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本章重点

1.劳动关系的基本概念

2.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

3.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概念

4.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

5.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学习要求

1.了解劳动关系的现实意义。

2.掌握劳动关系的基本概念、系统属性。

3.深入理解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

引导案例 事实劳动关系佚名.事实劳动关系案例解析 [EB/OL].(2019-11-27)[2019-12-1]. https://www.66law.cn/laws/110049. aspx.

2007年9月,方某入职合肥某商贸公司,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商贸公司是国内某知名奶粉的代理商,同时也是合肥一家母婴用品商店的供应商。方某入职后即在母婴用品商店上班,工资由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发放给方某。工作三年多,商贸公司迟迟未与方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方某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为此,方某曾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之后,方某即被商贸公司口头辞退。

方某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确认与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申诉、答辩及提交的证据,认定方某申诉的劳动用工主体错误,驳回了方某的申诉请求。方某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方某为此向法院提交了商贸公司送货单、工牌、工服的收款收据、母婴用品商店采购部分录音资料、同事员工书面证明等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了银行进账明细。

被告商贸公司辩称:方某与商贸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方某提供的证据来看,仅说明方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送货单和活动方案,只能说明原告、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是原告作为客户的身份与被告发生关系,故而原告的用人单位应当是母婴用品商店,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调取的银行进账明细表可以看出,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有几个月份向原告账户转款,大部分转款金额为1200元,同时该银行进账明细与方某提供的商贸公司送货单能够相互印证,因此该银行进账明细表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证明转款人系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法院认定方某与商贸公司自2007年9月1日至2011年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商贸公司称送货单只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该送货单的抬头为商贸公司送货单,收货单位为母婴用品商店。同时,商贸公司亦未能提供有关货物买卖的货款往来证据,因此对于商贸公司此项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方某与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思考题: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的主要影响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