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诉讼价值

民事诉讼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的客体对诉讼主体主观需求满足的程度,以及民事诉讼程序功能的具体实现的程度。民事诉讼价值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根本性指导作用,为民事司法体制改革和审判方式改革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无论是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还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执行,民事诉讼价值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目前在理论界认为,民事诉讼的价值应当包括诉讼的公正和诉讼的效益。诉讼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价值主要体现了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作为诉讼裁判者的中立性、其他诉讼主体的参与性、诉讼程序的公开性等内容。实体公正价值包括真实地再现争执的事实,即事实认定要符合客观真相,正确地适用法律等内容。法律的正确适用必然要求限制法官绝对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要让法官严格服从法律,按照合理、公正的法律规则行事。裁判结果符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应然状态,即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对于民事诉讼应当怎么样平衡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我国理论界和实践中争议很大。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是否有独立价值?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冲突时是坚持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笔者认为,一方面,诉讼程序正义是对程序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充分尊重,正义的程序使结果正当化。因此诉讼程序正义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同时诉讼程序正义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偏向,能够形成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常规机制。因此诉讼程序正义是诉讼实体正义的保证。另一方面,程序正义表面上的形式性、中立性,导致其运用过程明显有利于强势群体。弱势群体在程序的阻隔下,常常难以接近司法,为“公正的程序”所疏远和边缘化。程序越复杂精细,穷人接近司法的阻碍度越大。基于前面两方面的考量,在我国目前老百姓法律意识较弱,法律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应当注重诉讼的实体公正,尽量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诉讼的效益是指纠纷当事人和国家通过诉讼以比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获得较好的效果。在民事诉讼中,不经济会使诉讼失去意义。“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要达到诉讼效益的价值目标,应当建立科学的诉讼体制,设置合理的诉讼程序,使纠纷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