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我国电网区域划分

原国家电力公司成立于1997年,管理全国电网和所有发电厂。2002年2月,国务院发布《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提出了“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发电和电网企业”等“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根据改革方案要求,当年各电厂被划归分属五大“发电集团”(大唐、国电、华电、华能、中电投)运行管理;同年12月29日国家电网、中国南方电网两大电网公司正式挂牌成立。目前,中国南方电网公司负责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五省区的电力供应;国家电网公司又划分为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冀北、山西、山东)、东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东部)、西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华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华中(湖北、河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五大区域电网公司,负责除南方电网所属的五省区以外的其他26个省市的电力供应。另外,内蒙古自治区内电力供应及电网建设又分为两部分:自治区中西部地区由自治区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内蒙古电力公司负责,自治区东部地区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2015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提出了“三放开、一独立、三加强”的总体思路,将促使电力公司进一步简化、优化变电站建设的流程。

本书中将电网公司系统的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公司称为省电力公司或省公司,市(地级)、县公司称为供电公司、供电部门,泛指时统称电力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