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

(一)民事诉讼

在讨论民事诉讼程序概念之前,我们应当明白什么是民事诉讼。对于什么是民事诉讼,学术上目前比较统一的观点是: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除当事人之外的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冲突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该定义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征:

1.具有公力性质。民事诉讼不同于其他解决纠纷方式,它是在国家审判权力介入之下,对民事纠纷通过国家的司法程序进行解决。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无论是案件的审判还是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的职权均起到重要的作用。

2.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也就是说,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所有的诉讼活动都必须依照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进行,否则就不能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阶段性。民事诉讼活动是分阶段向纵深推进的一种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为纠正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的生效裁判的错误,还设定了审判监督程序。此外,在每一个具体的民事诉讼程序里又划分为不同的阶段。比如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普通程序就细分为起诉阶段、法庭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制作和宣告判决阶段等,其中前阶段是后阶段的基础和前提,后阶段是前阶段的继续和延伸。

4.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自愿性。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其行为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情况下均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在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中的法院调解,无论是调解程序的启动还是调解协议的达成,均需要当事人自愿,否则即不产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在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民事纠纷也叫民事冲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它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以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形成原因。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对于民事纠纷的解决,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界都认为,主要存在诉讼解决方式和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也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英文名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我们常说的ADR。ADR概念源于美国,现在主要表现为民事审判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或者机制。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总括性、综合性的概念,主要形式是:第一,谈判(交涉Negotiation);第二,调解(Mediation Conciliation);第三,仲裁(Arbitration);第四,其他形式。ADR的特征: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性;第三,主体具有非职业性;第四,形式的民间性和多样性;第五,冲突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水平式(horizontal)的或平等的;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对于ADR制度,各个国家有相应的规定。美国有当事人协议和解的,可不通过法院的命令而撤销诉讼的制度;英国有《诉前议定》、《人身伤害议定书》和《医疗过失议定书》等规定。我国冲突解决方式分为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方式,包括自决和和解。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包括调解和仲裁。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达到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分为诉讼调解和非诉讼调解。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由中立的第三人对双方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的一种制度。公力救济是指民事诉讼的方式。民事诉讼与其他解决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比较有很大的优势: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解决的过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以国家的执法机构作为诉讼过程的指挥者、裁判者,解决的结果具有权威性。因此,民事诉讼应当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处于主导地位,起到支撑、维持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尤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明显侵犯大众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环境污染案件,公权力的介入能够及时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惩治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个人,彰显国家权力的威信。而且由于当事人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相互之间不信任等问题的出现,在协商、调解的方式不能奏效的情况下,诉讼的解决方式便成了解决纠纷的最后的和最权威的保障。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解决纠纷,具有程序的公正性,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此外,诉讼解决可以使这些纠纷案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可以有效地予以执行。因此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的解决方式最为信任。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在一些难于区分责任、举证困难,处理不当会影响社会和谐的案件,应当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比如医疗纠纷案件,笔者认为协商和调解比诉讼更有优势:第一,可以使医患双方关系趋于缓和。协商解决避免了医患双方对簿公堂的场景,让医患双方在不紧张的关系下解决纠纷,为以后医患双方的重新合作做了铺垫。第二,协商和调解解决方式简便。协商和调解方式效率较高,成本低,这样就会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减轻当事人的经济压力。现有的诉讼解决方式不仅需要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案件诉讼费用,也需要当事人支付数额巨大的律师代理费用,而且还有可能收到不满意的后果。第三,协商调解解决的方式更加符合当事人双方意思。当事人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解决的结果是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的,可以说是双方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现。因此一般当事人都能够很好地履行协议。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于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受民事诉讼法调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个理论性比较强的问题,目前争议很大,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学说:其一,一面关系说。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当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遭到他人侵犯或发生争执时,才到法院向相对方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紧紧围绕民事实体权利的归属而展开。法院始终处于中立的第三者地位。所以,只有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才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其二,两面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原告起诉是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是其职责使然。所以,原告与法院要产生一定的关系;当法院受理原告人的起诉后,按规定必须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被告收到起诉状后要提交答辩状,法院也有职责接受答辩状,于是被告也要和法院产生一定的关系。这种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其三,三面关系说。该学说主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仅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还应当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横向关系。理由是:在诉讼中,原被告之间也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原告陈述时被告不得阻止,被告陈述时原告也不得阻止。这种互为权利互为义务的关系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其四,多面关系说。此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不是一面关系也不是二面关系更不是三面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法院同原告人、法院同被告人、法院同检察机关、法院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法院同每个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它们都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

笔者同意多面关系学说的观点,其理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始终是为一方与诉讼中的主体分别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一面关系说所说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两面关系说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仅仅局限为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片面。因为法院除了与原告和被告之间有诉讼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外,还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也有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三面关系说中虽然体现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实体法律关系,不应当是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始终会形成一定的并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是主体之一,在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中,法院也是主体之一。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始终是法院传令全体诉讼参与人为诉讼行为,是法院敦促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关系。所谓“多面”是指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院与第三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鉴定人、法院与勘验人、法院与翻译人员等“面”结成的民事诉讼权利与义务关系网络。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专门机关。法院权力的行使也不能超脱于诉讼法之外,而是要受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认真地完成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义务。(2)当事人。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发动者,也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参加者。法律赋予他们广泛的诉讼权利。(3)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负有相应的诉讼义务。没有他们的参加,正常的程序便无法推进,案件事实难以查明,纠纷就难以平息。(4)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并且检察院在行使检察监督权时与人民法院产生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为了行使国家赋予的民事审判权,在诉讼中享有审查起诉状和答辩状、核实证据材料、指挥诉讼等诉讼权利。鉴于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所以他的诉讼权利是不能让渡的。法院的民事诉讼义务是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要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不得拖延诉讼,不得随意拒绝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法院审理完毕之后,应及时制作裁判文书。强制执行程序发动后,应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及时付诸实现。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也享有起诉、应诉、回避、质证、辩论、处分、上诉、申诉和申请执行等项诉讼权利,同时负有按时到庭、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如实陈述、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裁判和交纳诉讼费用等诉讼义务。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要求阅读证言笔录的权利,有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证人的义务是必须按时到庭,遵守法庭秩序和如实陈述等。鉴定人享有了解案情、索取鉴定所需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获取一定报酬的权利。负有如实鉴定、按时出庭,回答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提问,遵守诉讼秩序等诉讼义务。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和法律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没有特殊授权的情况下只享有进行诉讼的权利,涉及民事实体权利的一些诉讼权利不得随意行使。法定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相似于当事人,因此享有当事人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负有当事人所负有的诉讼义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是提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利,主要义务是派员参加诉讼。翻译人员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如实翻译并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法院与检察院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是“生效裁判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权利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