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应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三种改革思路

探索应对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问题的改革思路,必须跳出经典社会保险制度财务模式的思维窠臼,积极借鉴国内外经验与政策实践,实现理论创新与制度优化。现收现付制基本养老保险财务模式尽管被不少国家和地区广泛接受,甚至被一些学者视为圭臬,但其先天性制度缺陷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与根本解决,特别是容易引致道德风险行为的基金产权公共性、互助方式无偿性与缺乏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等问题。完全积累制基本养老保险财务模式具有明确的基金产权属性和有效的激励约束功能,有助于规避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问题,但社会互助功能相对较弱,这是贫富差距仍然较大的当下备受一些学者诟病的重要制度缺陷。而将上述二者简单混合、而非有机融合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财务模式,不仅并未解决上述两种基本制度模式的先天缺陷,而且由于个人账户在制度中所占份额较低,也没有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激励约束功能。再者,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的现行政策设计,也不利于发挥短寿补长寿的社会互助功能。

由上可知,比起现收现付制制度模式,完全积累制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基金产权属性明确、具有更强的激励约束功能,更有利于规避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但是,需要解决完全积累制制度模式社会互助功能较弱的问题。我国现行统账结合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账户即因社会互助功能较弱而遭到很多人的反对。实质上,只要取消个人账户余额的可继承性,便可解决这一制度短板,进而发挥出短寿补长寿的社会互助功能。进一步延伸到完全积累制制度模式,只要采取类似的做法,即账户余额不允许继承,便可彻底解决其缺乏社会互助功能的先天性不足。如果要进一步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还可以从基金筹集与待遇支付两个环节作进一步改革,比如在基金筹集环节采取像个人所得税制那样的累进费率,在待遇支付环节无论是采取定额偿付制还是采取与缴费挂钩的适度累退比率偿付制,都可以实现更强的收入差距调节功能。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政策尚未有类似的政策设计。因此,有效规避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的最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是不允许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的完全积累制模式,并且可以通过缴费与待遇给付两个环节的参数设计增强其社会互助功能。然而,国内目前的争论都还停留在经典制度模式上,缺乏理论创新与政策探索意识。

如果不能完全接受上述改进型完全积累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名义账户制则是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模式,尽管这一制度模式当初是为了解决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向积累制养老保险转型的制度成本问题而设计的。撇开该制度模式产生的历史背景不说,名义账户制实现了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的有机融合、而非简单混合,因而可以充分发挥现收现付制社会互助功能强和完全积累制激励约束功能强的综合优势。[22]进而言之,在名义账户制下,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名下,基金产权属性清晰,个人账户的缴费越多、积累越多,将来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越多,因而有助于充分调动个人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并激励其监督单位缴费,这充分体现了完全积累制激励约束功能强的制度优点;同时,在职人缴费形成的部分基金,用来支付已退休老人的养老金,这保留了现收现付制社会互助功能的制度优点。至于个人账户中是否有余额,则取决于保险制度是否有历史负债以及当期实际缴费率是否高于保证当期基金收支平衡所需要的费率。遗憾的是,目前国内争论的焦点并未集中于该制度模式在机制设计上的理论创新性与科学合理性等方面,而是过多地落在制度模式在国际上的接受程度与实施状况上,这实际上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做法。

第三种改革思路即基金可借贷融通的家庭账户制。这是一种更具创新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因为它彻底跳出了经典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窠臼,而且相较于前两种改革思路,它可以更加有效地规避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生性道德风险。首先,这是一种基于家庭而非个人的记账账户。与个人账户类似,家庭账户的基金产权属性明晰可以发挥更强的激励约束功能,有助于规避现收现付制模式存在的内生性道德风险。与单纯的个人账户不同的是,实行家庭账户制,不仅可以将更多的人群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来,实现制度扩面直到全覆盖,而且国家可以借此全面掌握每个家庭的民生保障状况,进而更好地承担最终的兜底保障职能。其次,家庭账户不仅有助于保持中国人重视家庭的优良历史传统,防止子女不养老,还能体现家庭成员在承担养老责任上的主次优先顺序。在家庭成员互助的基础上,再实现社会互助,也符合社会保障制度多支柱建设的国际经验与趋势。再次,家庭账户的基金还可以像住房公积金制度那样,通过有偿性借贷融通,实现更大范围的社会互助,增强社会保险的社会帮扶功能。有偿的借贷融通、而非无偿的社会互助,可以更加有效地规避无偿互助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清晰透明的账户记录便于明确和增强参保者的责任意识,而基金借贷融通则实现了社会帮扶与关爱,至于借贷融通的利率水平则可由国家相关部门综合多方面因素后并遵循非营利性原则而加以科学合理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