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和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该企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的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