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士子编号

乡试日期既定,随着考官先期入闱,应试者即按期入场考试,并严格遵守各项场规。入场士子均有各种编号。一为士子考场之编号,以确定士子入闱后归入某号舍。编号用《千字文》编列,惟天、玄、地、黄等字,数目字及荒、弔等字不用,如章字第八号,育字第五号等。二为士子试卷之编号,士子交卷后,试卷经弥封所弥封后,书印红号,亦用《千字文》编列,待誊录出朱卷后,所用字号与墨卷一致,以便查核。三为考场中因区别士子之地域、户籍及身份而另编之字号,旨在按编号分别规定取中名额。本节所述之士子编号即指后者,因分配中额而另编之字号。

各省乡试中额,并非全部在通省内凭文取中。清政府在分配中额时,还要考虑到其他因素。因为许多省分都有一些文化落后的地区,以及一些身份特殊的应试者,如少数民族士子、官员子弟等。因此,为兼顾各省之中各地区应试者的利益,清政府在乡试中推行了针对特殊人群的定向配额制度,有学者称为“保障性名额”,以保证各地区、各种身份的应试者都有中式的机会。而这项政策的推行,是通过编号来实现的。

因中额而另编字号者,首先是区分官卷及民卷,而在民卷之中又编有各种字号。

一、编号

各省乡试除官卷外,均属民卷。民卷之编号均书于卷面,以确保各字号士子均有中式之机会。有些编号则属对边方偏僻士子之照顾,“俾士子知上进有阶,愈加鼓舞”(477)。这里体现了对落后地区的扶植和政策倾斜。

1.顺天乡试之编号

顺天乡试之入场士子,涉及地域广,身份差异大,情况与各省不同,故所有应试者均有编号,且所编字号最为复杂。顺治二年(1645年)定,直隶生员编为贝字号,宣府镇(后改宣化府)生员编为旦字号,奉天府学生员编为夹字号。旦字号于嘉庆十年(1805年)归并通省取中,光绪五年(1879年)以宣化府应试人渐多,而中式者少,且常有脱科之情况,遂从直隶总督李鸿章之请,仍恢复旦字号,取中四名。(478)初定,国子监生应试,编为皿字号,顺治十四年照南北分卷之例,直隶八府、延庆、保安二州、辽东、宣府、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西之贡监生编为北皿字号,江南(后改为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后改为湖北、湖南)、广东之贡监生编为南皿字号,以应试人数多寡,分定中额。(479)乾隆元年(1736年)又改为南、北、中皿,将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四省之贡监生另编为中皿字号,其他原属南、北皿字号者不变。(480)六年,将广东之贡监生改编为中皿字号。(481)二十一年,严禁南人冒捐北监入试。(482)

八旗初不应试,后准应试,入顺天考场。康熙八年(1669年)定,满洲、蒙古士子编为满字号,汉军士子编为合字号。(483)热河厅于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建学,四十三年改厅为承德府。次年奉上谕,准承德生员于顺天乡试。鉴于士子鲁朴者多,若编入贝字号,恐难中式,遂另编承字号,每科乡试取中举人一名,“以示嘉惠塞上士林”(484)。光绪四年(1878年),以吉林士子应顺天乡式,亦编入奉天夹字号,并增加中式名额,定为夹字号中额八名。(485)十三年议准,黑龙江士子亦应顺天乡试,一例归并夹字号。(486)

2.各省乡试之编号

各直省之乡试并非所有省分、所有入场士子均另行编号,而只是针对某一部分人另行编号,以确定取中名额。现将有编号之省分的情况阐述如下。

陕西乡试,包括甘肃、宁夏士子。顺治初定,宁夏生员编为丁字号,甘肃生员编为聿字号,各取二名。(487)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鉴于甘肃有五个府学自开科以来未中式一人,又将凉州、西宁等五学生员编为聿左字号,甘州、肃州等五学生员编为聿右字号,各取中一人。如有增中一名之科,各中一名。(488)雍正八年(1730年),因边塞士子每多无力应试,礼部议准,将陕西沿边之榆林、神木、府谷、靖边、安塞、保安、吴堡七学另编木字号,每科于通省中额内取中一名,以示鼓励,庶边陲士子益加潜读。(489)乾隆四年(1739年),川陕总督鄂尔达奏请分别陕、甘士子试卷,陕省取三分之二,甘省取三分之一,未准。(490)七年,因“聿右试卷较聿左仅三分之一”,特定,“将额中举人二名,一科凭文通取,一科左右分中”(491)。三十六年,因新疆士子参加陕西乡试,遂将凉州一府归入通省卷内,不再另编字号,甘州、西宁编为聿左字号,肃州、安西、乌鲁木齐等处编为聿右字号,每科各取中一名。(492)至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又将镇西府、迪化州所属士子另编聿中字号,于陕西乡试取中名额之外,增额一名取中,以示嘉惠边陲士子。(493)同时,叙州、玉门、敦煌亦归聿中字号。(494)光绪三年(1877年),以甘肃单独乡试,遂定,甘州、西宁二府自下科为始,将向编聿左字号注销,一律归入大号,与通省士子合试。又定,甘肃回生应试至二十人以上,另编良字号,于甘肃乡试中额(三十名)内取中一名,不足二十人则归大号取中。(495)

山东乡试,四氏学例编耳字号。初沿明末旧例,耳字号只取孔氏,而不及其余三氏。(496)其三氏有中式者,拆号悉置副榜,故有疏请恢复四氏并中者。(497)顺治十四年(1657年)题准:“山东孔、颜、曾、孟四氏子弟试卷,仍同编耳字号,文优者取中二名。”(498)

清廷统一台湾后,准台湾士子应福建乡试。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从福建提督张云翼之请,(499)台湾士子另编台字号,额中一名,待数科之后撤号,不限中额。(500)三十六年,以台湾士子应试者少,且有一半士子系泉、漳二府之人冒籍应试,故撤台字号,归闽省额内一体取中。(501)雍正七年(1729年),因冒籍者已改归本籍,且台湾诵读之士志切观光,复准台湾五学应试士子另编台字号,于闽省中额内取中一名。(502)十三年,又加增台字号中额一名。(503)嘉庆十二年(1807年),将台字号改至字号,中额亦增至三名。道光八年(1828年)议准:“福建台湾,孤悬海外,嗣后于闽籍中额三名之外,另编田字号,自本科为始,加设粤籍中额一名。”(504)这里的粤籍是指原籍在广东,已在台湾入籍者。另外,乡试广额,至道光元年明确规定,台湾至字号于本省广额三十名内分中一名。其中,咸丰元年(1851年)、同治元年(1862年)、十一年、光绪元年(1875年)四次广额,均依道光元年例,台湾士子加中一名。(505)有关广额问题,详见本章第八节。

江南乡试包括江苏、安徽两省生员,初为一省时,凭文取中,康熙初分为江苏、安徽两省,仍为一闱,录取依旧。至乾隆元年(1736年)始定,江南乡试分上下江字号,上江为安徽士子,下江为江苏士子,各定取中名额。(506)

四川宁远府,僻处极边,乾隆三年(1738年)从巡抚硕色之请,宁远府应试士子至三十名,另编宁字号,于本省额内取中一名。(507)后又改为丁字号。咸丰十一年(1861年),以宁远府“百余年来人材蔚起,因限于定额,致遭摈弃”,遂注销丁字号,归入通省,凭文取中。(508)

湖南之凤凰、乾州、永绥三厅并永顺府属保靖县,系属苗疆,该地设学开科晚,其生员难与通省士子同场较艺。嘉庆十三年(1808年),湖南巡抚景安等,恐阻苗疆士子上进之心,奏请将苗疆士子及苗生乡试另编字号。(509)礼部议准:凤凰、乾州、永绥三厅及保靖县应试士子至三十名以上另编边字号,于本省额内取中一名。至四厅县苗生,应试人数在十五名以上,另编田字号,额外取中一名。如边字号不足三十名,田字号不足十五名,则仍附通省取中。(510)

湖北乡试初无另编字号者,同治元年(1862年),以施南府距省城较远,准该府应试士子至三十名以上,另编方字号,取中一名。不足三十名,毋庸另编字号。(511)八年,取消方字号。以郧阳府属离省城较远,准另编员字号,仍以应试至三十名为限。(512)光绪四年(1878年)议准:湖北轮到取中游动名额一名之年(此游动名额与湖南轮流取中),将施南、郧阳二府士子,先由施南府编立方字号,续以郧阳府编立员字号,轮流间科取中。(513)这样也就保证了施南、郧阳二府士子至少每四科必取中一人。

广西泗城、镇安二府,系改土归流之府,文风较陋。嘉庆五年(1800年),广西学政钱楷有另编字号之请,部议未准。(514)光绪十年(1884年),从广西巡抚倪文蔚之请,于广西加广中额内特拨一名,为泗城、镇安两府轮中之额。泗城生员编泗字号,镇安生员编镇字号,轮流间科取中。(515)十五年,又准归顺、百色两州厅分编字号,另行取中。(516)

广东琼州府(今海南省),地处极边。光绪十三年(1887年),从两广总督张之洞之请,(517)琼州府士子另编玉字号,于该省中额中拨出二名,归琼州府取中。(518)

又,山西乡试初将大同府生员另编字号,取中二名。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以大同人文胜前,令与通省士子一例取中。(519)各省驻防生员、贡监生初须赴京乡试,嘉庆十八年(1813年)议准:自二十一年丙子科为始,陕西、甘肃、福建、广东、河南、江南、浙江、湖北、四川、山西各驻防省分,随省乡试,“编立旗字号,另额取中,学政录送十名,准取中一名,其零数过半者,再取一名,将来人数增多,总不得过三名”(520)。至于商籍乡试,康熙六十年(1721年)定,长芦商籍生员于顺天乡试,另编卤字号,于五十卷内取中一名。(521)六十一年准广东商籍生员于乡试中编为卤字号,额中二名。(522)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议准:各省商籍,广东仍用卤字号,其直隶、江南、浙江、山东、山西、陕西等处亦设卤字号,五十取一。(523)

从各省编号的情况看,除顺天乡试情况特殊,入场士子均有编号外,其他各省则只是针对某些地区或特殊群体单独编号。单独编号的对象,一是未开乡试的边远省分,如附于顺天乡试的奉天、吉林、黑龙江,附于陕西乡试的甘肃、宁夏、新疆。二是各省中的边远地区、文化相对落后地区,如陕西陕北七学,福建之台湾,四川之川南宁远府,广西之桂西泗城、镇安二府,广东之琼州府。三是针对少数民族子弟,如湖南凤凰等三厅一县之苗生,甘肃之回生。四是针对特殊群体,如顺天乡试中的八旗士子、国子监生,山东乡试之四氏后裔,各省之商籍子弟,驻防八旗子弟等。这是在各省乡试中额内的一种政策倾斜,除特殊群体外,主要针对各地方的文化落后地区。尽管给这些单独编号的士子中额并不多,一般是一二名,或三四名,但是他们的录取比例还是很高的。各省士子一般为百人中录取一名,当然有略低于此者,如广西、贵州,也有大大高于此者,如江南、浙江等省,而单独编号的士子,最多的是商籍,五十中一;其次是四川宁远府、湖北施南府及湖南苗疆士子,三十取一;甘肃回生二十取一,湖南苗生十五取一。台湾士子,虽然没有规定录取比例,但从台湾设学及学额情况看,其生员,每三四十名中可有一人录取为举人。而且对于单独编号的中额,在顺治十七年(1660年)、乾隆九年(1744年)等几次削减各省中额时均明确规定,此项中额不减。(524)可以说,对单独编号士子规定取中名额是一项非常优惠的政策。

清政府之所以采取这样一种乡试中额的分配方式,是有其政治目的的。一是要在文化落后地区推广、普及文化教育,一是笼络天下的读书人,进而安抚人心,稳定地方。如顺天乡试为承德府生员另编承字号,正是考虑“边外士子朴鲁者多,恐尚未能与通省贝字号卷校艺获售,着加恩照宣化府之制,另编承字号,每科乡试取中举人一名,俾士子知上进有阶,愈加鼓舞,俟将来文风渐盛,人数多至百余名,该督臣再行奏闻增额,以示嘉惠塞上士林,多方乐育至意”(525)。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增加镇西府、迪化州士子中额时,特颁上谕称:“用示朕加惠边陲士子至意。”(526)而在湖南改土归流地区专门为苗生设立中式名额,更是清政府推行“以汉化夷”政策的具体表现。

二、官卷

在保证边远地区、文化落后地区的应试者有中式机会的同时,清政府还专门限制官员子弟之登进,而不致妨碍寒畯进身之路,因此有官卷之设。凡官员子弟应试,另编立官字号,以区别于一般士子之民卷。官卷之设,始于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

自行科举以来,大臣子弟应试多引发争议。唐代即有抑制大臣子弟之举,(527)宋代更创立了牒试之法,明代朝野攻击大臣子弟夤缘幸进之声不断。(528)清初以来,达官子弟与天下士子一体应试,而中式独多。顺治十五年(1658年),刑部左侍郎杜立德弹劾“内院学士胡兆龙,罔上行私,目无功令,权势倾人”,其弟兆麟、兆凤分别于顺治十一年、十四年乡试中式,都城有“一龙当道,麟凤齐鸣”(529)之谣。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甲午科,都御史徐元文子树声、侍讲学士徐乾学子树屏,同时中顺天举人,后以取士不公被黜革。三十八年己卯科顺天乡试榜发后,因取士不公,“士子鼓噪”(530)。三十九年庚辰科会试,“所中大臣子弟居多,孤寒子弟未能入彀”(531),人心不服。于是,定官、民分卷之法。康熙帝特谕大学士、九卿等:“考取举人、进士,特为得人耳。若或行贿夤缘而得之,则出身之本源不清,而欲冀他日为忠臣良吏,得乎?今朕意欲凡系大臣子弟,另编字号,令其于此中较阅,自必选择其文之优劣。大臣子弟既得选中,又不致妨孤寒之路。如此,则于考试一事,大有裨益。尔等议奏。”(532)于是,大学士、九卿等遵旨议定:顺天乡试,大臣官员子弟,满洲、蒙古之满字,汉军之合字,直隶之贝字、皿字,各于其卷面字号下编书官字号。又,顺天有国子监录送之贡监生,照例分别官、民卷,分别进入不同号房。会试亦于满、合字号,及直隶各省南、北字号下编书官字号,分别进入不同号房。其各省生员亦一例分别官、民卷。直省如定额十卷,民卷取中九卷,官卷取中一卷。若各省乡试官员子弟止数人者,不必另编官字号。再,各省乡试之夹字、旦字、耳字、聿字、丁字,及会试之云南、四川、贵州、广西,此数处额少,俱不必另编官字号。(533)同时规定:在内文官京堂以上,及翰詹科道,武官参领以上,在外文官藩臬(即布政使、按察使)以上,武官提镇(即提督、总兵)以上,其子孙及同胞兄弟,并同胞兄弟之子,俱编为官字号。已故及降革者不准编入。(534)不久,以吏、礼二部司员有科场之责,允其子孙编入官字号。(535)康熙四十一年,清廷进一步明确:丁忧、告病、告老、休致各官,应在编官号之列者,其子孙自应编入官字号。(536)五十一年,因会试决定行分省取士之法,遂停止会试之官卷(537)。设立官卷,规定中额,旨在防止官员子弟取中过多,因此,官卷必须按定额录取,不得挤占民卷。

官卷之制确定后,不时有所调整,而调整之内容,多是对官卷之限制。如雍正元年(1723年)规定,官卷少之省分,因文理荒疏,不能足额,即以民卷内佳卷补足,任缺毋滥。(538)七年议准:官员子弟,凡已出继者不得编入官卷。(539)乾隆九年(1744年),以内阁侍读亦经办科场事,准其子弟编入官卷。(540)十五年,湖广总督永兴以官卷较民卷过优,奏请改定官卷之例,遂定:直省额中举人二十五名内,许中官卷一名。同时停吏、礼二部司官及内阁侍读子弟入官卷之例。(541)此时已较初定时十名中额取一,限制更为严格。十六年,明确规定各省官卷之中额,自六名至一名不等。且定,京官文四品,外官文三品,武官二品以上及翰詹科道子弟得编入官卷,八旗武职自副都统以上方列官卷。(542)二十三年,又以官卷过优,重新规定:直省乡试官卷于定额中,大省每二十名取中一名,中省每十五名取中一名,小省官卷本属无多,不妨稍宽其额,每十名取中一名,(543)零数超过规定数一半可加中一名,如大省官卷有三十一名,可取中二名,余类推。不及额者归民卷。(544)自是成为定制。(545)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官员子弟的中式。以浙江为例,该省中额为九十四名,其中最多可录取六名官员子弟,但前提条件是至少要有一百十一人入场应试,否则多余的名额要划归民卷。二十七年定:嗣后,应得官卷之现任文武各官,应查明开单,知照各本省存案,遇有升迁事故,均于奉旨后随时移咨各该官原籍,乡试之年按册查核,有混入官卷者,造送各官议处。(546)五十七年复准:本官出继,其本身同胞兄弟,及同胞兄弟之子,概不得编入官卷。(547)道光元年(1821年)议准:给事中外授道员后,子孙改归民卷应试。(548)咸丰年间行捐输加广乡试中额,遂定:各省“捐输推广之额,均归民卷取中,不得加入官卷”(549)。按定制,办理官卷过程中,如有官员疏忽,造成该入不入之错误,送考官罚俸一年。(550)

清廷设立官卷,是取信于民的举措,其目的就是要安抚天下士子之心,并博得舆论的赞同。在推行官卷的过程中,逐渐形成惯例,即官卷不中解元与经魁。有记载:“江南乡试,俗名第十九名为官元,以官卷中式最高名数以第十九名为止。两主试以十八名之魁卷归之寒士,使得一乡魁美名也。”(551)清代既行官卷之制,有关大臣子弟登进之议论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