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客运运价
国家铁路客运运价由旅客票价、行李及包裹运价组成。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及行包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一、客运接算站
(一)运价里程
计算运价所应用的里程,称为运价里程,它是计算客运运价的依据。运价里程分为客运运价里程和货运运价里程。全路的客运运价里程由《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公布,它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客规》)的组成部分,是计算旅客票价及行李、包裹运价里程的依据,并用以查找和确认车站有无营业办理限制的依据。
《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中所载入的客运营业站,包括国家铁路的正式客运营业站、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地方铁路客运营业站和合资铁路客运营业站。
确定客运运价里程的方法是:首先从汉语拼音或笔画站名首字索引表中,查出“站名索引表”的页数,再从“站名索引表”中查出发、到站的站名“里程表”页数,并从站名“里程表”中确认到站有无营业办理限制。然后根据规定的或旅客制定的乘车经路和乘坐列车车次,从《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中查出乘车里程,或分段计算出全部乘车里程,如发、到站在同一线路上时,用两站到本线路起点或终点的里程相减,即可求出两站间的里程,如发、到站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接算站接算。
(二)接算站
所谓规定的接算站,就是为了将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不同的线路衔接起来,进行里程加总计算票价和运价所规定的接算衔接点。
(三)接算站的种类
1.大多数接算站是两条及其以上线路相互衔接的接轨站。如哈尔滨站(图1-1)、株洲站(图1-2)。此类接算站,查找、计算里程都较为方便。
图1-1
图1-2
2.部分接算站是接轨站附近的城市所在站。由于接轨站线路设置、车站设备、列车开行等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多数旅客从附近大站乘车,因此,为了铁路工作及旅客乘车的方便,指定城市站为接算站。凡是这样的接算站,接轨站和城市站相互间往返乘车,这部分往返里程已列入里程表中,确定运价里程时不再另计。如沈山线与魏塔线的接轨站是塔山站,但接算站规定为锦州站;京沪线与京广线的接轨站是丰台站,但接算站规定为北京站,如图1-3所示。
3.个别接算站是在同一城市无线路衔接的车站作为零公里接算站(由于城市建设的关系,相互间未能铺轨连接),为计算里程的方便,特定该两站为同一接算的接算站。如昆明站与昆明北站,中间相隔约5km,即视为昆明站与昆明北站相互衔接,并指定为同一接算站,如图1-4所示。
图1-3
图1-4
(四)关于客运运价里程计算接算点的说明
1.旅客列车跨及两线时,列车不经由连接两线接算站的,该列车旅客票价和行李的运价里程,在两线连接点车站接算。包裹的运价里程和发售通票时尚未定车次的区段旅客票价、行李运价里程应按接算站接算。
2.旅客列车折返(含环线)运行,折返运行区段不是折返区间(即接算站示意图上标示为红线)的,通过旅客的票价和行李运价里程不包括折返里程。
3.旅客列车折返(含环线)运行,同一车站同程两次停靠并均办理旅客乘降业务的,运价里程按下列规定办理:
该站终到旅客计算到第一次停靠;
该站上车旅客乘坐区间为折返区间内的按第一次停靠起算,乘坐区间为折返区间外的按第二次停靠起算。
二、旅客票价
(一)旅客票价的特点
铁路旅客票价,是铁路旅客运输产品的销售价格,是国民经济价格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基本票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铁路旅客运输是直接为城乡广大人民服务的,其中个人旅行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旅客票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交换与分配关系,因此价值规律将会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旅客票价的高低,对旅客流量、乘车座别以及客运量在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分配,都有一定的影响。在确定旅客票价时,必须考虑人民生活水平,妥善处理国家积累与照顾人民生活需要的关系,以及各种运输工具的合理利用。
(二)旅客票价的分类
旅客票价根据列车种类、车辆类型、设备条件、客票的使用期间以及减收票价的有关规定,分为两大类:一是客票票价,包括硬座、软座客票票价;一是附加票票价,包括加快、卧铺、空调票票价。
(三)旅客票价的确定
旅客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按照旅客旅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条件,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确定。具体票价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为准。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以5角为计算单位,不足5角的尾数按2.5角以下舍去、2.5角及以上进为5角处理。国家铁路的行李、包裹运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四)旅客票价的构成要素
1.基本票价率与票价比例关系
旅客票价以硬座票价率为基础,是决定全部旅客票价水平最重要的因素。其他各种票价均以它为基准按照旅客运输成本和各列车等级的合理分工制定其相应的票价率。
在制定硬座客票基本票价率时,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根据旅客运输成本,考虑人民生活水平和旅行需要,并参照其他运输方式的旅客票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核算加以确定。当硬座客票基本票价率确定后,其他各种票价率就按其加成或减成比例计算,现行各种票价率的比例关系见表1-1。
表1-1 各种旅客票价率和比例关系
2.旅客票价里程区段
计算旅客票价时,并不是完全按运输里程一一计算的,而是考虑旅客较合理地支付票价,将运输里程分为若干区段,对同一里程区段,核收同一票价。旅客票价里程区段应适当地划分,使旅客支付票价既合理又简便。现行旅客票价里程区段的划分见表1-2。
旅客票价要按里程区段划分,区段间距随里程的增长而逐渐加大。
计算旅客票价,除实行票价区段外,同时考虑运输成本及分流的问题,对票价的计算规定起码里程(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客票为20km;空调票为20km;加快票为100km;卧铺票为400km。
表1-2 旅客票价里程区段
3.递远递减率
由于运输成本随运距增加而相应降低,旅客票价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计算,以减轻长途旅客经济负担。
旅客票价从201m起实行递远递减。现行各里程区段的递远递减率和递减票价率(以硬座票价为例)见表1-3。
表1-3 旅客票价递减率和递减票价率
(五)《铁路旅客票价表》的运用
车站在发售车票时,实际不必要也不可能按上述票价制定的方法进行运算,而是根据电子计算机打印的软票票面的票价核收。遇特殊情况,则根据发、到站间客运运价里程,依据《铁路旅客票价表》进行计算。
《铁路旅客票价表》按客车装备分为两部分,分别是非空调列车票价表、空调列车票价表,适用于普通旅客慢车、普通旅客快车、快速旅客列车、特快旅客列车、直达特快旅客列车等非动车组列车(另有规定除外)。
硬座、硬卧统称为硬席,硬席的主票是硬座票。
软座、软卧统称为软席,软席的主票是软座票。
旅客票价里程根据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和不同的车辆设备以及旅客所购票种,从《铁路旅客票价表》的相应栏内直接查得该票种应收的票价。
三、动车组列车票价
(一)定价依据
按《国家计委关于高等级软座快速列车票价问题的复函》(计价管〔1997〕1068号)的规定,旅行速度达到110km/h以上的动车组列车软座票价基准价:每人公里一等座车为0.3366元,二等座车为0.2805元,可上下浮动10%。
按《国家计委关于广深铁路运价的复函》(计价管〔1996〕261号)的规定,广深线开行的动车组列车票价可在国铁统一运价为中准价上下浮动50%的基础上再上下浮动50%,由企业自主定价。
(二)动车组公布票价
一等座车公布票价=0.3366×(1+10%)×运价里程
二等座车公布票价=0.2805×(1+10%)×运价里程
广深线上的动车组列车公布票价由企业在规定水平内自行确定。
(三)票价执行
动车组票价可按公布票价打折,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季节、不同时段的市场需求,实行不同形式的打折票价。
2.二等座车公布票价打折后不得低于相同运价里程的新空软座票价。在短途,公布票价低于新空软座票价时,按公布票价执行。70km及以下运价里程的动车组不进行任何形式打折优惠,一律按公布票价执行。
3.经过相同途径,相同站间、相同时段,不同车次应执行同一票价。
4.同一车次,各经停站在里程上不能倒挂。
5.一等座车与二等座车的比价在1∶1.2~1∶1.25之间。
(四)管理权限
公布票价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决定。
折扣票价由铁路运输企业决定,并在公布前3天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但下列情况铁路运输企业要在公布前10天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1.跨局开行的动车组列车;
2.折扣率需低于6折时;
3.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意见有分歧时。
公布票价的折扣率和折扣后票价由上车站所在铁路局提出车次别、发到站的动车组列车点到点票价,协商有关担当铁路局后,按管理权限执行。
(五)动车组儿童、学生、残疾军人票价
按《客规》等有关规定享受减价优待的儿童、学生、残疾军人乘座动车组时,其票价均以公布票价为基础计算。
动车组软卧儿童票=动车组软卧公布票价-动车组一等座公布票价/2
(六)军运后付票价
军运后付人员运输使用动车组时,计费标准暂定为动车组公布价的50%。发生中转的,需在始发站和中转站用同一军运号码分别办理乘车手续,运费按实际乘坐列车相应的军运人员票价分段计算。
(七)动车组软卧票价
软卧上铺公布票价=0.3366×(1+10%)×1.6×运价里程
软卧下铺公布票价=0.3366×(1+10%)×1.8×运价里程
(八)动车组高级软卧票价
高级软卧上铺票价=0.3366×(1+10%)×3.2×运价里程
高级软卧下铺票价=0.3366×(1+10%)×3.6×运价里程
动车组儿童、学生、残疾军人优惠票价高于动车组折扣票价时,动车组儿童、学生、残疾军人优惠票价改按动车组折扣票价执行。
四、特定运价
特定运价是对一些特殊运输方式和特殊运价区段而特定的客运运价,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包车、租车、挂运、行驶等运价的计价规定;
2.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办理直通过轨运输的计价规定。
五、客运杂费
客运杂费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除去旅客车票票价、行李包裹运价、特定运价以外,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等所收的费用。
(一)客运杂费的种类
1.付出劳务所核收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搬运费、送票费、接取送达费、手续费、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查询费、装卸费等。
核收这类费用,是因为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提出要求,为其特殊服务时而收取。
2.违反运输规定所核收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各种无票乘车加收的票款及违章运输加倍补收的运费等。
为了维护站、车秩序,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人员,应根据铁路法及客运规章有关规定加收票款。
3.使用有关单据及其他用品所核收的物耗费用
该费用包括货签费、安全标志费、其他用品等。对这类费用应本着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核收适当的费用。
4.为加强资金与物资管理所核收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迟交金、保价费、保管费等。这类费用是按照有关款额的百分比或保管的日数进行计算收取的。
(二)客运杂费收费标准
对于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现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表1-4。
表1-4 客运杂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