展,到19世纪初叶,“按皮棉、棉纱、棉布等商品种类形成分工市场”,“不仅广泛地达到尾张西部,而且在一宫、岩仓、起等地”出现。而中国鸦片战争前,即使在江南、华北、鄂中等棉手工业最发达的地区,纺织中各道工序的分离程度也很低。以棉纱生产为例,仅在江南地区一些城镇中,有一些妇女日纺纱数两出售以糊口;在个别地方,一些擅长纺纱的农户中出现有很少数的专业纺纱者,出现有“布经团”的市场,显然这还谈不上纺与织的地区分工。因而,广大农民主要是自纺自织,纺与织等各道工序紧密结合,很少分离。上述情况,使中国小农经济结构的凝固性在较大的程度上超过了日本。
三
列宁在论述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必要条件时曾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小商品经济;(2)小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这是一条带普遍意义的规律。但是在不同的国度中,上述转化的具体过程会表现出很大差异。以中日两国论,在幕府后期,日本农民已基本实现了向商品经济小生产的转化;而中国农民在鸦片战争前,乃至鸦片战争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仍然基本处于自然经济形态。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除前所指出的日本农业劳动生产率比中国高,小农经济结构较易分解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两国自然经济形态的不同。
日本在太阁检地以前,曾有一个庄园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历史时期。大化改新时日本建立过班田制,但为时不久便逐步瓦解,开始出现庄园。从九世纪起,庄园主开始争取不输不入权。所谓不输,即对国家不输租税,不承担杂役;所谓不入,开始时指国衙检田使等政府官吏不得进入庄园,后扩大到由庄园主掌握庄园内的司法权和警察权。取得不输不入权,庄园主便获得了完全领主权。这种庄园至12世纪在日本各地已经普遍化。日本庄园内的土地由庄园的专属农民耕种。领主阶级利用超经济强制的权力,迫使庄园的专属农民按照其需要进行分工,承担“夫役”、“年贡”、“杂公事”等剥削。“杂公事”是实物地租,专指稻谷以外的其他农业和手工业产品。据《醍醐杂事记》记载,仁安元年(1166年)曾祢庄进献给领主的“杂公事”,计有丝柏皮绳、海藻、青苔、粗布、凉粉、神马草(献给神社的马草料)、点心、酒、丝等;柏原庄进献的有木炭、草包、饲草、垫子、菖蒲、火把子、丝柏皮绳、木桶、饭柜、勺子等。可见,领主的各种需要基本是庄园内部的农业和多种手工业予以满足的。显然,日本的庄园与西欧中世纪的庄园相类似,是一种有着比较发展的分工,因而能够保持较高自给程度的经济实体。这是一种较为纯粹的自然经济形态。进入近世,日本庄园制没落,原来主要居住庄园专属农民的村落,成为以本百姓为主的小农的居住点。但是,原来庄园内部较为发展的分工在各个村落里仍然留存下来。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当整个社会的商品经济有了新的发展,日本农村便更易于形成专业分化及社会分工,从而促进了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经济小生产的发展。
中国封建社会是地主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地主制经济下的主要劳动者是佃农及耕种自己土地的自耕农,他们都是以小家庭为单位,依靠家庭劳力从事农作的小农。这种小农作为一种经济实体,内部一般只能形成耕种与纺织的家内分工。加上中国封建政权实行中央集权制,地主的超经济强制力与西欧及日本的庄园主相比远为逊色,这就使中国的地主较难利用特权迫使农民按照其需要进行分工。又由于中国地主与佃户的关系不如西欧及日本庄园专属农民与庄园主的关系稳定,因而同一地主的各个佃户也难以像庄园专属农民那样形成固定的分工。显然,中国的小农作为一种经济实体,与西欧、日本的庄园制相比,具有规模小、分工不发展的特点。这是一种非纯粹形态的自然经济,这种自然经济内部的分工程度较低因而形成专业分化及转化为社会分工都比较困难,而这必然影响农民向商品经济小生产的转化。
基于上述原因,在鸦片战争之前,日本农民基本实现了向商品经济小生产的转化,而中国农民则基本上仍然处于自然经济形态。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下述方面:
其一,日本农村有了较多的以价值增值为目的的商品经济小生产者,而中国农村占绝大多数的仍然是以生产使用价值为主的农民,进入流通的主要是满足自己需要后余下的部分产品。
据幕府在19世纪初对全国110个村的调查,有20%~25%的农民兼营工商业。到19世纪中叶,这个比例当更高。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农业也进一步商品化。一方面谷物越来越多地转化为商品,据八木哲浩先生统计,1775年至1865年日本重要的稻米产地西摄所种稻米的平均商品化率达到了46.3%。此外,以桑、茶、楮、漆、红花、蓝、麻(棉)等所谓“四木三草”为代表的经济作物的栽培也大大发展。由上可见,日本农村工商业者再加上从事经济作物栽培的农民,两者在总数中所占的比例是相当高的,他们已不是以生产使用价值为目的的旧式农民,而成为以价值增值为目的的商品经济小生产者。
而鸦片战争前后的中国农村,虽然不能说没有专业分化和社会分工,但程度相当低;虽然不能说没有以价值增值为目的的商品经济小生产者,但占绝大多数的仍然是以生产使用价值为目的的旧式农民,其生产过程基本不受价值规律的制约。这种情况甚至到了20世纪30、40年代还没有多大改观。美籍学者黄宗智先生曾根据日本“南满铁道株式会社”研究人员20世纪30年代在华北平原33个自然村实地调查的资料做过有关研究。这33个村中除4个村的非农业户所占比例不详外,其余29个村的非农业户占总户数的平均比例仅为16.3%。而这29个村庄中包括属于石家庄市市郊的东焦村和属于济南市市郊的南权府庄,以及靠近唐山、北京、天津、石家庄等城市的一些商业化程度较高的村庄。如上推至鸦片战争前后,以全国范围论,比例当远远低于16.3%。此外,根据对33个村中的1个,即丰润县米厂村的研究,黄先生发现即使按“最低价值”来计算当地贫农户的自家劳动,“得出的农场(即小农家庭所耕种的土地——笔者注)‘净利润’仍是一个负数,也就是说,他们的劳动所得低于市面工资价格。”这些农户之所以会在边际报酬下降至市面工资以下时,仍继续投入劳动力进行生产,显然是因为对一个有剩余劳动力及挣扎于饥饿边缘的贫苦农民家庭来说,谋求生存是放在第一位的,而不像受价值规律支配的经营式农业那样,绝不会在成本超过报酬的情况下继续投入劳动力。米厂村靠近天津,在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尚属商业化程度高的村庄。如果也上推至鸦片战争前后,以全国范围论,农民的生产过程与价值规律相背离的情况当更严重。
其二,日本农村在专业分化及社会分工较为发展的基础上,出现了商业资本深入生产领域及支配生产的情况;而中国农村由于专业分化及社会分工发展较低,就一般情况而言,商业资本尚未深入生产领域,更未取得支配生产的地位。
在日本农村,随着商品经济小生产的发展,出现了为数可观的新兴在乡商人。例如河内八尾周围地区,19世纪中叶,在乡商人已达184人。其中不乏像池田家那样每年从事白棉布交易达12191匹至20471匹的商人。事实正如守屋典郎先生所指出的那样:“随着农民商品生产的增大,农村商人在农民中间到处成长起来。”日本农村与中国农村相比,有着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分工较为发展的特点。由于具备这一特点,在乡商人发展起来后,便易于通过“放纱收布”或“放机收布”等方式,使商业资本深入生产领域乃至支配生产。反映上述观点的史料很多,如尾张西部地区木曾川东岸的42个村庄中,1844年(天保十五年)有织户322户,织机1435台,其中“出机”,即租赁来的织机便有471台。到德川时代后期,这种由商业资本家支配的家庭工业,在农村纺织工业中占据了主要地位。而中国由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商人往往根据传统的“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原则从事经济活动,将经商所积累的资金用于购置田产,加上中国农村专业分化及社会分工程度远较日本为低,这使中国的商业资本较难深入农业的生产领域,更谈不上取得支配地位了。以棉纺织业为例,像日本在德川幕府后期所出现的包买商,在中国是在20世纪有了机制纱以后才出现的。
其三,德川幕府后期,日本农村已出现一定数量的手工作坊和手工工场;而中国在鸦片战争时期,手工业基本上仍然属于农民的家内劳动。
由于日本农村以价值增值为目的的商品经济小生产者不断增多,势必加速了两极分化。如丹北郡的池田家,在延宝年间只有地9石,由于兼营棉布生意,到1867年(庆应三年)持有土地达到40石。日本农村的手工作坊主及手工工场主的重要来源之一便是富裕农民。例如和泉宇多大津村,在1843年(天保十四年)时共有277户人家,其中235户与棉织业有关。在这235户中有14家织户,共有家族劳力46人,雇佣劳力47人,各户平均拥有劳力为7人,其中最大的一家织户,拥有家族劳力4人,雇佣劳力23人。这样的织户实际便是由富裕的农民棉手工业者中产生的手工作坊主。又由于日本在乡商人大量出现,商业资本深入生产领域,这也为进一步组织手工作坊及手工工场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成为日本农村手工作坊主及手工工场主的另一重要来源。
综上所述,可知通过富裕农民的上升及在乡商人的投资,到德川幕府后期,日本农村已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手工作坊及工场手工业,有些还达到了较大的规模,如武州,在天保年间(1830—1844)便有使用百余人的棉织业手工工场。
而中国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较日本低,农业能够提供的剩余产品少,加上土地自由买卖程度比日本高,富裕农民中连手工作坊主都很难产生,更不要说工场手工业主了。又由于中国的商业资本较难深入农民的生产领域,更没有如日本的商业资本那样对农民的家庭工业取得支配地位,因而经过商业资本的进一步组织而形成工场手工业也较日本困难。当然,这并不是说清末中国就没有工场手工业,例如,根据今人调查,山东淄川县栗家庄有一个地主兼丝织机房主的毕家,到道光二十年(1840),他家的恒盛机房也已有20张机。但这是我国发现的在鸦片战争前丝织业工场手工业的唯一实例。因此,尽管当时中国部分先进地区经济中的资本主义因素的最发达程度可能不一定亚于日本,但如果就其普遍程度而言,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中国与日本仍有相当明显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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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封建社会后期,日本小农的发展就总体状况而言超过中国小农,其内部包含有更多适合近代化的因素。这使日本由封建社会向近代化社会的转变要较中国顺利。在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改革派发动的倒幕运动,便得到了豪农以及下层农民的广泛支持;而在中国的戊戌维新中,康有为等维新派在农民中却没有任何基础,义和团甚至把保国会当作通洋贼子加以讨伐。毛泽东的著名论断:“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农民”,正是建立在对中国农民特殊情况的深沉观察之上的。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农村中进行了建立新的生产关系的尝试。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农民的经济地位发生很大变化,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但我们仍应看到中国农民的独特历史状况留下的深刻烙印,注意引导农民清除各种封建沉淀引发的非现代化思想,帮助他们增强市场观念,发展社会协作要求,推进民主教育,强化法制精神,开拓国际意识,提高科学文化水平等等。只有这样,中国才能伴随着现代化进程,造就出一代新农民,而一代新农民的产生则将为中国的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原载上海社科院《学术季刊》199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