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来源地以中西部地区为主
一般而言,作为流动人口的农民工的来源地较为多样,我们通过对这些来自不同地区的农民工进行对比研究找到来源地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例如,来源地与所在城市远近是否影响犯罪类型?相同来源地的农民工实施的犯罪是否具有共通性?哪一地区的农民工会较多地实施哪一类犯罪?(刘世天、卓黎黎,2008:第103~104页)。农民工犯罪人口的来源地,一般以城市相邻省份的广大农村地区为主,但不同的城市依其经济、社会及文化的辐射能力的不同,农民工犯罪人口的来源地范围有较大的差异。如北京、上海和广州是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特大城市,农民工犯罪人口的来源地更广一些。具体而言,在我国,农民工犯罪人大多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自吉林、黑龙江、河北、河南、内蒙古5个经济欠发达的省区的流动人口案犯占全部流动人口案犯的35%。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广东、浙江、江苏、福建、山东5个省份的流动人口案犯占全部流动人口案犯的6.4%。欠发达地区的外来人口因缺乏文化、技术等就业竞争能力,部分人难以谋生,不能保证基本的生活来源,可能转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北京,从2006年1~6月犯罪人户籍地统计,农民工犯罪人主要集中在10个省区。按人数由多到少排列为河北、河南、黑龙江、山东、安徽、吉林、四川、辽宁、内蒙古和新疆,此10个省区共有8234人,占总数的77.3%。其中,东三省占19.8%,华北三省占39.9%,西部地区占12.4%,中南地区占5%,总计77.1%(王大中、柴艳茹、张晓东、郭冰,2007:第9~15页)。在上海,农民工罪犯来自安徽的居首位,占26.3%;其次较多的依次为江苏占16.5%;四川占7.5%;浙江占5.8%;江西占5.5%。与1998年6月底的数据相比,农民工罪犯的省籍结构无明显变化。安徽、江苏两省由于离上海市地理位置较近,占据总人数的42.8%;四川地处内陆,顺长江而下打工也是一个较好的选择,所以所占比例也较高。而浙江自身中小企业就业机会较多,解决了一部分农民工的就业,所以虽然浙江距离上海地理位置不远,打工人数却少。总的来说,上海外来农民工多半还是由华东地区农民构成,说明农民工的外出地选择总体还是和地理位置远近相关,体现了农民工的群体理性选择。从来源地上看,主要集中在安徽、江苏、浙江、江西等邻近省份,这与上海外来人口的集中来源地比较一致。流入上海人口越多的省份,其流入人口在上海犯罪的比例越大。另外,上海人与外省份人结伙或其他几个省份人勾结形成的跨省区犯罪团伙也占了4.1%(王桂新、刘旖芸,2006:第44~48页)。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天津市农民工犯罪人口的来源地情况看,主要呈现出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天津市农民工犯罪人口的来源地主要以周边邻近省份的农村地区为主,尤其以河北、山东、河南、安徽这4个省份为多,其中来源于河北省的犯罪人口就占了1/5强。二是进入21世纪,农民工犯罪人口的来源地发生了重大的结构性变化,来自邻近省份的犯罪人口呈现不断降低的趋势,而来自与天津市距离较远省份的犯罪人口不断上升,以致成为该市农民工犯罪人口的主要来源地,如来自吉林、贵州、云南、新疆、甘肃等地的农民工犯罪人口大量增加,占全部外来农民工犯罪人口的比例超过60%。由此可见,在城市化初期,邻近省份农民工的增多,必然会导致来自邻近省份犯罪人口的增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农民工不断融入所在的城市中,对城市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不断增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的犯罪行为不断减少,造成犯罪人数的降低。而较远省份犯罪人口比例的增高,反映出城市农民工流动的梯次性,这些远道而来的农民工,需要比前期进城的农民工付出更多的适应性成本,至少地域相距越远,文化差异就越大,在城市生活的适应过程中,会产生更多的冲突,犯罪的增多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从农民工的流动方式看,盲目流动的占多数,有组织的流动少。调查研究表明,80%以上农民外出是通过亲友带出或介绍的,即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是由农民自发完成的。第一,这种无序的流动,缺乏法律机制的制约,从而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引诱逼迫妇女卖淫,甚至买卖妇女的案件时有发生。第二,这种无序的流动也是盲目的,造成一些人进城后,一时找不到工作,没有固定的居所和生活来源,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因而造成有的沿街乞讨、露宿街头,有的到处流窜、寻衅滋事,有的铤而走险、偷盗抢劫。第三,这种依靠同乡、同族、亲戚介绍的流动方式,使流动人口带有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具有好抱团、排外的心理。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也往往以此为纽带,拉帮结伙组成松散的或是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形成诸如偷窃团伙、流氓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制黄贩黄团伙以及协助销赃团伙来危害社会。团伙成员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因而大案不断(黄立,2000:第60~62页)。
农民工来到他乡,由于人生观、价值观、生活方式、兴趣爱好等方面与当地人不同,很难真正融入当地的主流文化,因而形成了自我保护和排外心理;但和具有血缘和地缘关系的流动人口则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很容易找到归属感。大量案件表明,以地缘关系、血缘关系以及方言习俗在人际沟通上的便利功能,对具有相同负文化特质的团伙违法犯罪人员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以地缘、血缘关系组成的流动人口犯罪团伙是我国城市中团伙犯罪的主要形式。到城市谋生的民工主要来自农村,一般都是一个村、一个乡、一个县或一个省的,队伍以“传帮带”的形式逐渐壮大。传统的乡土观念、血缘、亲缘关系和外地生活的艰辛,使得来自同一地方的外地民工在日常生活中互相帮助、互相扶持,久而久之便形成一个小团体,一人产生犯意,就会有多人响应,大家一起参与。据调查,目前在北京形成的流动人口社区“浙江村”“河南村”等,在给流动人口提供归属感、就业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为犯罪信息的传递、犯罪经验的交流提供了便利条件,从而为这一特殊群体提供了犯罪的温床。如新疆籍流动人口犯罪以盗窃为主,东北籍流动人口犯罪以诈骗为主,贵州籍流动人口犯罪以夜间攀楼入室盗窃为主等。在广州、深圳、东莞等地,某些镇的整个村都是由外省某个县、乡镇人员组成,成为“同乡村”,他们“照应”方便,“传帮带”现象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