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族经济政策

尊重回族及其宗教信仰。回族人民信仰伊斯兰教,明朝对回族的尊重体现在对伊斯兰教的推崇和提倡上。“回民有贡献于明宝如是之大,故明宝虽有压抑外族之心理,时不能不尊崇回民之信仰,以维系回臣之感情也。”(17)清真寺是回族人民生活中的宗教中心、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及经济中心,所以下诏修建清真寺体现了对回族的尊重。“明洪武初,敕修清真寺于西、南京及滇南、闽、粤,御书《百字赞》褒扬圣德”(18);“明初,徐达入元都,得秘藏书数十百册,系天方先圣之遗典。因御书百字,褒颂圣德;敕赐清真寺并嘉西圣遗惠,宣恩西域;钦与哈知世袭咸阳侯,并命哈知与京师、西安建净觉、礼拜二寺。”(19)清真寺的修建有利于回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由于特别提到禁止阻滞回族商人“往来买卖”,这对于广大回族中、小商人开展商业活动非常有利。

民族同化政策。明朝统治者采取强迫同化政策以维护王朝的政治安全。《明律》规定:“凡蒙古色目人,听于中国人为婚姻。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宫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其中提到的色目人,实际上指的是占大多数的回回人。这条法律显示出明统治者的猜忌和防范。这种限制回族人口繁滋的做法,不利于回族商业的发展。另外,为了防范回族势力的扩张和民族情绪的滋长,官府便强迫回族把姓名改为汉族姓名,并规定:“士民皆束发于顶……不得服两截胡衣。其辫发、椎髻、胡服、胡语、胡姓,一切禁止。”(20)

强制移民。在当时的西域,由于明朝和帖木儿帝国的通使,撒马尔罕、吐鲁番等地的各族穆斯林途经甘肃凉州等地开始与内地互市。当时,凉州的回族商人在其间充当贸易翻译,有的也从事贸易活动。但是明统治者不但限制国外穆斯林来京朝贡贸易的人数,且多次强制把凉州的回族商人遣返内地。这可在《甘青宁史略》中找到例证,“英宗正统二年(1437年)九月,有新附回回二百二十人,自凉州(今甘肃武威)迁至浙江”,而且,明初还把杭州、江陵等商业中心城市的回族富商大贾分别迁往北京和青海西宁的东关。之后,又把甘肃河西的回民迁往江苏和浙江农村。被迁移的都是城市中的回民,回族商人占大多数。回族商人由于迁移丧失了他们所熟悉的市场环境和商业上的优势,所以在财产和精神上都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经过迁移,削弱了一些原先资产雄厚的商人的实力,做不起大买卖,更多的转向了贩卖牛羊肉、皮毛、鲜活、食品等小本经营的生意。

限制回族在朝廷中的势力。虽然明朝由于种种原因吸纳了一部分回族官员,但与元代相比,回族任官的人数大为减少,任职面窄且没有实权,更没有了像在元代那样在进仕、任官方面的优先权。这些情况势必会影响到回族的官本商业的发展。

尊重回族的风俗习惯。明武宗曾禁止各地养猪和杀猪,“因武宗亲信回教徒,在正德年间乃有禁止各地蓄猪与杀猪之事发生。傅维鳞《明书》中记载:‘(正德十四年)九月,上次保定,禁民间蓄猪,著为令’”。另外,《皇明实录》卷一八一中亦有:“上巡幸所致,禁民间蓄猪,远近屠杀殆尽。田家有产者,番投诸水。”武宗的行为表明回族在朝廷还是有影响力的。尊重回族的风俗习惯“有利于回族商人开展牛羊的贩卖及推广食牛、羊肉,从而有利于扩大回族商业、饮食业的消费市场”(21)