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完成

审核机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并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特殊情况下,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书面意见和建议根据以下要求提出:

1.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 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2. 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 建议纠正;

3.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建议补充调查;

4. 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 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 对于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案件, 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