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裁量审核

(一) 处罚裁量分级

1.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 违反市场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3) 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 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3. 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应当或可以从重处罚的量罚因素包括:

(1) 情节恶劣, 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 造成影响面较广的;

(3) 违法行为被群众多次举报的;

(4) 逃避、妨碍执法、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5) 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 或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6) 经执法人员劝告后, 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 以及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7)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 或者被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9) 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专项整治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11) 侵害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利益的;

(12) 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13)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 处罚幅度裁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和种类, 制定公平、公正的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 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做到合法、合理。但裁量权基准制度与生俱来的局限性这一基本事实要求每一位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面对细化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仍需注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几个重要方面, 做到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1. 认定事实

准确认定情节轻重。对违法事实情节轻重的准确认定, 是正确确定处罚幅度的前提条件。所谓情节, 是指事物发生、发展的因果关系和演变过程。违法行为的情节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包括目的、动机、心理状态和态度表现等, 客观方面包括时空、对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必须认真考虑上述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违法情节。在实务中, 行政执法人员往往违反比例性、适度性和必要性, 随意选择具体事实属于“情节较轻”还是“情节严重”, 从而随意适用从重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2. 确定阶次

进行量罚前, 对于没有制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 要结合案件事实和法规进行综合考虑。对已制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 要严格遵照执行, 准确确定阶次。确定阶次, 找准处罚幅度, 尽量避免出现合法但不合量的决定。往往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执法结果与立法目的相悖, 如对违规行为处理不适当; 二是未将相关因素纳入考虑范围, 如对从事个体经济违规行为的个别处罚, 没有顾及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和扶贫政策。

3. 量罚

量罚要求合理把握裁量尺度。首先, 要准确理解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和内容; 其次, 要熟练掌握行政处罚相关法规的规定。

在实行中要掌握处罚规则。禁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实行上限罚款。如从重处罚: 主观恶意的, 从重处罚; 后果严重的, 从重处罚; 区域敏感的, 从重处罚;屡罚屡犯的, 从重处罚。对其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从一重处罚: 多个行为分别处罚, 即一个主体的多个市场监管违法行为, 虽然彼此存在一定联系, 但各自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 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同时、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4. 避免处罚幅度不当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指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虽然在形式上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手段、范围、幅度内, 但实际上与法律精神相违背, 没有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精神来执行法律, 行政机关不正当地行使了权力, 损害了社会或个人的利益, 而表现出明显的不公正的违法处罚。“显失公正”虽然在形式上合法, 但违背了合理性原则, 表现出明显的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