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庆高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战略研究
- 周丽主编
- 9193字
- 2021-04-04 12:52:05
2.3 政策结构
我国发展新能源汽车政策体系大致由宏观综合政策、行业管理政策、推广应用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科技创新政策、基础设施政策六个部分构成,涵盖了产业发展的诸多要素,形成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体系,推动形成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基本的政策体系架构如图2-5所示。
图2-5 新能源汽车政策支持体系
2.3.1 宏观综合政策
2009年是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拉开序幕的一年,这一年,国家在政策导向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09年2月27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四大部门联合召开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会议,并在随后颁布《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强调了我国发展新能源汽车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发布,确定了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并在之后的几个月公布了前5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共47个产品型号,为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做出了指导和规划。2009年3月23日,《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出台,作为汽车产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旨在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将新能源汽车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要着力突破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子控制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推进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同时,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相关前沿技术研发,大力推进高能效、低排放节能汽车发展。
2012年7月9日,国务院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明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汽车工业转型的主要战略方向,当前重点推进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此外,还对发展目标做出了具体要求。在销量上,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万辆;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到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纯电驱动模式下、综合工况下续驶里程分别不低于150km和50km。在燃油经济性方面,到2015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L/100km,节能型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降至5.9L/100km以下。
2014年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该意见提出了包括总体要求、加快充电设施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等政策措施。
2015年5月19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部署制造强国战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被列为重点发展领域,提出“掌握汽车低碳化、信息化、智能化核心技术,提升动力电池、驱动电机、高效内燃机、先进变速器、轻量化材料、智能控制等核心技术的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形成从关键零部件到整车的完整工业体系和创新体系,推动自主品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同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目标。
2016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号),提出鼓励新能源汽车与相关产业领域融合创新,培育跨界融合的新增长点,并确定了8个方面的发展任务,部署了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提升工程等21项重大工程。
2017年4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科技部在认真评估汽车工业发展现状、深入分析未来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发布了《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信部联装〔2017〕53号)。该规划确定了“力争经过十年持续努力,迈入世界汽车强国行列”的总目标,核心要义是做大做强中国品牌汽车,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提出以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为突破口,加速跨界融合,构建新型产业生态,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由大到强发展;到2020年培育形成若干家进入世界前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若干家超过1000亿元规模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到2025年,培育若干家进入全球前十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突破产业链关键短板,掌握从零部件到整车的关键核心技术。此外,新能源汽车能耗也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017年6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该文明确规定:将严控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同时将促进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
2017年9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信部第44号令),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从总体来看,该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是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国务院印发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等多份重要文件,均要求研究实施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制度,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长效机制。
2018年6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与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第18号令)。负面清单指出,汽车行业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2018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发布。为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该通知提出了继续实施新能源购置税优惠政策、落实“双积分政策”、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标准规范、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方面的内容。
2.3.2 行业管理政策
2009年6月17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发布,目的是为了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同时发布了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2011年12月30日,GB 27999—201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发布,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对促进传统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协调发展,完善我国汽车产品节能管理标准体系,促进我国汽车节能减排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3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第22号公告),对相关电池企业提出了产能和技术等方面的要求。
2015年6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第27号令),提出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投入生产纯电动乘用车,该规定从2015年7月10日起执行。
2016年3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关于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这是自2015年6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公布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批复的第一家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资质。
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39号令)。
2018年2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明确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产品的设计要求、生产要求和回收责任等,旨在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该办法提出,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电池生产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协同,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蓄电池编码对应信息;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给予补贴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
2018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22号令),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2.3.3 推广应用政策
2005年,国家“863计划”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重大项目,确定北京、武汉、天津、株洲、威海、杭州6个城市为电动汽车示范运营城市。
2009年2月,“十城千辆”工程(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决定在3年内,每年发展10个城市,每个城市在公交、出租、公务、市政、邮政等领域推出1000辆新能源汽车开展示范运行。
2009年8月11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1批)予以发布,第1批只有5个产品型号。2009年8月24日发布《关于2009—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汽车采购工作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排量和价格双重标准,不得超编超标准采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国发〔2009〕5号)精神,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环保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2009年9月1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2批)予以发布,共有19个产品型号通过发布。2009年9月23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3批)予以发布。产品型号增加到31个,各大汽车生产企业快速跟进。2009年11月11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4批)予以发布,新增6个产品型号。2009年12月12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5批)予以发布,新增10个产品型号。全年24家汽车生产企业的47个型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发布。2009年,中国市场新能源汽车产销量有5000辆左右。
2009年12月,国家决定增加推广试点范围。2010年,国家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由13个扩大到20个,选择5个城市进行对私人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试点,补贴幅度和标准将接近公共服务领域购买新能源车的补贴办法。
2010年5月,《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10]227号),在原有13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增加天津、海口、郑州、厦门、苏州、唐山、广州7个试点城市。第3批又增加沈阳、呼和浩特、成都、南通和襄樊5个试点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范围进一步扩大到25个城市。2011年11月10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149号)。通知规定,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对进入推广目录的产品,定期进行市场销售量核查,对一年内未销售的产品,取消该产品目录;并将对目录产品在试点城市的实际运行状态进行抽样测试,如果不达标,车企将面临取消产品目录及参与试点的资格。通知还要求车企配备相应的售后服务体系、回收处理体系等;要加大自主创新产品示范推广力度,确保实现年度车辆推广目标;充电网络要覆盖住宅小区、工作场所停车位,在政府机关和商场、医院等地设置专用停车位及充电桩。
2014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该意见提出八大项30个小项的全面要求,特别是明确提出要破除地方保护,各地区要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并提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2015年3月1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5〕34号),提出自2020年,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的推广总量达到30万辆。城市公交车、出租车运营权将优先授予新能源汽车,并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程度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倾斜或成立专门的新能源汽车运输企业。
2015年4月22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四部委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这一政策对稳定行业信心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6年11月21日,为更好地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更好地区分辨识新能源汽车,实施差异化交通管理政策,公安部发布《五城市试点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决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南京、无锡、济南、深圳5个城市试点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以下简称“新号牌”)。
2017年11月起,公安部部署,在前期5个试点城市推广应用基础上,增加河北保定、吉林长春、福建福州、山东青岛、河南郑州、广东中山、广西柳州、重庆、四川成都、云南昆明10个城市启用新号牌;2017年12月底前,除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启用外,各省(区)至少还有1至2个城市启用新号牌;2018年上半年,全国所有城市全面启用新号牌。
2.3.4 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号)岀台,中央财政重点对试点城市购置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该财政补贴办法同时要求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参与示范推广试点的,低排放、低能耗混合动力汽车,给予0.4万~42万元不等的成本差价财政补贴;零排放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给予6万~60万元不等的成本差价财政补贴。
2010年6月1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等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按3000元/kW·h给予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1.6L及以下节能车补贴3000元,补贴资金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
2014年8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称,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2014年11月6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联合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对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资金申请和审核、资金下达、监督管理等涉及财政资金拨付与使用的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5年4月22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四部委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
2015年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通知明确,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2016年1月21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6号),表示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此后,全国性的新能源汽车骗补核查工作随即展开。
2016年9月8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发布《关于地方预算公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报》,对5个典型骗补案例的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2016年12月29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对补贴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门槛,并加大客车等车型的补贴退坡力度。2018年2月13日,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进一步提高纯电动乘用车能量密度门槛要求。根据成本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合理降低新能源客车和新能源专用车补贴标准。燃料电池汽车补贴力度保持不变,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进行补贴,燃料电池客车和专用车采用定额补贴方式。从2018年起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逐渐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等环节。
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第172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2018年5月2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公告称,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将汽车整车税率为25%的135个税号和税率为20%的4个税号的税率降至15%,将汽车零部件税率分别为8%、10%、15%、20%、25%的共79个税号的税率降至6%。
2.3.5 科技创新政策
2001年,“863计划”电动汽车重大专项,确定“三纵三横”战略。以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为“三纵”,以多能源动力总成控制、驱动电机、动力蓄电池为“三横”。
2007年,“863计划”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重大项目,规划对新能源汽车投入20亿元研究经费。
2011年7月14日,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部),全面实施“纯电驱动”技术转型战略,实施新能源汽车科技产业化工程。重点推进关键零部件技术(电池—电机—电控)、整车集成技术(混合动力—纯电驱动—下一代纯电驱动)和公共平台技术(技术标准法规—基础设施—测试评价技术)的研究。继续实施“十城千辆”工程,到2015年,突破23个重点技术方向,在30个以上城市进行规模化示范推广、5个以上城市进行新型商业化模式试点应用、电动汽车保有量达100万辆、产值预期超过1000亿元。发展与电动汽车关系密切的智能电网。
2015年6月22日,科技部发布《关于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等十个重点专项2016年项目安排进行公示的通知》,正式启动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并在6个技术方向启动18个项目。
2016年10月9日,科技部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2017年度项目在动力电池与电池管理系统、电机驱动与电力电子、电动汽车智能化、燃料电池动力系统、插电/增程式混合动力系统和纯电动动力系统6个创新链(技术方向)部署了18项重点任务,提出具体研究内容和考核标准,将推动新能源汽车相关企业对创新技术研究,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进步。
2016年10月26日,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年会上,国家强国战略咨询委员会发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描绘了我国汽车产业技术未来15年的发展蓝图。
2.3.6 基础设施政策
2011年12月22日,按照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化总体部署,在国家标准委协调和支持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委员会牵头,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共同起草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三项国家标准;由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共同起草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国家标准。该四项标准已于2011年12月2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1年第21号”批准发布,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2014年11月18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财建〔2014〕692号)。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指导性文件正式出台。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不低于2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5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10000辆;其他地区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广数量不低于1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3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5000辆。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国家相关部门即将对各个示范城市的推广结果做“中期评估”。四部委此次下发充电设施补贴政策便是对评估的一个支持政策,是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奖励,通过奖励的办法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
2015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为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指明方向。
2015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四部门印发《电动汽车重点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明确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1.2万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480万个,并提出了分区域、分场所充电设施建设目标,以满足全国500万辆电动汽车的需求。
2015年7月25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主要明确了要提供供电保障及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应用。
2018年3月7日,国家能源局出台《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指出统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优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布局,建设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2018年将积极推进充电桩建设,年内计划建成充电桩60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10万个,私人充电桩50万个。
2018年11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698号)。通知要求,力争用3年时间大幅提升充电技术水平,提高充电设施产品质量,加快完善充电标准体系,全面优化充电设施布局,显著增强充电网络互联互通能力,快速升级充电运营服务品质,进一步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环境和产业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