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制置条例司之始末

“制置三司条例司”简称“条例司”,或曰“制置条例司”,以熙宁二年二月置。其诏书曰:


朕以为欲致天下于治者,必先富之,而后可为也。今县官之费不给,而民财大屈,故特诏辅臣,置司于内,以革其弊。夫事颛于所习,则能明得失之原。今将权天下之财,而资于有司。有司能习知其事,则其所得必精,其所言必通,物聚而求足,是洵富吾民之术也。若夫苛刻之论,削其下,而敛怨于上者,朕所不取。宜令三司判官诸路监司及内外官,受诏后两月,各具财用之利害以闻!


此诏盖当“条例司”初成立,征取内外臣僚对于理财意见者。而不取苛刻之论,以示限制。陈升之与安石同领其事,苏辙、程颢、吕惠卿等,亦皆为属官。其职务官衔,史不具载;故其详细组织,今无从考定。

从来论安石者,莫不咎其汲汲理财。其实亦缘神宗急于求治,迫之使然。按李焘《续通鉴长编》,载熙宁二年三月戊子两府同奏事。神宗问安石,制置条例如何?安石对曰:“已检讨文字,略无伦绪,亦有待人而后可举者。然今欲理财,则须使能。天下但见朝廷以使能为先,而不以任贤为急。但见朝廷以理财为务,而于礼义教化之际,有所未及。恐风俗颓坏,不胜其敝。陛下当深念国体有先后缓急。”神宗颔之。据此则安石初欲置理财于缓图,而先以正风俗为务也。外廷诸臣不知,遂交章责安石躁扰,而神宗迄不纳者,非庇安石也,恨其毁沮朝廷求治之殷耳。

陈升之初与安石同领条例司事,既而请罢之。安石执不可,曰:“古之六卿,今之执政,有司马、司徒、司寇、司空,各名一职,何害于理?”升之曰:“若制置百司条例则可;但令制置三司一官,则不可。”安石曰:“今中书支百钱以上物,及转补三司吏人,皆奏得旨乃行;至于制置三司条例,何为不可?”安石遂请以韩绛代陈升之。至熙宁三年,韩琦言:“条例司虽大臣所领,然止是定夺之所;今不关中书,而径自行下,则是中书之外又一中书也。”是年五月,遂罢归中书;以“常平”(即青苗)“免役”“农田水利”新法归司农。计制置条例司自成立至撤废,仅一年零三个月云。

安石原欲大施其精深之社会经济思想,为国家理财,通天下之利,故建议专置一司,以制置关于理财之一切条例。凡“青苗”“募役”“均输”“市易”等法,均于是焉倡之。(三司者,宋初掌管财政之机关;说详后节。)彼陈升之、韩琦等,初未尝有“通天下之利”之思想,但以财政为国家行政之一事而已。故陈升之有“但令制置百司条例则可”之说;韩琦亦有“中书之外又一中书”之说;而制置条例司遂终不能保存矣。惜乎其详细组织,史不具书,今无从究其得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