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以男性为主
农民工犯罪以男性为主,这缘于我国城市化建设阶段产业结构的特点,也由于我国农村传统文化制约下的家庭结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比较盛行,出外打工谋生的大多是男性。在中国传统社会里,男主外女主内,以男性外出务工而女性留守家庭的方式为主。而现在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可在外打工,甚至出现了夫妻双双外出打工的趋势。在我国,女性犯罪在刑事犯罪中的比率由20世纪50~60年代的1%~3%,上升到20世纪80年代初的4%~10%,80年代末则为12%左右(赖修桂,1997:第51~55页)。在我国,农民工中犯罪人口的性别结构的失衡状况特别明显,这与农民工中男性比例偏高而女性比例偏低有密切的关系。从天津市农民工犯罪人口的性别结构上看,存在较为严重的“性别失衡”现象。如1999年入狱的农民工犯罪人口中,男性占96.5%,女性只占3.5%。到2002年,男性所占比例有所下降,为93.9%,女性比例上升为6.1%(张原震,2007:第119~122页)。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将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诱发女性农民工犯罪的因素将长期存在,农民工犯罪人口中女性比例的增高将成为一种发展的趋势,其绝对数和相对数仍将会有所上升。
农民工犯罪人口中女性比例较低是就犯罪人口的总体而言的,从犯罪人口来源地差异的角度看,邻近省份的犯罪人口与边远省份的犯罪人口相比,其性别结构也相应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总体的性别结构中,男性犯罪人占了绝大多数,而女性所占比例相对很小。不同的省际来源地之间,犯罪人口的性别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异,除了新疆之外,华北地区以及东北地区的来津犯罪人中的女性犯罪人比例偏高,而距离天津空间距离较远的边远省份和南方省份来津的犯罪人口中,女性的比例非常低。男女农民工犯罪嫌疑人实施最多的都是侵财类犯罪,但由于生理条件,男性使用暴力手段比较突出。其中盗窃、抢劫、抢夺犯罪在男性流动人口中所占比重明显高出女性流动人口。女性的违法犯罪多以非暴力犯罪手段实施,如使用麻醉、蒙骗等不需要体力的手段,流动人口的不同年龄段因生理特征及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客观存在着差异,导致在犯罪的数量、类型、方式等方面有着显著的不同(王桂新、刘旖芸,2006:第44~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