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儒家论社会美的“中和”精神

社会是人与人相互联系结成的共同体。儒家主张,在进行自我人格修养时应追求方正崇高的“风骨”美,而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时,则应以“中和”为方法和理想的社会美。

所谓“中和”,“中”指中庸,“和”指和谐。前者是实现后者的方法,后者是前者的目标和理想。孔子最早提出“中庸”的方法论概念:“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47)“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48)。这个“中”即“叩其两端”(49)、“允执厥中”(50)、不偏不倚之谓,这个“庸”即平常不易的道理。如程子说:“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51)朱熹说:“中庸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而平常之理,乃天命所当然,精微之极致也”(52);“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之名;庸,平常也”(53)。可见中庸是儒家的重要方法论思想,按宋儒的权威解释,中庸就是不偏不倚的平常道理,要求处理矛盾时不偏于对立双方的任何一方,使双方保持均衡、折中、调和状态。所以调和或和谐是中庸方法的自然结果,也是中庸之道所要实现的最终目标或理想。“和”不是消除矛盾,而是矛盾的和谐解决,不同主张的和睦共处,所谓“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54)。因此,“中和”就成为儒家追求的社会美的根本范畴。《中庸》指出:“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由于“和”是目的、是重点,所以“中和”又简称为“和”。孔子的弟子有子揭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55)“和”是儒家礼教的核心概念,是儒家所追求的社会美的集中凝聚。

一、“礼之用,和为贵”

“礼”是儒家强调的一套处理人与人社会关系的外在行为规范。一部儒教也可称为一部礼教。“礼”的最大作用,即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子认为,前代先王奉行的治国之道均以“礼”为美,而儒家之“礼”则是对周礼乃至更前面的夏、商之礼的继承和发展。此如《论语·为政》所说:“周因于殷礼”,“殷因于夏礼”。

让我们来看一看“礼”的发展历史及其与“中和”的关系。

“夏礼”无可考。“殷礼”的情况,据卜辞考释成果及《尚书·周书》、《礼记·表记》的记载,起初为祭祀所用的“行礼之器”,后来演变为“事鬼敬神”的行为规范,包含着等级制内容。据考证,“礼”,卜辞中为“豐”字,王国维《观堂集林·释礼》说:“此诸字皆象二玉在器之形。古者行礼以玉,故《说文》曰:豐,行礼之器。其说古矣。”这就是说,当时祭祀上帝或祖宗神,都要用两块玉盛在一个器皿里去供奉,所以“豐”字从“珏”从“豆”。“珏”表示双玉,“豆”表示盛玉的器皿。在殷商,祭祀是神圣的大事,祭祀用的器皿也成为神圣的东西,谁执掌何种礼器去祭天敬神,有一套等级规定。“礼”于是从祭器变成祭祀方面的人事规范。《周书·君奭》说:“殷礼陟配天。”《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可见殷礼主要用来调和天与人、神与人的关系。

到周代,“礼”逐渐往人事等级制度方面演变。《礼记·表记》说:“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这段话揭示了“周礼”与“殷礼”的区别。周代仍然“事鬼敬神”,但比商代离鬼神“远”多了。“尊礼尚施”,作为统治集团所制定的“礼制”也远较商代严密而具体,并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由于“近人”,从而在“礼”中引进了人伦道德的含义。相传周公旦“制礼作乐”,所制定的“礼”就是这套人伦等级制度。在西周,祭祀、朝聘、军事、婚丧等等,都有严格的、符合其身份的礼节仪式规定,从中体现出君臣、父子、兄弟、夫妇等关系的上下尊卑差别。例如祭祀祖先所用的乐舞,周礼规定,天子用八佾,即乐舞的行列为八行八列,共六十四人;诸侯六佾,大夫四佾,士二佾。如果所用礼乐与等级名位不合,就要受到谴责和处罚。周礼作为人伦等级制度,其所包含的等级道德已发展得相当充分。《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记载春秋时人们谈论西周“礼”的情况是:“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君令而不违,臣共而不贰,父慈而教,子孝而箴,兄爱而友,弟敬而顺,夫和而义,妻柔而正,姑慈而从,妇听而婉,礼之善物也。”又《左传·隐公三年》记载周礼的情况是:“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关于周礼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明差别,守本分,达到人和政通。如《左传·昭公五年》说:“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左传·隐公十一年》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身当春秋时期的孔子面对当时诸侯割据、礼崩乐坏的形势,站在维护周天子统治的立场,把“礼治”的问题重新提出来。《论语》中谈到“礼”的有43章,“礼”字出现75次。孔子所说的“礼”,既有周代旧礼的继承,又有自己的变革,这就是给“礼”注入了“仁”的内容。《论语·八佾》记载孔子言:“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阳货》篇记载孔子言:“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可见,在孔子看来,“礼”,“乐”不只是外在形式,还必须包含“仁道”内涵。正因为“礼”是实现“仁”的形式,所以“复礼为仁”(56)。不过,不管给“礼”注入了什么样的道德内涵,在人伦等级制度这一基本属性上,“礼”是万变不离其宗的。《颜渊》篇告诫人们:“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就是教人们要各明本分,各守其责,循礼而动,达到“适中”“和谐”、天下大治。反之就会产生社会动乱,危及社会稳定。恰如孔子所指出:“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57)孔子所说的“仁者爱人”(58)、“己所不欲,勿施于人”(59)、“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60),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天下的安定。

孟子将“礼”作为“饰文”“仁”“义”二者的形式,给“礼”注入了“事君”和“事君”“孝”和“忠”及“五伦”等内涵,目的也是为了“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61),实现一个“和”字。思孟学派干脆将“中和”视为“天下之大本”和“达道”(62),这“大本”“达道”,正是通行天下的礼教规范。

荀子虽然吸纳法家思想对儒家学说有所改造,但仍像孔、孟一样“隆礼贵义”,认为“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陨社稷也”(63),它产生于人们的自然纷争,特点是“制礼义以分之(即等级制),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64),目的在“养人之欲,给人以求”(65),政通人和。

经过先秦儒家的继承与建构,殷周之“礼”到这时成了包含“中庸”特点与“和谐”功能的“道德之极”和“治国之道”,“和”作为一种儒家所认可的社会关系美被正式确立起来。汉儒董仲舒《春秋繁露·循天之道》说得好:“中者,天地之美达理也……和者,天之正也……举天地之道而美于和。”

二、“和”之美的现实表现形态

由“礼”派生的“和”之美,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有多种表现形态。

首先看“天地之和”。从《孟子》《中庸》开始,儒家便为现实理性寻找先天本体性依据,即将人事之当然说成天地之自然。这种倾向发展到董仲舒身上更加明显。出于同一机杼,儒家把人间之和说成是天地之和的必然反映,亦即在讲人间之和之前,先虚构一个天地之和作为本体决定者。恰好古代道家、阴阳家的宇宙发生论给他们提供了借鉴的基础。董仲舒《春秋繁露·循天之道》宣称:“中者,天下之所始终也;而和者,天地之所以生成也。夫德莫大于和,而道莫正于中。中者,天地之美达理也……和者,天之正也,阴阳之平也,其气最良,物之所生也……举天地之道而美于和。”中和,是天地产生万物的法则,因而也成为天下万物的本体。“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66)包含人事准则的“天下之和”是“天地之和”的自然表现。

其次看“天人之和”。作为“天地之和”必然反映的“天下之和”表现为“天人之和”(包括“神人之和”)与“人人之和”两大形态。

“天人之和”是中国古代处理人与自然、神灵关系时追求的审美境界。在中国古代的宇宙生成图式中,天与人是二位一体、可以相互感应的。人事要取得成功,必须求得冥冥之中神灵的庇护和保佑。因此,人类必须竭力使自身与“天”(神灵、自然)处于一种和谐状态。《尚书·尧典》:“帝(舜——引者)曰:夔,命女典乐……神人以和。”在周代史官根据传闻记载的舜帝言论中,“乐”是达到“神人之和”的手段。这种思想,实即周人自况。《国语·周语下》曰:“夫有和平之声,则有蕃殖之财。于是乎道之以中德,咏之以中音,德音不愆,以合神人,神是以宁,民是以听。”如前所述,殷礼主要是“配天”“尊神”“事鬼”的祭祀礼仪,周礼朝人事、道德方面移动,但并未否定天、神的存在,恰恰相反,周人以为只有敬德保民,才可获得上帝庇佑,达到“神人之和”。

再看“人人之和”。“天地之和”体现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就构成“人人之和”。具体而言,“人人之和”又表现为“纵向之和”“横向之和”与纵横交错的“社会之和”。

“纵向之和”即代间之和。由“以长统幼”“以父统子”的宗法等级原则决定,辈分小的必须无条件服从辈分大的,从而实现不同辈分间人的和谐相处。儒家高扬的“孝”集中体现了“以父统子”“以长统幼”的宗法原则。古代“二十四孝图”之首讲了一个关于大舜的神话。舜很有德能而远近闻名,没想到招来父亲瞽叟的嫉恨。瞽叟经常毒打他,他总是逆来顺受,恪守孝道。尧帝听说后深为感动,准备禅让王位给舜,并把两个女儿嫁给他。瞽叟得知后更加嫉恨,竟与小儿子合谋杀舜。前后谋害过两次,每次舜事先都知道,但都不加防范、听任摆布,是神灵保佑才使舜幸免于难。舜以绝对的、无条件的、牺牲自己的“孝”感化了父亲,最终实现了父子之和。“二十四孝”的另一个故事,讲的是孝子郭巨在饥荒之年为保护行将就木的父母免于饿死,竟将初生儿活埋。中国古代这种无条件牺牲晚辈权益服从、事奉长辈的情况,港台学者称之为“杀子文化”(67),与西方“弑父娶母”式的文化迥然不同(68)

“横向之和”即同辈之和。它由“以嫡统庶”“以长统幼”“以男统女”等礼教原则决定。“以嫡统庶”,故庶子服从嫡子;“以长统幼”,故弟弟服从哥哥;“以男统女”,故女子服从男子。儒家所说的事兄之“悌”,正是实现同代之和的关系准则。再说“仁”字。《尚书》中的《虞书》《夏书》《商书》无“仁”字。据清代学者阮元《孟子论“仁”论》,“仁”字出现于周代,“此字明是周人固‘相人偶’之恒言而造为‘仁’字”。“相人偶”,语出郑玄为《礼记·中庸》“仁者,人也”所作注释:“人也,读如相人偶之人,以人意相存问之言。”阮元《〈论语〉论“仁”论》由此解释“仁”字原意:“‘人耦’犹言尔我亲爱之辞。独则无耦,耦则相亲,故其字从人二。”“凡‘仁’必于身所行者验之而始见,亦必有二人而仁乃可见。”《说文解字》亦谓:“仁,亲也,从人从二。”可见,“仁”,指“二人”之中,即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关系,其涵义是“亲亲”(69)与“爱人”(70)两者的统一,是血亲之爱(自爱)及其扩展,孔子说“己欲立而立人”,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是典型的例证。这“仁”字,也是同代人之和的最好的注脚。

社会是由同辈人与不同辈人组成的。由纵向之和与横向之和,构成人人相亲相爱的“社会之和”。《礼记·礼运》描述的“大同世界”理想就是这种和谐社会:“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71)《孟子·梁惠王上》对这种和谐社会的描述是:“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载于道路矣。”

要按照“天地之和”实现“人人之和”“天下之和”,关键取决于统治者的“政治之和”。政治之和,一方面取决于下无条件地统一于上,也就是“大一统”。孔子说“政治”之“政”:“政者,正也。”(72)《说文》训“正”:“从止,一以止。”徐锴补充说:“守一以止也。”此即《孟子·梁惠王上》所说“天下定于一”的“定于一”,即无条件地与君主保持一致。这个一致不是无条件的苟同,而是“和而不同”,即“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73)。同时,政和的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以上爱下、保民而王的仁政。先秦时楚国的伍举在回答楚灵王新造的章华之台美不美的问题时说:“夫美也者,上下、内外、小大、远近皆无害焉,故曰美。若于目观则美,缩于财用则匮,是聚民利以自封而瘠民也,胡美之为?……其有美名也,唯其施令德于远近,而小大安之也。若敛民利以成其私欲,使民蒿焉忘其安乐,而有远心,其为恶也甚矣,安用目观?”(74)所谓“无害曰美”,即无害于民即美、施德爱民为美,反之则为“恶”、为“丑”。董仲舒《春秋繁露·天地阴阳》说得更明白:“世治而民和,志平而气正,则天地之化精,而万物之美起。”北京紫禁城四面的大门叫“天安门”“地安门”“东安门”“西安门”,宫殿叫“中和殿”“太和殿”。中国古代与“和”相关的地名有近百个,如长安、延安、淮安、镇安、泰安、惠安、同安、西安、高安、宁安、大同、平和、平顺、平南、康平、高平、北平、永定、永泰、定西、宁都、宁乡、宁城、宁波、绥化、靖江等等。这些命名中,储藏着政和为美的思想密码。

三、音乐诗歌:“中和”美的助推器

为了实现社会和谐,儒家要求音乐、诗歌发挥特殊的润滑功能和积极的助推作用。

首先,“乐之务在于和心”。儒家论社会关系的“和”之美是在谈论“礼”时提出来的。不过儒家在论述“礼”的和谐功能时往往兼及“乐”的和谐功能,并指出二者各有分工,“礼”主外(外在行为规范),“乐”主内(内在心理规范);“礼”主异(等级差别),“乐”主同(君臣同乐);“礼”主理,“乐”主情。“礼”应该与“乐”相互配合,内外兼治,共同实现政治之和、天下之和。如《礼记·乐记》说:“乐也者,动于内者也;礼也者,动于外者也。乐极和,礼极顺”;“乐自中出,礼自外作。乐由中出故静,礼自外作故文……乐至则无怨,礼至则不争”;“乐也者,情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乐统同,礼辨异。礼乐之说,管乎人情矣”;“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礼者,殊事合敬也;乐者,异文合爱者也”;等等。如此看来,中国古代,音乐是作为“礼”的辅助手段获得统治者重视的,其功能和使命即“和内”“和心”,更准确地说是“和情”。这就叫“乐之务在于和心”(75);“致乐以治(安也,和也)心”,“心中斯须不和不乐,而鄙诈之心入之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人为之节”(76)。因此,“和”是音乐美的特质。《乐记》说:“乐从和,和从平”;“乐者,天地之和也”。音乐美之“和”,如上所说,重在心和情和,使自然情性发而“中节”,“感动人之善心”,勿使“奸邪之情穷内”。另一方面,和谐、合度的情感内容也需要和谐的声律(“和声”)去表现,而且从纯形式的审美角度看,只有和谐的声律才更能激起人的美感。所以,《乐记》又告诫人们:“乐以和其声”;“声不和平,非宗官之所司也”;“乐者,审一以定和,比物以饰节,节奏合以成文,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是先王立乐之方也”。这声之“和”,不是齐同划一的“同”,而是一系列不同的音乐元素的对立协调,也就是《尚书·尧典》中讲到的“八音克谐,无相夺伦”,《左传·昭公二十年》中强调的“五声、六律、七音”“以相成也”,“清浊、小大、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烦乎淫声”固然“君子弗听”(77),若声之“专一”,又“谁能听之”?(78)

其次,“琴所首重者,和也”。音乐离不开乐器。弦乐器,是中国古代乐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古琴、古筝、琵琶、二胡、扬琴、瑟,等等。中国古代的弦乐器阵容壮大,源远流长。琴,是古代弦乐的代表。音乐之美的“和”,同样反映在琴乐的演奏规则上,清代王善《治心斋琴学练要》指出:“琴所首重者,和也。”可谓一语中的。而对琴乐的“和”之美的规律、技法、特质、作用等作出深入详备分析论述的当推明代徐上瀛的《溪山琴况》。他说:“稽古至圣,心通造化,德协神人,理一身之性情,以理天下人之性情,于是制之为琴,其所首重要者,和也。”这是从“琴”的产生谈起,论证“琴”应以调和“天下人之性情”为“首重”。“和之始,先以正调品弦,循徽(琴节)叶声,辨之在指,审之在听,此所谓以和感、以和应也。和也者,其众音之窾会,而优柔平中之橐籥乎?”这是说琴和离不开音和。音和,即“众音”的交会,以“优柔平中”为尚。“论和以散和为上,按和为次。散和者,不按而调,在指控弦,迭为宾主,刚柔相济,损益相加,是谓至和。按和者,左按右抚,以九应律,以十应吕,而音乃和于徽矣。设按有不齐,徽有不准,得和之似,而非真和,必以泛音辨之。如泛尚未和,则又用按复调,一按一泛,互相参究,而弦始有真和。”这是从技法上区分“散和”与“按和”。“吾复求其所以和者三:曰弦与指合,指与音合,音与意合,而和至矣。夫弦有性,欲顺而忌逆,欲实而忌虚。若绰者注之,上者下之,则不顺。按未重,动未坚,则不实。故指下过弦,慎勿松起,弦上递指,尤欲无迹,往来动宕,恰如胶漆,则弦与指和矣。音有律,或在徽,或不在徽,固有分数以定位,若混而不明,和于何出?篇中有度,句中有候,字中有肯,音理甚微,若紊而无序,和又何生?究心于此者,细辨其吟猱以叶之,绰注以适之,轻重缓急以节之,务令宛转成韵,曲得其情,则指与音合矣。音从意转,意先乎音,音随乎意,将众妙归焉。故欲用其意,必先练其音;练其音,而后能洽其意。如右之抚也,弦欲重而不虐,轻而不鄙,疾而不促,缓而不弛。左之按弦也,若吟若猱,圆而无碍,以绰以注,定而可伸。纡回曲折,疏而实密,抑扬起伏,断而复联,此皆以音之精义,而应乎意之深微也。其有得之弦外者,与山相映发,而巍巍影现;与水相涵濡,而洋洋徜恍;暑可变也,虚堂疑雪;寒可回也,草阁流春。其无尽藏,不可思议。则音与意合,莫知其然而然矣。”这是分论“弦与指合”“指与音合”“音与意合”。“要之神闲气静,蔼然醉心,太和鼓畅,心手自知……不以性情中和相遇,而以为是技也,斯愈久而愈失其传矣。”最后小结,琴之和,必须通过“弦”→“指”→“音”→“意”的流程,最终实现“性情中和”。

再次,“温柔敦厚,诗教也”。中国古代,诗与乐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乐以“情和”与“声和”为美的思想,直接延伸到对诗美的要求中。诗以“情和”为美的思想,集中体现为“温柔敦厚,诗教也”的命题。诗是言情的。《尚书·尧典》:“诗言志。”孔颖达认为,“情、志一也”,“在己为情,情动为志”(79)。所以,《毛诗序》说:“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不过诗在表达情感时不宜直露,应该“主文而谲谏”,不失礼教之旨。具体说来,就是“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80),无论赞美或讽刺,都应温柔敦厚、委婉含蓄,以确保君臣上下社会关系的中和。

于是,以中和为特点的音乐、诗歌在中国古代就作为儒家礼教的一部分,参与了社会的和谐美的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