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押韵规则
律诗对押韵有较为严格的规则,简述如下:
律诗要求二、四、六、八句押韵,绝句要求二、四句押韵。无论律诗还是绝句,首句可以押韵,也可以不押韵。例如:
寄扬州韩绰判官
杜牧
青山隐隐水迢迢,秋尽江南草木凋。
二十四桥明月夜,玉人何处教吹箫。
这首诗是第一、二、四句押韵。
又如:
诏问山中何所有赋诗以达
陶弘景
山中何所有,岭上多白云。
只可自怡悦,不堪持寄君。
这首诗首句并不入韵,第二、四句押韵。一般来说,五言诗首句不入韵较为常见,七言诗大多首句入韵。
近体诗只能押平声韵,这几乎是诗词格律中的一条铁律。其实,对于近体诗的体例来说,如果韵脚押仄声字读起来会感觉非常拗口,所以古人都能够自觉地遵守这一规则。
古风,即古体诗,允许中途换韵,但近体诗不允许这样。在近体诗中,中途不能换韵。
在近体诗中,不允许重韵,即不允许同一个韵字在一首诗的韵脚里重复出现,此乃诗家大忌。
在近体诗中,不允许同义字押韵,如一首诗中同时使用“花”、“葩”,“芳”、“香”等押韵,是不可以的。
出韵也叫落韵、窜韵、走韵,是指在律诗偶句韵脚上不用本韵之字,而用邻韵或它韵中的字,出韵与格律诗一韵到底的要求不合,是诗家之大忌。古人写诗多依官韵,在官韵中被分别列入不同的韵部之中的韵,如果在同一首诗中相押,即为出韵。
从格律上看,诗一旦出韵,无论诗韵怎样高超,都是不合格的。要检验诗是否出韵,要参照与其同时的韵字归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